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去年初,我单位职工王某下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父亲,其父亲于当日去世。途中王某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请问王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王某是否认定工伤,焦点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王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父亲,且其父亲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符合人之常情,应当认定为上下班合理路线。故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施倚
主持人,你好:
小张是某公司的员工,2017年5月16日下午,她因为身体有些不舒服向车间负责人请假去医院看病。负责人准假后,小张骑着电动车去医院。途中被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突然出现撞倒当场死亡。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该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的司机要负全责,小张并没有责任。根据民事法律规则和交通事故责任报告,经双方协商,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给予了小张家属民事赔偿。请问小张是否可以申报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条款,“因工外出”指的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或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或是职工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那么很显然,职工请假外出并不属于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
小张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的行为并不是企业的工作安排。小张离开单位去医院路途的时间和路线是非常明确的,目的也是清晰,并不属于上下班的路途。所以,小张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主持人,你好:
请问冶金企业内的检维修作业存在哪些较大危险因素,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哪些?如何预防?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冶金企业内的检维修作业,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和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
(1)检维修无作业方案,停机未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易发生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事故。
(2)检修过程未落实检维修作业方案。易发生火灾、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事故。
(3)检修结束未按程序进行试车,安全装置未及时恢复。易发生火灾、机械伤害、其他爆炸事故。
主要防范措施有:
(1)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制度。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车联合进行吊装作业,应制定专门且经主管领导审批的作业方案,并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2)检修停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停电必须三方确认;拉闸断电。验电、放电;各相短路接地;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并进行能量锁定。
(3)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预先切断与设备相连的所有电路、风路、氧气管道、煤气管道、氮气管道、蒸汽管道、喷吹煤粉管道及液体管道,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审批手续。
(4)检修中应按检修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5)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应设安全通道、梯子、支架、 吊台或吊盘,不应利用煤气管道、氧气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高处检修管道及电气线路,应使用乘人升降机,不应使用起重卷扬机类设备带人作业。
(6)在炉子、管道、贮气罐、磨机、除尘器或料仓等的内部检修,应严格检测空气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
(7)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操作工应到场,各阀门应调好行程极限,做好标记。
(8)设备试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交出操作牌, 由操作人员送电操作,专人指挥,共同试车。非试车人员,不应进入试车规定的现场。
(9)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
施倚
主持人,你好:
请问冶金企业厂内运输作业存在哪些较大危险因素,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哪些?如何预防?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冶金企业厂内运输作业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和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地面车辆轨道不平、无警示信号和限位开关等安全防护装置。易发生的事故有火灾和车辆伤害。
预防措施为:
(1)渣罐车、铁水罐车应有各自运输专线。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炼钢厂车间内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
(2)电动铁火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车辆运行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采用跨间使用的电动小车或短距离输送用的电动台车,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供电方式,应设置电缆导入槽和盘卷装置、制动器、行程开关、声光信号、止挡装置。
(3)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应根据需要,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带有电子称的钢水罐车,应对电子秤元件进行防护。
(4)进出车间的废钢料蓝车与渣罐车,其运行轨道与车间外道路相交的道口,应设置安全栏杆、声光报警装置和交通指挥信号;运行距离较长时,车辆运行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其他地面有轨车辆的运行, 也应贯彻目视监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