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
摘 要:物权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项严谨的法律。其中,物权法中的法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是对法律的一种支撑。但是,在物权法立法的过程中,法定原则的缓和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进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而一部分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具有正当性。本文主要对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且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物权法;法定原则;缓和;可行性
1 物权法定原则概述
1.1 物权法定原则基本内涵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指的是物权法中的各项法律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明文规定来进行实施,不能人为的创造条款,也不能进行随意的改动,具有严格性和强制性。物权法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物权有严格的保护作用。这时,为了极大的发挥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定原则成为了一项法律保证,保证物权法能合理公平的进行应用。因此,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一直在我国沿用。
1.2 物权法定原则的争议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立法基本,也是一项立法依据,这样基本原则是所有人都支持的。但是,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中存在争议,究竟是严格法定原则还是缓和法定原则在学术界有一定的争议。严格法定原则认为物权法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中的条文进行保护,即使一些内容涉及到了物权的内容,也不应该用物权法的内容进行干涉。而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派认为,物权法中的内容应该根据情况来进行,如果实际中一些内容实质上是物权法中的内容,这时应该使用物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或者规定,物权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应用,不应该只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这两种主张各有各的道理,物权法定原则严格派认为,在实际的案例中,一些人随意的创设一些物权内容,这时进行法律判决时很难厘清这些内容,有事法官的宣判也会出现失误。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必须要沿用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派认为,宣判失误是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官能厘清其中的关系,仅仅因为极小的可能性就否定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行性和正确性,这不是一个正确的决定。
两种学者各有各的道理,每一方的理由都很正当。虽然学术界对物权法定原则都给予认可,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可行性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时,在物权法立法的过程中,由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得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让物权法立法难以顺利进行。
2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研究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分支,所以这时物权法的法律立法应该遵循民法的立法依据。在民法立法中,有私发立法主张这一依据。私发立法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做出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做出法律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违法法律的制度和法律的强制性,并且没有损害大众的利益。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自然应当与民法保持一致,这时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其次,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还能提升物权法的应用效率,保证物权法能够以最好的效率进行应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物权法不仅仅局限于物权人对物权的自己使用,而是更加注重物权的流通和使用的权利。所以这时,如果物权法定原则比较严格,那么很有可能对物权的流通和使用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物的使用效率。并且目前物权法制度比较完善,即使是不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的人才,也能对自己的物权有一定的了解,也能捍卫自己的物权。因此,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更加不会在宣判时出现问题,物权难以厘清的状况几乎不会发生。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能极大的提高物权法的流通和使用效率,对物权所有人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所以这时,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更加能提现出来。
最后,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可以解决目前立法滞后这一大問题。当今的时代变化是日新月异的,所以法律规定有可能不能很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法律会出现滞后的现象。因为立法过程需要经过大量的研究讨论,所以这时一项法律的立法工作量比较大,法律应用的年限也就比较长。这时,社会中有可能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有些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时就会出现法律空白。为了弥补法律空白,解决法律滞后的现象,法定原则缓和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物权法中,法定原则缓和可以有效的解决物权法中的不足。对于一些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事项来说,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性可以对滞后的法律进行空白的填补,保证物权法能有效的应用。因此,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很高的正当性,能解决实际的法律滞后问题。
3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可行性研究
3.1 我国物权法公示制度可以保证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应用
目前,我国物权法有明确的公示制度。物权法公式制度规定,物权的设立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登记;物权的转让等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性,需要让当事人明确规定财产的归属权和相应的内容,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由此可见,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已经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当事人的各项法律权益,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这时,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可以在公示原则下放心的使用,不会出现法律纠纷问题,并且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的使用效率。所以这时,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公示制度保证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3.2 公示物权性技术已经达到了成熟
如今,物权性技术已经达到了成熟,这时物权法的应用也达到了成熟。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公示主要以登记的方式来进行。不管是财产的转让、变更还是设立等,都需要经过法律登记,只有登记过的财产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动产的公示主要采取的是交付的方式,交付过程受法律保护。不管是动产还不不动产,在进行物权交易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也可以根据其法律性质来确定财产的“身份”,也能进行财产的保护以及流通等。因为有公示制度的存在,加之目前物权技术的成熟性,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已经得到了认可,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可行性存在没有问题。
3.3 司法机关具有判定物权法的能力
反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定时有可能出现判定失误的问题。但是,目前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已经将法律拉到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上,即使是不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的人也能对自己的法律权利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所以这时,将司法人员难以判定这一理由作为否定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理由并不成立,司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对物权的判定必然会有一定的依据,不会出现难以判定的现象。由此可见,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可行性存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可以应用。
4 总结
总的来说,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是物权法立法的根本。在当今社会中,物权法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立法,而不是单纯的按照法律条文来规定一些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物权法应该在法定原则中留下一定的缓和的余地。因此,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物权法定原则的可行性不仅能让物权法保留其最主要的性质,还能让物权法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是物权法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研究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未来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研究必定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越来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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