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升,赵 岷
(山西大同大学 体育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人类行为具有理性选择的特性”,这一具有统摄力的假设使得人们开始用理性选择的原则来建构人类行为的谱系,正如艾智仁所说:“人的社会性归根到底还是基于人的自利性基础的。”[1]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体的自我与社会认知以及群体心理与行为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许多与集体相关的问题与矛盾也不断地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农村的土地转让、大型工程建设、出租车罢工、业主集体维权以及网络上的名人炒作、官员贪污曝光和虚拟社交的工会组织等方面。“集体抗争”、“维权行动”、“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社会运动”等代表了中国目前存在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群体参与行为。由于中国社会目前处于高度集成化的阶段,组织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组织中出现的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亚里士多德曾说:“人们为了获得特别的利益,通过为生活的目的提供某些特殊的东西而聚集到了一起。”[2]关于“集体”形成的原因,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家的观点基本一致,即个体为了分享集体所带来的好处,且这些好处是个人身份不能或难以获得的特殊利益,从而自发地聚集到一起并存在下去的组织。集体存在的必然性在社会学中既不新鲜,也不特别,但以上观点都是建立在“集体中的个人会为了共同利益而努力”的假设上。集体行动的最终成果,反映了集体中所有成员在统一最终目标的驱动下共同完成行动的效率,是集体行为研究中的主要内容。每个人都认为自身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在不同的情境中,人们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和作出不同的反应。在体育比赛中,经常会出现大量的威胁情境,威胁情境也会更容易通过群体愤怒影响人们的集体行动意愿[3]。当球队急需球员为其努力拼搏时,为什么有的人会消极怠工,然而有的人却能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球队做贡献?这样的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球员和教练,甚至体育心理学家和体育社会学家。本文就这一问题,首次引入集体行动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尝试探索集体行动逻辑下球员个人和球队集体的利益关系,目的在于阐明球员的行为动机,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集体激励机制,为今后体育学的研究引入一种新的思路,并对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自上世纪初莱明提出“心智归一法则”解释集体行为以来,集体行为才被认为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随着奥尔森提出著名的“搭便车理论”(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所有成员都能从中受益,包括一些没有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成员),这些集体行为被普遍统一为集体行动,并在社会学中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概念体系。我国集体行动的研究起步较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西方集体行动理论,因此带有明显的西方思想痕迹[4]。
集体行动理论,简而言之,即在集体行动中,以个人的边际利益而不是群体利益作为行动的依据。该理论的创始人是曼瑟尔·奥尔森,其主要理论来源于对马克思二元阶级分析观的批判与继承[5]。目前集体行动理论广泛应用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主要用来分析社会现象中集体行为的发生与发展及其过程中个体的动机和利益分配。
集体行动理论以个人的理性为出发点来解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最终得出结论:个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一般不会致力于集体的利益,个人的理性决定了其不会促进集体利益。在个体行动向集体行动的转向中,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及其效果发挥着关键作用[6]。奥尔森认为,集体中的成员每时每刻都在理性地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小团体成员追求最大个人利益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而大团体中成员追求最大个人利益的结果不会促进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竞技体育中的集体进行类型和规模上的阐述,并对其获取利益的途径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从而确定竞技体育的利益格局。
