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是孰非:看守所内转让股权,主动还是“被胁迫”?

2018-11-20 09:28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3期
关键词:徐斌邗江区荣华

本社记者 李蒙

牧羊董事会改选年两派矛盾终于爆发

2008年是牧羊集团董事会换届改选年,五名董事形成两派,矛盾也已经公开化,徐有辉、徐斌、许荣华三人的股份,加在一起超过了50%,足以罢免李敏悦、范天铭。对于这个问题,李敏悦、范天铭也没有回避,邗江区委区政府派人来协调的时候,两人表示:如果他们三个愿意来管理牧羊,我们两人可以退出,把股权卖给徐有辉等三人——只有一个前提,就是希望能在牧羊上市以后。

据牧羊集团的老职工回忆,面对李敏悦、范天铭两人的表态,当时的邗江区委区政府领导听了都很高兴:既然你们这样表态,这个矛盾就很好解决了。他们满以为,上市对全体股东都有利,徐斌等三人肯定不反对,只要跟徐斌等三人一说,三人肯定愿意接受李、范二人提出的方案。

但是,当时的现实情况是,牧羊上市计划遇到了重重阻碍。首先是内部董事会的意见就不统一,五位董事都希望牧羊上市,但哪些资产上市,哪些资产剥离出来不上市,分歧很大,矛盾难以调和。

据牧羊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刘卫国回忆,当时,区委区政府派人再去与徐斌等三位董事协调,结果大大出乎他们的意料。“三人表示,如果李敏悦、范天铭退出牧羊,让他们三人来管理牧羊,他们之间也有矛盾,也不一定能管理得好。这样一来,区委区政府就犯难了。”

与地方政府一样感到犯难的还有当时在牧羊集团承担管理工作的李敏悦和范天铭。从2004年开始,很多外地客户给牧羊集团维修部打电话,要求维修机器,牧羊的维修人员去了一看,发现那些出售的机器虽然贴着牧羊的商标,却不是牧羊的产品,而是股东许荣华个人开设的福尔喜公司的产品。2007年后,牧羊集团派人到外地调查取证,并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做公证,收集到了许荣华个人的公司侵犯牧羊商标权的大量证据。

组织安排王亚民出面协调牧羊集团股权纠纷

2008年5月开始,徐斌、徐有辉、许荣华等三人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李敏悦复函表示,董事之间的纷争已经引起邗江区政府的重视,为维护公司利益,政府欲介入调查董事间因同业避让、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纷争,并称有关董事正在被纪委调查,现在召开董事会并不适宜。

两派矛盾爆发,牧羊集团员工人心浮动,惶惶不安。很多员工认为,徐斌、徐有辉、许荣华等三人想借股东会将李敏悦、范天铭罢免,再掌控牧羊集团,然后,再按照他们的想法来上市。而此时,徐斌等三人已离开牧羊集团具体管理工作四五年,如果再杀回来,员工们必将无所适从,企业势必分崩离析。

2008年5月,邗江区纪委接到对牧羊集团前任董事长、现董事徐有辉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举报,邗江区工商局接到对徐斌、许荣华有假冒牧羊商标侵权问题的举报。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包括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在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强调既要依法依纪处理问题,又要尽最大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牧羊的发展和稳定。

王亚民在1997年前后担任扬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因牧羊集团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件,受市领导的指派,曾参与案件的处理。因为这个案件,许荣华与王亚民多次接触,渐渐结下了私人情谊。王亚民与徐斌的私交也很不错,2002年王亚民调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后,徐斌、许荣华有时因为企业的一些法律事务经常找王亚民咨询,接触很多。王亚民在日后的自书材料中自陈,自己反而与当时主政牧羊的李敏悦、范天铭一点都不熟。

当时,扬州市委确定扬州市检察院负责与牧羊公司的挂钩服务工作,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方林曾专程带队到牧羊集团调研,听取意见,并对牧羊发展、稳定和矛盾化解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要求邗江区检察院按照区委要求,做好牧羊集团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化解工作。

徐斌、许荣华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找到时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的王亚民,希望通过王亚民介绍,直接向王方林汇报自己的想法。王亚民向王方林汇报后,王方林同意指定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于力作为服务牧羊公司的联系人。

“王亚民后来进入看守所协调许荣华转卖股权,不仅不是个人行为,甚至也不仅仅是代表邗江区检察院的职务行为。”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说,“这其实还是扬州市委、市检察院和邗江区委区政府指派给他的工作任务,完全是公事。”

