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

2018-11-25 12:30陈樊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

陈樊洋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特质的三个维度包括:判定方法、属性定位以及目标取向。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司法与经济法交叉的法律领域,我国将其归纳到知识产权司法范围,进而使其竞争法属性被忽视。无论从哪个范畴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该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需要把理念以及方法回归到竞争法中,并追求竞争法的目标取向,使用符合市场竞争属性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取向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以及功能,但其基本属性仍然是竞争法,应该按照竞争法的目标取向以及路径对反不正竞争法进行定位。

(1)我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化的倾向。受国际公约的影响,我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范畴,法院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法案件时也把其列入了知识产权的审判。许多法官在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的处理时会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中会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法官在进行这类案件审理时就习惯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知识产权法,久而久之,即使在没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中,也会习惯按照知识产权法的思维进行案件的处理。有很多学者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从“权利”的角度进行划分。存在这种观点的学者大部分都是知识产权法的学者,这就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倾向于知识产权化。

(2)竞争法取向的基本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竞争秩序交叉的背景情况下产生的,但其内容始终属于市场竞争法,并且法律中的条文都是按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总线进行设计的。当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主要是想把其属性纯化,该法律的竞争法属性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的背景、过程以及内容构造,加之对该法律的修订,可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取向定位作以下认识。第一点,不正当竞争法充分考虑了竞争法的精神以及取向。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目标取向之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竞争的发展中存在竞争,有竞争就会存在不正当竞争,国家需要相关法律予以遏制。我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参考了国外的立法,并从中吸取了相关经验。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为竞争法。第二点,竞争法定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过程以及内容构造上得以体现。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就属于竞争法取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时,相关单位已经达成共识,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归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中有明确的定位,其定位内容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这就显现出其竞争法的属性。第三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拘泥于反垄断的划分,而是综合考虑进行部分合并立法。这种做法会使该法律中有部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够严谨,但是这却符合社会要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效果。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确实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它落实了巴黎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影响,国外实施该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以及功能,但是只是涉及竞争法的内容,并不妨碍竞争法的取向。可见,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设置背景和内容功能中存在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这不证明该法律要归属于知识产权。

二、竞争法取向的实现方式

1.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模式

竞争法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属于不正当竞争法的重点问题。在实践中会出现夸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属性,在对案件进行判断时会以权力侵害式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这样就削弱了竞争行为正当性行为的思考方式。知识产权法属于权利保护法,该法律立足于权利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行为法,该法立足于竞争中的正当性,并且制止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两种法律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2.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商业伦理标准

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中的非经济目标要进行消除,应该以经济目标刻画商业伦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点,商业伦理标准的适用性。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可以用来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但是有别于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商业伦理。依据商业伦理标准对竞争行为进行判断,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色,也体现了竞争法的属性。第二点,对商业道德的深层理解。当前实践中有很多人只是对商业道德泛泛理解,这就降低了判断标准,较常见的表现就是把一般条款随意性、过度的适用。这就使其它价值以及因素,没有被深层次的考量,尤其会被搭便车这类表象所迷惑,因而不再深入考量其它深层次的价值。

3.不能将“合法权益”专有权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涉及效率、自由以及公平,如果纳入专有权就会丧失竞争的自由,限制它的自由是为了促使更大效率的产生,但是限制过宽的话,就会导致自由和效率被损害,因此法律在保护自由的基础上,对专有权进行设定和保护。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成为不合理扩张专有权的工具。

三、结束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的回归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存在一定的实践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按照竞争法的取向进行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遏制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虽然其中有一部分是知识产权内容,但其还是倾向竞争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到知识产权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竞争法的目标,因此要将其回归本来面目,进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竞争法来取向。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J].法学家,2018(01):50-67+193.

[2]狄鹏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J].法制博览,2015(32): 79-80.

[3]吴汉东.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法学,2013, 35(01):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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