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光启
摘 要:民事反诉制度是一种较为古老的诉讼制度,几乎每个国家都有相关规定,不过两大法系对于反诉制度的态度大相径庭。英美法系国家是主张最大限度的扩张反诉,大陆法系国家是主张限制扩张反诉,我国目前似乎是禁止扩张反诉。而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反诉权的扩张会发展为一种趋势,所以本文就是围绕扩张反诉权这一目的开展的。本文在阅读了反诉制度的历史发展、反诉的含义界定和基本特征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民事反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大致从立法和是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建议。其中对于立法的建议本人是以案件的处理顺序来安排的,尽量覆盖到诉讼的整个流程,从而形成系统的反诉体系。
关键词:民事反诉;基本理论;诉讼制度;反诉体系
1 引言
反诉制度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肇始于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是在罗马法抵消抗辩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而来的。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的初期,还不承认反诉,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被告的抵消抗辩,而且这种抵消抗辩还只存在于普通的债权债务之中,即如果被告也对原告负有债权,那么应当进行抵消,判令被告支付差额的部分。随着法律的进步和司法的发展,直至公元七世纪,反诉制度在罗马建立起来。由此可见,反诉制度和抵消制度是息息相关的,抵消被称为对抗请求权的初级形式而反诉则是对抗请求权的高级形式,法律对反诉请求权的承认是从认可抵消开始并逐步过渡到对反诉的承认的。
2 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规定相当的简陋
反诉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立法规定相当的简陋,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定分散,缺乏系统化。有关反诉的法条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反诉介绍或者篇章,不仅查找相对困难,而且也不利于形成系统化的反诉制度理论。第二,法律规定太少。目前仅对反诉提起的主体、客观要件、管辖、提起的时间、审理方式上作了规定,就反诉的概念、分类、范围、原则、構成要件、救济等问题上都没有规定,导致当事人或者法官无章可循。第三,法律规定都相对模糊。我们肯定对反诉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太抽象了,比如说在被告提起反诉而原告缺席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可以”就代表这可以缺席判决也可以不缺席判决,这就使得在具体审判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留给法官许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2.2 民众的反诉意识淡薄
民众的反诉意识淡薄体现在:一方面,没听过所以也不知道反诉。普通民众大致清楚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对于反诉还不很很了解,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错过了提起反诉的时间和机会。第另一方面,听说过但不知道怎样提起反诉。或许有的民众会通过咨询或者查找条文的方式来了解反诉,但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有权提起反诉,对于反诉到底如何提起、提起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无章可循,所以民众即使稍稍了解了反诉也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操作。
2.3 法官受理和审理反诉困难
一个制度在一个国家的发展和成熟的状况,不仅仅要看它的理论层面和立法层面,更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践层面。因为反诉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状况是理论不完善、立法简陋,所以就反诉的司法实践而言,也是不到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我国目前反诉案件的数量比较少,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第一,因为反诉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比较大,所以法院在受理反诉时会对提起反诉的条件作更为严格的控制。第二,目前但大多数法院把结案率和结案数作为衡量法官或者法院工作成绩的标准,这样如果将反诉与本诉作为两个案件审理,不仅可以提高法院的受案数量并且还可以提高法院的结案率。所以出于功利性的考虑,反诉的受理也会变得很困难。
3 我国民事反诉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反诉制度是对被告诉权的保护,对于完善我国的三角形诉讼架构起着良好的作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立法规定简陋、司法实践不到位的现状,需要提出些可行性的建议来加以完善。本文大致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出发,着重反诉立法这一块,从规定强制反诉、提起反诉、审查和受理反诉、审理和判决反诉以及反诉的二审和再审这几个方面按序提出建议,希望尽量覆盖到反诉的整个流程,形成有系统的反诉体系。
3.1 规定强制反诉
强制反诉是指对于被告的某些请求,法律规定必须在本诉中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而不允许提出单独的诉讼。强制反诉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1912年的《联邦衡平法规则》第30条,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强制反诉在司法改革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被法学界的许多学者所认可。在我国目前民事反诉制度立法规定简陋、司法实践不到位的情况下,更应该遵循时代的潮流,积极引进强制反诉制度。就我国引入强制反诉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总的来说是因为强制反诉与我国本土的法律资源具有兼容性。