竞技体育的利益格局是指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在竞技体育的各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与比例[7]。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竞技体育的利益集团已经从建国初的国家体育集团分化为若干个集团体。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体育赛事运作现状的前提下,将竞技体育的利益集体分为:政府管理部门、球队俱乐部、赞助商、竞技体育参与者(运动员、裁判员和教练员)、媒体和观众。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公共社会组织,主要负责赛事的申报与组织,由于其成员是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所以收益很少会受到竞技体育赛事胜败的影响。球队俱乐部是竞技体育最主要的利益集团,分享着竞技体育利益集团的最大部分,对比赛胜利的渴望最甚。运动员是比赛的直接参与者,其水平与努力程度直接决定着比赛的结果和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收益。另外,竞技体育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不属于本研究范畴,故不再详述。因此,在本研究中,竞技体育最主要的利益集团有两个:球队和球员,而两者的收入分成也较为悬殊,前者分享大部分的利益,后者则分享较小的利益。比赛参与者的能力、努力程度是决定比赛结果的主要因素。
探讨集体中的利益关系,不得不提到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物品一旦存在,集体中的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物品的产生做过贡献,都能享受这一物品所带来的好处。这也决定了一个社会现象:一个集体想为获得某一公共物品努力奋斗时,其中的每个人都趋向于让别人去奋斗,而自己坐收分成,结果就会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这就是搭便车困境。在这种机制下,奥尔森认为困境会随着集体成员的增加而加剧,原因主要有:集体成员数量增多会导致每个人获得的好处减少、可以做出的贡献有限、人与人之间的监督减少、集体行动独到的成本增加。在奥尔森研究的样本中,集体中的个人会采取行动促进集体目标的平均成员人数是6.5[2]。
在竞技体育中,比赛的胜利需要每个人的积极拼搏,而比赛所生产的公共物品却是由团体的所有成员共享,那么体育中的集体就成为了“搭便车”行为的温床。具有共同利益的大集团中的每个人只能获取共同利益的小部分,而不论他个人为获取这种共同利益付出了多少代价[8]。随着集体规模的增加,集体内每个成员对比赛结果的平均贡献度会逐渐降低,即一个成员努力与否对比赛的影响不会很大,这也使得人数较多的集体中队员更容易发生“搭便车”行为。如:羽毛球双打比赛中,每个队员对于比赛的发生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两名队员都必须拥有较高技术水平与合作意识;而篮球赛中,出现更多的是“热火三巨头”、“火箭姚麦组合”这样的核心球员,即球队需要两到三名核心球员,剩下的球员只起辅助作用,显然这里每个球员所担当角色的平均贡献度要低于羽毛球双打比赛;足球场上,每个球员的贡献度要更低一些,由于这个集体有11名球员,所以一个球员即使再努力也无法改变比赛现状。
物质利益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第一要素,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决定性的前提和事实。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驱动的经济,在这种体制下,竞技体育由淡化国家政治利益的工具角色,逐渐回归到追求物质利益的现实中,即从“利他”向“利己”的转变[7]。
马克思认为,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动机始终是推动个人创造价值的原动力。奥尔森也认为,理性决定了追求自身最大利益是个人努力的动机。个人参与集体性活动的前提是在综合考虑个人对集体行动的投入与集体行动带来的收益后作出的选择,这里的主要方面有:个人获益比例、效益独占可能性和组织成本。集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人力合作中往往会产生1+1>2的效果。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出发,公共物品的需求才是集体行动的原动力,因为公共物品是个人很难或无法生产的,必需依赖集体的力量才可以获得。
总之,所有集体行动都是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引起的,没有公共物品的集体不会发生集体行动。“集体成员身份归属感的吸引力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个身份可以带来什么好处”[9]。
正如在自愿的方式下没有人会纳税,只有在强制的税法约束下才能保证这一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一样,集体利益不会由其成员自愿创造,需要激励的驱使[2]。激励的目的在于驱使成员为集体目标作出贡献,其表现形式可能是奖励性的,也可能惩罚性的;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社会性的。奥尔森[2]提出激励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情绪影响、理性选择、认同需要等方面,根据作用对象的属性和作用形式的不同,将激励分为集体激励、选择性激励、隐性激励、实物激励。不同的激励措施会使运动员产生不同的动力机制,如何根据竞技现状与运动员的需求采取合适的激励措施将成为比赛胜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集体激励,以平均主义为前提,其基本假设是每个人对比赛的贡献一致,并且不存在搭便车现象。事实上,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机会主义盛行,运动员的行为选择空间较大。在集体激励的制度下,没有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使集体获益,因为最终的结果是,集体中任何人,不管是否付出努力,都将均分这份收益;选择性激励,意味着集体存在组织的选择性安排,运动员的上级会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分别对个人进行区别对待,比赛尽力且成绩优秀的运动员会获得更高的收益激励,而比赛懈怠的运动员则会得到较低收益,甚至会被处罚。选择性激励界定了运动员的比赛参与行为与努力空间的关系,有效地遏制了机会主义,最终驱使集体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体的行动;隐形激励,是一种社会性激励,主要通过道德力量对参与者的意识形态进行激励。教练员的口头称赞、队友之间的相互鼓励、球迷的殷切期望和助威呐喊以及球队的组织文化等构成了竞技体育中的隐形激励体系,这种体系有利于提高运动员对球队的诚实、依赖和忠诚,从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实物激励,即金钱、物品等看得见的实在性奖励,其主要依赖于集体的经济现状与项目的受关注程度。
