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负面清单』

2018-11-20 18:44罗小丽
支部建设 2018年30期
关键词:党中央纪律条例

不久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进行多处修订。本刊特整理归纳如下,请广大党员务必认真学习、切实遵守。

政治纪律新规

1.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3.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5.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6.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7.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纪律新规

1.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2.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3.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

4. 用公款拉票贿选。

5.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廉洁纪律新规

1.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

2.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3. 通过民间借贷等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4.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5.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6.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7. 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在公务期间借机旅游。

群众纪律新规

1.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2.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3. 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4.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5.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工作纪律新规

1.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的损失或者重大损失。

2. 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

3.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4.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5.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6.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生活纪律新规

1. 不重视家风建设。

2.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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