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提出扎实推进《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等

2018-11-22 10:46
科学种养 2018年8期
关键词:农业部门收购价预案

5月3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调度推进会。会议强调,贯彻落实《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农、依法建农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条例》及配套规章落到实处,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会议指出,《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加力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职能划转、机构设置有序推进,各省级农业部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设立或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多数地(市)、县(市)农业部门明确了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等职责的科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全面展开。

会议强调,贯彻《条例》是农业部门的职责所在,要敢于担当,强化措施,加快推进《条例》贯彻落实。一是继续推进职能调整。加强与编办等部门的沟通,明确承担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条件。对落实情况要加强调度和督导,鼓励地方组织开展交叉检查。二是加力推进规范审批。落实《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點是要落实好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规定,为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省级农业部门要在6月底之前全面启动农药生产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地(市)和县(市)级农业部门要在8月1日前全面启动农药经营许可。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强化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农药相关许可证件是否齐全,生产经营有关台账是否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四是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产品追溯、行业统计、查询服务等功能。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和监督执法数据库,建设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数据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实现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能。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布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今年,三等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千克115元、120元、126元和130元。在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上述价格时,即可按程序启动预案。执行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根据预案,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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