由于迟迟召开不了董事会、股东会,8月19日,许荣华向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提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诉讼,请求牧羊集团立即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责任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问题作出决议。8月29日,牧羊集团起诉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侵犯“牧羊”商标权,此前,牧羊集团通过调查取证,已经从全国各地搜集了大量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侵权的证据。

按照2008年2月的牧羊集团股东会决议,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应当按照原始出资额向集团工会转让股权。因此,2008年9月3日,牧羊集团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诉请许荣华按股东会决议以原始出资额向工会转让所持牧羊集团股权。

也许是感受到了压力,被起诉转让股权的许荣华曾主动约谈时任牧羊集团监事会主席的陈家荣。据陈家荣回忆,他们约在扬州解放桥附近的上岛咖啡馆,许荣华主动谈到了股权转让事宜,只是没有谈转让的具体细节。而陈家荣在谈话中告诉许荣华,许出卖公司利益,要向公司认错,只要许肯认错,他陈家荣可以做“舅舅”(即中间人)帮忙协调。

与此同时,邗江区工商局在5月28日对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一案进行立案后,发现福尔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广告、交易文书和同种产品上使用了“牧羊”注册商标,经营数额也早已超出15万元,已经达到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涉嫌犯罪,故于2008年8月29日将该案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9月10日下午,许荣华从台湾考察回来,王亚民和于力在王亚民的办公室接待了许荣华,主要谈的是许荣华与牧羊集团股东间的矛盾解决及股权转让事宜。

据王亚民回忆,当时许荣华曾经表示过“股东矛盾大,不想在牧羊干了,股权可以转让,就是价格要谈妥”的意思。而许荣华回忆,他是在台湾接到王亚民的电话才赶回来的,王亚民当时提出五个董事都拿出一部分股份给国有,许荣华觉得这也公平合理,但没有说自己想转让股权给牧羊集团内部董事。

当天下午,在王亚民的办公室,许荣华接到邗江法院的电话,让他去拿诉讼材料。许荣华辞别王亚民来到法院取材料,离开法院时,在法院门口,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的民警拘捕。11日凌晨两点,邗江公安分局将其刑事拘留。

2008年9月12日,也就是许荣华被刑事拘留的次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写了一封给李敏悦、范天铭的信,表示“目前股份纠纷问题,只要有利于牧羊的发展,需要退股也是可以谈的,很想找机会与你们能谈这些问题”,请求“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及程书记出面协调,什么问题都可以谈”。许荣华将此信上交看守所警察,邗江公安分局将该信内容告知了牧羊集团的时任高管。

许荣华:在看守所中遭到了胁迫被迫低价转让牧羊股权

对于在看守所签协议转让股权的过程,许荣华的回忆是:2008年9月11日他被刑事拘留后,在连续两日未能休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暗示他向李敏悦、范天铭写信悔罪,请求给予宽松环境。在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已经认定许荣华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王亚民在许荣华被刑拘的第35天,即10月15日,和一位庄姓检察官一起进入看守所会见许荣华。

许荣华回忆,他被带到提讯室后,庄姓检察官旋即离开,只留下他和王亚民单独谈话。王亚民说你们几个人已经到了这种地步,再在一起合作没意思了,他已经在做徐斌的工作把股份转掉。许荣华问徐斌同意了没有,王亚民说基本同意了。然后又告诉他徐有辉最近也在找他,最终也要把股份转掉。许荣华提出转让部分股份,王亚民说:不行,要转就全部转掉。许荣华问:如果不转会怎么样?王亚民说:如果不转你恐怕不会有好结果,弄不好再给你弄一个罪名。

许荣华指出,王亚民隐瞒了检察院已经决定不批捕自己的这一重要情况,并以批捕正在审查为由,要求许荣华将其所持的牧羊集团股权转让给范天铭,并表示区里也是这个要求,如果不接受现在的转让条件,即使这次不定罪,之后还会采取其他措施。这样的谈话,带给他巨大的恐惧,让他认为如果不同意转让股权,肯定出不去看守所了。

“面对范天铭等利用公权力实施的威胁,许荣华惧于身陷囹圄,无奈在10月16日领入看守所的律师陈志明所携事先打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被迫将牧羊集团股权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转让给陈家荣。”许荣华日后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述。

