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代察举制的内容特点及其启示

2018-11-23 11:30李继红
卷宗 2018年33期
关键词:启示

摘 要:察举制用人以德、用人以才、用人以能,确立了历代用人标准,而古代帝王的偏信多疑,豪门贵族的相互倾轧,使俊杰之士仕途上步履维艰,最终让察举制走入穷途。但察举制毕竟是汉代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为朝廷选拔和输送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对维护当时的封建统治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对现代人才选拔也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察举制;内容特点;启示

1 对汉代察举制的认识

汉代初年,任官并无定制,入仕者不外乎“荫任”(子孙获得世袭官爵)和“赀选”(汉代称凭财产资格为官的途径,即捐官)两途,所以官职大多操纵在大官僚和富户手中,其后才出现察举制。

察举制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中央大臣或地方长官考察乡党舆论,将人才推荐到中央,循一定的程序选任官员的方式,这也是两汉选举制度中最主要的选官方式。

察举制强调以德行、才学为主,由丞相、列侯、刺史等甄别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官职。汉高祖刘邦下诏求才,开西汉察举制之先河,后来汉文帝两下诏书,寻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汉书·文帝纪》),但高祖、文帝的选士活动都属于偶尔为之,不仅规模小,而且范围窄,仅限于官吏,没有发展成为完善的仕进制度。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下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公元前106年,汉武帝规定每州每年“各举秀才一人”,作为常规性的选官制度,这是察举取士制度化的最重要标志。

以察举制为代表的汉代选官制度,即是鉴取前代得失,摈弃了较为单一的选官途径,以多元标准举德荐才,极大地拓宽了人才上升的通道,使得权力与其他资源的分享覆盖范围大为增广,持续强化了官僚制,保障了王朝的长治久安

2 汉代察举制的内容特点

2.1 “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

汉代实行察举制的目的是“进贤”,即招纳贤能之士为朝廷效力;举荐形式是“贡士”,即由地方官员推荐贤能给天子。《后汉书·左雄传》有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而取士的标准史称“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也就是说,第一要品德绝伦,清正廉洁;第二要精通经文古典;第三要对法令条例了然于胸,能严格按章办事;第四要能多谋善断、遇事不惑,能善事父母、善待兄弟,办事清廉正直。

2.2 “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

所谓“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即按人口的多少、地域的不同决定举才的人数。汉武帝时规定:“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然而,北方、西北及东北边郡,虽然人口少、经济不发达,但面临周边民族内进的严重压力,这些地区局势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安危,如果适当加以调整,不仅有利于边地的安定,也有利于增强边地对于国家的向心力。因此,永元十三年,汉和帝对少数民族杂居地区的举才员额给予了优待,规定:“幽、并、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汉代孝廉察举员额分配的变化,充分体现了人才选拔公正性的要求。

3 对汉代察举制内容特点的启示

3.1 德为先,能者上

历代选拔人才的要求都是德才学识兼备,任人唯贤,只是德贤内容在不同的年代有不同的含义。汉代察举制奉行“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希望实现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深仁厚泽的君子贤人任官,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境界。

德为立身之本、立业之根,因此,现代的人才选拔,同样要求以德为本、德才兼备。近些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以保证人才选拔以德为主。再次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百德诚为先,百事信为本。如果一个人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那么他就没有个人信誉,在职业生涯或人生道路上,也就没有多大作为。然而,不管有多少条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事实上结党营私、任人唯亲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有时甚至泛滥成灾。如此,国家官员的素质不高、官德低下,必将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在德的基础上,汉代察举制还提出了对人才的能力要求。汉代察举制里的“四科”充分体现了察举制因能授任、量才取人的倾向。东汉察举制还明确规定“务授试以职”,要求被察举者必须在州郡做过低级佐吏,即被举荐之人应当具有实践经验与行政技能。

3.2 人才选拔的适度倾斜汉代察举制中的“员额分配”制度,对现代人才选拔具有借鉴意义

人才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适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实行弱者保护,这才是实质上的公平,而不是形式上的公平。在人才选拔上对女性、老少边穷地区等适度倾斜,是既合理又合法的制度安排。

1)性别倾斜。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有助于加强民主,有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有助于性别平等原则的落实,也有助于丰富以平等、合作和尊重差异为基础的、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体系的政治文化,因此,人才选拔应适度向女性倾斜。为了使女性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人们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政策和措施,如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把“最低比例制”的条文明确地写进宪法或其他国家法律。“最低比例制”是指妇女在政治机构中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数,这些政治机构包括议会及议会内的各种委员会、政府、政党的内部机构等。广泛意义上的“最低比例制”不仅适用于女性,而且适用于少数民族或特殊职业人员的参政。为使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有1名以上女性,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

2)地域倾斜。为协调地区间的和谐发展,人才选拔应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以实现规则公平和对弱者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时代非一成不变,需要面对的课题也在与时俱进,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某种制度在设计之初,便能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状况有所预见,并提早安排,已是颇具长远眼光了。察举制能绵延两汉四百年,其韵脉更历久不绝,证明其蕴含着相当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因而理当获得较高的评价。制度为历史所催生、积淀所育成,其存在理当回应时代叩问,解答当代课题。可以说,强大的制度供给和创新能力,也应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在两千年后,汉代察举制带给今天的启示。

参考文献

[1]粟宁远.汉代察举制对现今人事选拔制度启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38(4).

[2]刘园园.汉代察举制探析[J].才智,2011(20).

[3]赖华明.汉代察举制概论[J].天府新论,2003(6).

作者简介

李继红(1966-),云南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历史学、教育学、成教管理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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