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应当向所聘任单位提供哪些信息?

2018-11-20 01:00
支部建设 2018年7期
关键词:知情权求职者合同法

读者任喜政问: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让人很为难。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哪些个人信息?

本刊编辑部答:《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提供。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提供,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和第86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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