3.2 完善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的条件为,在本诉法院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针对原告向受理本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利害关系的诉讼请求。其次是提起反诉的文书。我国目前对怎样提起反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本人的主张是由被告单独提出反诉状的形式来提起反诉。反诉状与答辩状分开,答辩状针对的是本诉原告的答辩,而反诉状中不仅有反驳的部分更重要的是有独立的请求在内。基于反诉请求还包括反击的特色,因而对于反诉其证明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被告来承担。提起反诉的文书为,被告需要提交反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是提起反诉的特殊情况。法官通过了解本诉案件的材料或被告答辩状的方式来得知是符合强制反诉的情况下(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法官应当告知被告主动提起反诉并作出解释,如果被告放弃反诉权,则将产生失权的效果
3.3 增加审查和受理反诉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审查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反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本诉原告,本诉原告可以自收到反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提出的反诉材料及原告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其次是受理反诉。对于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反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并作出与本诉合并审理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反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裁定驳回。对于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有异议的,被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另行起诉。
3.4 增加审理和判决反诉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审理反诉。一是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受理反诉裁定之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二是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开庭审理;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三是审理过程中本诉撤回或终止审理后的问题。依据前文所述的反诉独立性,在本诉撤回或终止审理的情形下,反诉不受影响,应当继续审理。四是再反诉的问题。再反诉,简单通俗来讲就是对反诉提起反诉。五是审理期限。本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反诉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因为反诉之后会增加案件的难度和负担,为了能够完美的从容的解决纠纷,法官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无可厚非。
其次是判决反诉。主要是审理反诉后判决文书是一纸还是两纸的问题,本人的建议是分为两纸判决书。因为反诉具有独立性,是一个独立的诉以至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所以对其中一份判决书有异议的就可以单独提起上诉,法官也可以单独处理有争议的事项,无需本诉和反诉合并起来再重复的审一遍。
3.5 增加反诉的二审和再审的法律规定
在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无论是本诉的判决结果还是反诉的判决结果),可以提起上诉。另外,如果当事人是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对于再审中提起反诉的,只要看再审是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再根据相关的立法规定进行操作。
3.6 反诉的司法建议
反诉的司法建议要首先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不到位的现状入手对症下药,包括民众的反诉意识淡薄、反诉的受理困难和反诉的审理困难三个方面。从民众的角度,反诉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不了解,所以本人的建议是加大普法力度,让民众了解反诉以至能够在实际情况下运用反诉。从法院的角度,反诉受理和审理困难,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种:第一,有的法院驳回反诉的请求是出于绩效等功利性因素的考虑,将两个独立的诉当作两个案件分开审理,可以提高办案数量和结案的效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反诉请求就变得难以实现了,从而导致反诉受理困难。第二,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加入本诉和反诉两个诉,会使得案件的实际操作变得复杂,不仅对法官是个挑战,对当事人也是个挑战,所以有的法院因为法官自身水平的不足而导致了反诉审理的困难。在反诉难以受理易被驳回的情况下,本人有三方面的建议:一是鼓励法院受理反诉;二是将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算作两个办案数,让法官在审理反诉案件是没有后顾之忧;三是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或分发典型案例小本的形式,使得各级法院的法官对反诉知识有更深入的学习或者研究。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我国民事反诉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民事反诉制度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大致从立法和是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建议。其中对于立法的建议本人是以案件的处理顺序来安排的,尽量覆盖到诉讼的整个流程,从而形成系统的反诉体系。具体来看:一是规定强制反诉;二是完善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三是增加审查和受理反诉的法律规定;四是增加审理和判决反诉的法律规定;五是增加反诉的二审和再审的法律规定;六是反诉的司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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