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绩、问题、原因及建议
——来自湖南怀化的调查

2018-11-25 11:19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周小芳肖文建
办公室业务 2018年19期
关键词:怀化市名录文化遗产

文/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周小芳 肖文建

为了深入了解湖南怀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保护情况,笔者于2017年8月对怀化市“非遗”的保护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并提出建议。

一、怀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况

怀化是湖南“非遗”最多的市之一,是一座“非遗”的宝库。截止到2017年8月,全市的“非遗”涵盖10大门类、100多个种类,共计3300多个“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名录的共有347项,其中国家级14项、省级33项、市级88项、县级212项。现有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80人。

二、怀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怀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2016年7月湖南省依法实施《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怀化市也先后下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等文件,明确指出“非遗”保护的意义、目标和措施,并将职责具体化。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开展“非遗”资源普查。2017年对全市13个县、市、区范围内的“非遗”资源进行了摸底排查。普查结果表明,怀化市“非遗”资源遗存十分丰富,共有资源3300多项,100多个种类,涵盖“非遗”资源10大门类的全部。二是不断探索“非遗”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安排“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及专项预算安排。譬如,新晃县政府用于文化遗产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预算每年不低于300万元;以及2017年全市143名市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3000元补助。三是积极开展“非遗”项目名录和传承人申报。怀化市已经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怀化市共有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84人,8位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8位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位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四是大力开展“非遗”传承、宣传、传播等活动。2017年5月,怀化从7个县市区中精选5项国家级“非遗”项目参加第十三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

(二)怀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200份有效问卷统计、分析表明:怀化市在“非遗”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也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民众保护意识不强,参与不够。调查中,民众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非遗”的认识排在首位(占被调查者的72.1%)。调查显示,民众对“非遗是什么”基本没有概念,对于本地拥有多少“非遗”项目也不清楚。他们普遍认为,“非遗”离自己的生活很远。特别是在外求学和工作的年轻人,对传统文化不感兴趣,认为那些富含民族精神的非物质文化是过时的东西,不愿意承担传承“非遗”的责任。还有部分人对“非遗”不够了解,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甚至错误,认为有些民间民俗是古板的、封建的、消极的负面文化,由此影响保护“非遗”的积极性。2.“多头管理”体制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调查,有20%的人认为“非遗”保护工作存在“多头管理”。笔者在对怀化市档案局、宣传部、文物管理局和博物馆等单位进行采访时发现,多数单位对“非遗”的管理没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和任务安排,更谈不上协调行动。比如,怀化市档案局中保存有少量的“非遗”资料和档案,主要是1958年时收到的58件“非遗”口述档案,其他“非遗”档案则少之又少。多数“非遗”档案保管在“非遗”保护中心等文化单位。至于对“非遗”的管理,则由宣传部、文化局、文物管理局、“非遗”保护中心等多头管理。这种“多头管理”体制增加了“非遗”保护工作的难度。3.传承人老龄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在调查过程中,60.5%的人认为“非遗”继承难度大、传承后继乏人。比如,2008年,我国文化部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高腔传承人陈刚已经50岁;目连戏传承人周建斌44岁,谢杳文66岁;傩戏传承人李福国44岁,龙开春77岁,龙子明93岁。到2017年,怀化市列入国家级的“非遗”传承人平均年龄在70岁以上。70%的“非遗”继承人选择外出务工,认为“非遗”这种手工技艺费时又赚不了钱。这种情况将导致“非遗”传承主体的缺失。4.不当的商业化开发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结果显示,“非遗”不当的商业化开发问题占被调查者的69.1%。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了许多外来企业,而这些外来企业更多的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生态保护。其中某些企业对“非遗”进行不当的商业化开发,从而造成建设性破坏,严重破坏了“非遗”的原生态和其固有的文化价值,完全失去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作用。譬如,在调查中,部分传统古老的民族村寨由于迎合游客的需要,破坏其原始生态面貌改造成旅游度假村,导致传统建筑的毁坏,村落的破坏,原始的民风民俗也将不复存在。而传统民俗风情馆和民俗体验馆仅作为简单的旅游展示馆,无人讲解,无人管理,也不宣传其本身富有的文化内涵。

三、加强怀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作为我国保护“非遗”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非遗”保护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怀化市各级政府应就怀化市内“非遗”资源、建立生态保护区、制定保护名录、“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尽快出台并严格执行《怀化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条例》、《怀化市“非遗”名录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怀化市“非遗”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合作协调机制。“非遗”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这样才能保证保护工作的有序健康进行。一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遗”保护工作合作机制。二是要加强与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世界记忆工程”的重要主体,档案保管机构在“非遗”的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加强与社会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的合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四是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三)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合理保护。一是实施整体性保护。怀化市应结合“非遗”文化存续现状,根据“非遗”整体性保护需要,选取保护试点,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充分发挥各要素在“非遗”保护中的联动作用。二是开展抢救性保护。以普查为基础,建立“非遗”名录体系为核心,积极建立各级“非遗”名录,对国家级和省级“非遗”实施重点保护;以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为重点,通过将传承人的口述史和相关作品进行记录、采集,最终建档保存。这些是抢救性保护的关键环节。三是开展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本方式和原则。这种保护方式的特点在于:建设“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发挥企业在“非遗”保护中的市场引领作用实现“非遗”保护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四是建立濒危“非遗”档案并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对于那些濒危的“非遗”,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其进行建档,尽最大努力抢救、保存、录制残存的活动内容。

(四)保护老艺人,培养传承人,建立传承人档案。一是加强对老艺人的保护。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非遗”的传承和老艺人带徒弟方式的延续密不可分。一旦老艺人消失,“非遗”就不可再生。对老艺人们的保护,前提是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作和生活的环境。二是培养传承人要从娃娃抓起,将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传承“非遗”的重要历史使命相结合。此外,重视传承人,更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非遗”传承人的社会认可度。三是转变“非遗”传承人培养方式。在传统师徒制的基础上,采用家族传承、社会招募和学校教育等方式培养“非遗”传承人。四是要建立传承人档案。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建立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形式为载体的传承人档案数据库,对于保障“非遗”传承人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非常重要。

(五)大力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保护“非遗”的终极目的是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同时要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开发,传承发展”的原则,加大对“非遗”的开发利用力度。一是要开发“非遗”的文化价值。如举办民俗节庆活动和舞台表演活动,让人们了解“非遗”,认识“非遗”,传播“非遗”,保护“非遗”。二是开发“非遗”的经济价值。如让民俗风情馆、“非遗”保护中心、“非遗”展示厅活起来、动起来,既发挥文化宣传功能,又产生经济价值。再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引进外来资金,做好“非遗”产业项目的申报工作,如建设现代生态“非遗”旅游业,构建“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生态保护为一体的生态体系,用独特的民俗风情吸引更多的游客。综上所述,湖南怀化“非遗”保护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怀化市的“非遗”保护工作将得到全面深入的开展,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将得以“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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