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速递

2018-11-25 03:18
商业会计 2018年15期
关键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财务报表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会计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印发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此次印发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对企业是否执行了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作了区分,并在2017年最新版本的基础上作了微调。《通知》强调,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就《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4章62条,涵盖了基本要求和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明确了特殊情况。此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财政部就《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有关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6项强制披露要求和1项自愿披露要求;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财政部就“注会行业国际化发展”招募研究机构

最近,财政部发布公告,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就 “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研究”课题开展研究。该项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的模式选择及发展趋势,政府及行业协会组织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及国际化的经验和不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等3个方面。财政部希望有意向的咨询机构在总结分析主要国际会计网络国际化发展历程、发展策略及经验、品牌建设和管理经验基础上,提出国际会计网络的构建模式及发展趋势,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构建国际会计网络的模式选择、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会计制度出新规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衔接规定明确,国有林场和苗圃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合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国有林场和苗圃应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税 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根据《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通知》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确定方法做出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此外,《通知》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通知》明确,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会优先入选。在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方面,《通知》明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高新技术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5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通知》明确,自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烟叶税计税依据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 号)。《通知》明确,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样式修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7月5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报表。据悉,此次公告是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由于不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公告》将“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改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适应新的机构设置,精简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

从事司法评估机构备选库拟建立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通知,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组织各地方协会建立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通知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自律惩戒的机构一年内不予入库;受到警告(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机构三年内不予入库。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报名进入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

猜你喜欢
税额国家税务总局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怎样提高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
企业财务报表审计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解析与思考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