许荣华还回忆称,其在签订上述股权的过程中,王亚民要求许荣华将签订日期写为10月20日,许荣华不肯,找各种理由拖延,后来趁王亚民不注意还是签为“10月16日”。

王亚民:协调股权转让的过程很和谐,不存在胁迫

而在王亚民的回忆中,许荣华被公安机关刑拘后,许的代理律师汪旭东曾主动打电话给王亚民,希望邗江区检察院慎重把关,王亚民表示一定会严格依法审查处理。

2008年10月10日,许荣华被邗江公安分局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委会讨论该案,一致同意具体承办部门关于许荣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决定按“存疑不捕”的原则不批捕许荣华。并向市检察院请示,市检察院同意后,王亚民向邗江区委领导报告此事,区委领导表示尊重检察机关意见,但希望检察院在不批捕的同时,尽力做好许荣华等股东之间的矛盾调处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图1 8月31日,江苏“牧羊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江苏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是否有权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图为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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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许荣华专门约请了代理许荣华案的汪旭东律师到检察院就协调许荣华股权转让一事进行沟通。汪旭东听完王亚民介绍情况后,尤其是得知检察院拟不批捕许荣华后,认为检察院处理得很公正,如果再帮他们把股权转让问题协调好就会是一个党委政府、牧羊集团、许荣华本人“三赢”的结果,甚至表态如果许荣华不同意,他可以做工作。

10月15日中午,王亚民和邗江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庄巨明一起到看守所见到了许荣华。据庄巨明回忆,许荣华见到王亚民后很激动,说:“看到你王检我就有救了,因为我对你王检的人格和水平是了解的。”

王亚民当即将检察院的不批捕审查意见告诉了许荣华,并称等不批捕法律文书出来,许荣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了。王还告诉他,今天没有审讯的内容,只是想听听他下一步有何想法。许荣华当即与王亚民又谈到9月10日下午在王亚民办公室谈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并说他不反对分。王亚民建议许荣华从牧羊集团董事矛盾中退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企业。许荣华思考了一下,问股权如果转让他们愿意出多少钱。

之后,两人主要是谈的股权价格问题。谈完后,许荣华在王亚民的建议下写了个纸条,表示决定从牧羊集团股份中撤出自己的股份,价格与受让人协商。王亚民问,是否可以由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来和他商谈,许荣华表示同意,王亚民、庄巨明随即离开。

2008年10月16日,王亚民、庄巨明约了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律师带着已经起草好的合同草稿一起来到看守所,为了营造比较宽松、平等的对话环境,王亚民请驻所检察官帮助安排一间办公室,让许荣华到办公室与陈志明商谈股权转让事宜。

经双方协商,最终许荣华以净拿1660万元、并由陈家荣代为偿付许荣华创办福尔喜公司时从牧羊集团借款未还的400万元本金以及代交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转让其在牧羊集团的股份给牧羊集团工会,由陈家荣代持。转让总价为2300余万元。

翌日,因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许荣华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据王亚民回忆,许从看守所出来后的第一个星期天,就打电话给他,要到他家里来。王亚民称自己从不在家里接待与案件有关的人,有事去办公室找。于是,许荣华就来到王亚民的办公室。

在王亚民的办公室,许荣华说了很多感谢的话,悄悄地往王亚民的抽屉里放了一个装满现金的信封,王亚民看到后立刻拿了出来,信封约五六公分厚。王亚民将信封还给许荣华,许荣华说请他理解,实在是不知道怎么表达感谢的心情。

王亚民回忆称,他当时就说,“我如果收了你的钱:你出来的地方可能就是我要进去的地方。”“检察院处理这个事情是根据事实与法律,而不是你我之间的私人关系。如果要感谢我,你就把自己的企业做好做大,来证明检察院处理你们之间矛盾的社会效果。”

许荣华没再坚持,将信封收了起来。事后,王亚民将此事向邗江区委领导作了汇报,邗江检察院许多人也知道。王亚民还将此事告知了牧羊集团的另一股东徐斌,请徐斌也给许荣华解释解释。王亚民记得,徐斌在电话里对他说,许荣华确实很感激你王检,只是不知道该怎么表达。