集体行动作为“人类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共同难题的基本措施之一[10]。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各行业的需要,集体行动理论正在从最初的经济学领域向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领域蔓延,有关集体行动的研究正在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热点理论。目前在集体行动理论的研究中,结构性分析的运用多用于过程分析,理性主义的运用多用于建构主义分析,且随着实证研究的需要,过程分析和建构主义分析的运用正在逐渐增多[8]。由于集体项目的每个运动员都需要通过与其他运动员进行互动选择如何行动来更好地完成比赛,并且运动员是属于集体并被集体性构成的存在。据此,我们认为,以个人行为理想化的假设为基本立足点对集体进行评价存在缺陷,应该对集体行动中个人理性的利益驱动机制进行深度剖析,所以采用过程分析对竞技体育中的现象进行研究。
为了更加形象地分析团体项目存在的问题,特以足球为例,通过对足球比赛中球队集体与球员个人的行动动机和利益关系的阐述,对比赛成败的原因进行追根溯源。在此我们主要分析人为因素的影响,技术水平的差异不属于本研究讨论范畴。球队中与集体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部分是经营者和球员,经营者渴望胜利并且他们可以获得比赛胜利收益中的最大部分,足球队员也渴望胜利,但是他们只能获取少部分利益。足球比赛中每队各有11名队员,每个队员都与比赛的胜败有着直接的关系。
(1)比赛胜利后,一支球队会获得公共利益,包括荣誉与金钱利益,球队里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不管这名队员是否在比赛中拼尽全力,他都可以分享这份荣誉,从这一角度看,以集体行动理论中人的理性为理论基础,11人中肯定会出现“搭便车”的行为,也就是说有人只付出很少的努力就可以和其他拼满90分钟的人分享同等的利益。搭便车是瓦解集体行动效率的最大杀手,这也是体育团体存在的第一个问题。
(2)在比赛收益的分成方面,球队的收益远远高于运动员,而从比赛胜败的决定性来看,运动员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是比赛胜败的决定者。也就是说,真正可以决定比赛胜利的人并不会获得比赛胜利的大部分收益,而能够获得比赛胜利大部分收益的人,却并不会上场踢球。纵观美国篮球职业联盟(NBA)的成功运营,联盟中健全的收益制衡体系和劳资谈判模式可谓功不可没,并且其球员所得的收益分成是略高于俱乐部的[11]。所以,运动员与球队的身份与利益错位是体育团体存在的第二个问题。
(3)为了讨论方便,在这里暂时将队员分为两类:负责进球的队员与不负责进球队员。显而易见,进球队员除了获取比赛胜利的基本收入以外,还可以通过比赛获得更高的曝光率,进而获取比赛以外的收益,他们最终的收益远高于其他队员。足球比赛作为一项集体运动,需要参与的所有队员齐心协力才能够取胜,但是这种不均衡的收益分配方式会明显影响到不负责进球队员的积极性。如在国足多场比赛中,都出现过类似的画面,那就是只有一两个前锋跑来跑去,其他人则在“散步”。这就是第三个问题,集体中的利益分成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
竞技体育团体竞赛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逻辑在于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和方式才可以在避免“搭便车”的同时,更好地调动个体成员的积极性,从而获得集体的最终利益。为了让理性的人更好地平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就无法回避“博弈论”的考虑,因为集体行动本来就是个体的博弈结果。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本身并不足以促成理性个体积极地参与集体行动,理性个体在计算参与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在计算参与集体行动需付出的成本以及规避成本的可能性,在具备规避成本的条件下,行动者会趋向于选择机会主义行为[2]。奥尔森对于集体行动的困境提出了选择性激励和小集团理论,选择性激励可以分别通过奖励与惩罚有效地激发每个人的积极性,而小集团与大集团相比具有更大的规避优势,可以更好地进行激励与组织监控。
人是理性的,集体性激励无法有效地激励个人为了公共利益而奋斗,那么选择性激励就变得很有必要,这样,如果一个人不参加某一集体行动就不能得到或将失去利益。在体育集体中,参与人数最多的是橄榄球(15人),而最少的是乒羽网双打(2人),总体来说体育团体的容量都比较小。如果一个成员没有努力进行比赛,那么这个成员就不能获得集体的公共物品,甚至还会被团体边缘化。此外,这里的选择性激励也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体育集体的权利、利益、贡献的分配不能进行平均分配。这样,一个具有领导能力的成员就会被赋予领袖地位,如队长,具有高运动水平的成员就会被放在关键位置,而利益则会根据每个人的表现进行区别分配,最后,整个体育团体的积极性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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