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卢 平
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以来,晋城市通过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两种形式,在市直设置了22家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了117名公务员编制,负责监督91个部门和单位,实现了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覆盖。全覆盖后,派驻机构如何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求,进一步找准新定位、履行新职责,是当前必须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是工作体制更加科学。全覆盖后,派驻机构统一名称为“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除办公条件、后勤保障暂时由驻在部门负责外,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人事、队伍管理等,均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这就彻底厘清、捋顺了派驻机构的工作、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派驻机构“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的窘境,同时突出了市直纪工委的案件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了执纪监督监察工作链条,使得派驻机构履职更加有力有效。
二是人员力量更加充足。全覆盖后,各派驻机构的编制、人员都较以往有明显增加。满编满员配备后,每个纪检监察组最少4人,最多15人;同时,对于监督单位、监督对象较多的派驻机构,还分别下设2至3个内设室。人员力量的大大加强,解决了派驻机构长期以来无编少人、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监督手段更加丰富。全覆盖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及综合监督其他单位的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特别是派驻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权责和工作手段,比如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对派驻机构赋予了谈话、询问、查询、调查等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这些都为派驻机构更好地聚焦纪检和监察主业创造了条件。同时派驻机构人员全部为公务员,从执纪执法资格上也为履职监督扫清了障碍,也使下一步监察官的设置具备了初步条件。
一是职责定位把握不准。部分派驻机构干部仍然停留在以往认识层面上,有的还把派驻机构当作驻在部门的内设机构,想方设法与驻在部门搞好关系;有的仍然认为“派驻监督”只是解决职级待遇,监督意识还未真正树立;有的甚至还承担着驻在部门交办的与监督职责无关的业务,主责主业意识还不强,尤其对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认识模糊。
二是监督方式有待改进。这次派驻机构改革,除了党群和人大、政协机关是新增派驻机构外,其余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都是由过去的单独派驻变为综合派驻,所监督的单位、范围、对象都有大幅增加。虽然人员力量得到加强,但面对综合监督单位复杂的人员组成、分散的部门布局、棘手的具体问题等,派驻机构的力量很难覆盖到综合监督单位的各个领域,存在监督不平衡、监督重点不突出的问题。
三是制度机制亟待完善。当前各派驻机构已经投入工作,开始正常运行。但从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制度不完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派驻机构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比如,在初核立案方面对驻在部门党组书记签字的要求和程序还不明确,“一案双报告”制度该向市纪委监委哪个职能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如何与市纪委的对应执纪监督部门形成工作中的合力,派驻机构对于涉及政务处分的有关案件是否也由市直纪工委审理等等,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进行统一规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途径。派驻监督居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一环,走好新时代派驻监督之路,必须根据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监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在认识、能力和制度上下工夫。
转变观念,着力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要重点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把握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派驻监督本质上就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背负的是上级权威。为此,派驻机构要突出做到“三个必须”。必须摆正位置,在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汇报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必须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明确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的观念,对驻在部门存在的违纪问题,决不能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更不能出现与违纪者沆瀣一气的现象;必须瞪大眼睛、竖起耳朵,善于打听“东家长西家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监督部门党组书记交换意见,会商解决办法,真正把派驻机构打造成常驻不走的巡察组。
二是把握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干部要打破惯性思维和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派驻监督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敢于动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执纪问责。与驻在部门的相处,可以借鉴“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坚持原则、恪守纪律,既不承担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保证派驻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又善于靠执纪监督监察打开工作局面,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高效履职,当好纪委监委的监督“探头”。
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纪委监委设在驻在部门的“前哨”和“探头”,必须勇于担当、苦炼内功,做到履职高效、监督有力。
一是要明确监督重点。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派驻机构要督促综合监督单位既在党的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又带头在本单位加强政治建设,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所监督部门挺起来。要盯住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放松,在责任提醒、主动监督、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对所监督部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做到早感知、早发现,推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要提升监督能力。在坚持改革前派驻机构多年来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同时,要按照十九大新要求,不断强化学习,完善派驻监督的工作路径。要结合“三基建设”要求,着力提升派驻干部的实践操作能力,即着力提升运用党纪党规和法律的能力,既要把党纪党规知识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规范驻在部门的党组织生活和党员干部思想言行,又要把国家法律作为审查案件的有效策略和方法,力求取得最佳办案效果;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大数据量化分析与依纪依法主动出击相结合,廉政风险普遍性问题与“关键少数”个性问题相结合,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切实提高工作实效;着力提升精准运用谈话函询的能力,把其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点,既要深入分析研判,不打无准备之仗,又要审慎把握谈话函询的内容范围、力度分寸,真正达到抓早抓小的目的。
三是要讲究监督方法。要突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巩固深化纠正“四风”问题及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持续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发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好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在教育挽救干部的同时,树立起派驻机构在党员干部中的威信;要用好问责这把从严治党的利器,严格贯彻落实《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通过问责常态化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根据各单位实际,合理分配监督力量,兼顾各方,同时妥善处理好与各级党组织的关系,搭建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沟通、互动的桥梁。
完善制度,促进派驻监督工作科学规范。重点要建立健全三类制度。
一是督促监督单位健全有关制度。要在督促监督单位完善领导班子主体责任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单位内设部门及直属单位梳理确定各自的职权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运行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将主体责任的落实向下引导到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做到监督不留死角。
二是派出机关要建立完善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监督制度、适用于派驻机构的执纪监督监察制度、队伍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切实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同时,市纪委监委相关执纪监督室要树立“一盘棋”的战略思维,建立健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业务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查办案件和办案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是健全派驻机构自身的工作运行制度。包括信访举报件的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流程、约谈提醒、从严自身建设等方面,从而形成一套严密合理的制度体系。派驻机构要把日常监督、调研检查、专项检查、重点巡察作为重要工作制度不断深化探索。
总之,派驻机构要认清形势任务,牢记职责使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切实把派驻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