股权转让见证者:许荣华拿到转让款也没说胁迫

到底是否存在胁迫,许荣华和王亚民各执一词。除了许、王二人之外,2008年10月16日股权协议签订时的其他当事人,对此也有描述。

据时任邗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庄巨明回忆,当时检察长王亚民带他一起进入看守所与许荣华见面协调股权转让事宜,自始至终他都陪同着王亚民,两人从来没有分开过,不存在王亚民与许荣华单独见面谈话的情况。一见面,王亚民就主动告诉许荣华检察院不批捕他的意见,许荣华主动提出股权转让事宜。整个过程都很和谐,临走时许荣华反复说感谢王亚民检察长和他。他没有发现王亚民在语言上或者行动上对许荣华有什么胁迫的情形。

据陈志明律师回忆,2008年10月16日,王亚民给她打电话,希望她代表牧羊集团去看守所与许荣华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因为她与许荣华的代理律师汪旭东也很熟悉,就主动与汪旭东电话联系,询问许荣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汪旭东表示,支持让许荣华退出,搞好自己的公司。在这样的背景下,陈志明才决定参与到协调牧羊董事间股权转让的事情中来。陈志明强调,如果没有许荣华代理律师汪旭东的支持和同意,她是不会参与的。

陈志明也坚持认为在看守所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时,不存在任何胁迫,双方反复商讨,许荣华多次直接在合同上用笔进行修改,注明哪些条款他还有意见,还不同意。离开看守所后,许荣华于2008年10月21日新开了接受股权转让款的银行账户存折,23日主动将存折送到陈志明的办公室。24日陈家荣存入首笔1000万元后,许荣华和妻子李美兰一起到陈志明办公室拿取了存折,许荣华出具了收条,签署了辞去牧羊集团董事会董事、股东,委托范天铭代行董事、委托陈志明代为出席股东会等多份文件。

在拿到1000万元存折的当天,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当着律师陈志明的面,在陈志明的办公室劝慰许荣华:“你身体不好,你是搞技术的,股权转让后将福尔喜办好,好好过日子。”“你一个搞技术的,拿个千把万元过日子好得很。”

转让是否存在胁迫期待二审予以厘清

关于在看守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胁迫,许荣华与王亚民的说法南辕北辙。谁真谁假外人难以分辨,但许荣华除了自己的表述,缺乏他人旁证和客观物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王亚民的说法与庄巨明、陈志明、陈家荣等人的说法基本吻合。许荣华控告多年,扬州市、江苏省各级纪检部门多次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委托扬州市检察院调查过,得出的结论均是王亚民去看守所协调许荣华转让股权不存在胁迫。

南京中院2018年8月的一审判决,认为这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存在胁迫,其表述是:“虽然该胁迫行为并非合同相对方陈家荣亲自直接实施……”“陈家荣对范天铭等胁迫行为明显知情,且积极予以配合,其受指使出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胁迫目的达成服务的。”

从这些表述中,可以推断南京中院判决认为胁迫许荣华的至少包括范天铭,但不只范天铭一人,陈家荣是未亲自实施胁迫行为的“积极配合者”。除范天铭外,还有哪些人参与胁迫许荣华,是否包括王亚民,是否包括李敏悦,是否包括扬州市检察院、邗江区检察院和邗江区委区政府等组织机构及其时任领导人,判决书并未明确,只是笼统地称之为“公权力”,许荣华是恐惧 “公权力”。

此外,南京中院还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股权转让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过程特殊”,认为“许荣华是基于可能被逮捕及追加罪责的恐惧,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求尽早离开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据此,法院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系胁迫订立,应予撤销。

宣判之后,许荣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这个案子开启了合同法中‘胁迫’情形的准确定义,以前合同法的胁迫是指合同双方的一方,这次判决直接把胁迫突破到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胁迫、公权力胁迫。”

而陈家荣的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敬泽则表示,一审判决既然提到了公权力的滥用问题,则本案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胁迫,必须以刑事诉讼对公权力是否涉嫌刑事问题的查明和认定为前置条件,只有查清后,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股权转让协议应不应该撤销的问题。南京中院直接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存在“公权力胁迫”,恐有超越职权的嫌疑,民事法庭怎么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下结论?

随着陈家荣、范天铭的上诉,这一股权转让纠纷进入了二审阶段,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于扬州市看守所内签下的这份——或许是中国司法史上被审查次数最多的——协议,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是可以撤销还是不应撤销、签署的状态是“被胁迫”还是没有“胁迫”,一切尚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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