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资产的罪与罚

2018-11-19 00:00王全宝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32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财产

王全宝

8月中旬,公安部发出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八批涉黑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对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的52起重大涉黑案件挂牌督办。同时,公安部明确要求,要依法查处全部涉黑资产,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

在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被明确写入,同时,该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一直以来,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涉黑”资产的界定存有争议。有专家提醒,面对黑恶势力公司化运作的新形势,打黑必须扫除支持其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不过在《物权法》实施已3年,私人合法财产受保护的今天,对待“涉黑”资产要分清“非法”和“合法”的界限,避免打击扩大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修正案将明确这些模糊问题,但一般要三审才能通过。

公司化运作

今年2月28日,据重庆官方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9年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348人,立案查办涉黑团伙案件63个、涉恶团伙案件235个,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资产24亿元。

但随着判决生效,如何处置涉案资产就成了问题。如何厘清这些身涉黑、白两道,既从事商业经营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所积累的巨额财产的非法与合法,就成为重庆打黑运动后期的工作重心。

关于这个问题,几年前就被中央所关注。从2001年4月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两年后,有关部门在进行“打黑”总结时发现,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聚敛了相当的血腥资金后,开始开公司、办企业,把罪恶之手伸向经济领域。

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波三折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终于落下尘埃。但人们对刘涌案的关注远未结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置刘涌名下的7亿巨额资产。

当时某媒体一篇《刘涌人生最后84小时》的报道称:刘涌在接到最高法院再审通知后曾说,他给家里挣下的家业,够老婆和孩子花上几辈子了,他也算是心安了。

公安部第四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室原副主任、现任北京市公安局研究室副主任龙显雷曾在《中国新闻周刊》撰文指出,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以公司为平台向社会经济生活渗透,搜刮财富,它们的公司主要也就是两类:一类是从事非法经营的公司,另一类是从事垄断经营的公司。这两类公司都公开违反国家法律、商业规则和社会公德。

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尽管披上了“公司”的合法外衣,但掩盖不了以非法的有组织暴力为后盾,追求对一定区域社会资源的控制本质。

龙显雷进一步分析认为,实现了公司化发展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系统结构,有着独特的运作规则和程序,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和扩张力。只要组织结构不解体,少数成员的损失和受到经济制裁只能伤其皮毛而难于动其根本。

因此,在进行严打斗争时,有关部门尤其强调,要查处、没收全部涉黑资产,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以防其有再生的可能。

“黑”“灰”之辩

今年两会上,在参加“两高”报告讨论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监会原副主席邵秉仁说,打黑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区别“黑社会”和“灰社会”的不同。

邵秉仁指出,现在的民间经济中有大量的纠纷,也有欺行霸市的现象。对于犯罪的、涉及命案的严厉打击是必须的,但对于单纯是抢市场、占地盘的经济纠纷则要有所区别,不可笼统地纳入“黑社会”范围。中国的某些行业如歌舞厅、洗浴中心等“灰色地带”,常常在法律边缘游走,因此会寻求一些权力部门和权力人物的保护,但究竟是不是黑社会则需要严格界定。

在“黑社会”和“灰社会”引起争议的同时,“打黑“案件如何区分所涉财产“黑”与“白”也早已引起社会关注。

2006年3月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以张执新、张执文为首的“大小地主”涉黑团伙案在黑龙江高院二审终审,张执新、张执文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案件曾被有关部门认为是黑龙江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根据当时黑龙江省公安厅提供的消息,2003年4月28日侦破此案后,他们已经将张氏兄弟的财产全部查封。包括两人所聚敛的价值5000多万的资产,以及银行贷款5000多万元。

当时辩护律师对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要查封公司的资产,就必须指控其涉嫌犯罪。”该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被指控的是张氏兄弟而不是他们的公司。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不加区分地一概扣留、查封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应当予以纠正和返还”。

更有律师认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独有,不能仅仅根据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这个组织涉黑。

当时有媒体质疑:是不是只要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把名下所有资产统统罚没?公安部门某负责人回应说,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并称正在跟有关部门沟通。

“但从我们这个角度看,一定要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用黑钱办的公司,那肯定都是要没收的。如果不没收,它有经济基础,还有一定的能量。”该负责人说。

目前相关法律在涉黑資产认定上存在的模糊界限,业已成为社会和司法界关注焦点,并引发了对涉黑团伙组织者动辄被处亿元高额罚金的质疑。

尚待明朗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组织结构紧密,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以暴力为后盾。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原局长张新枫在参加一个研讨会时表示,有些城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从公开的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掠夺式”犯罪,向制贩毒品、组织偷渡、走私、诈骗、开办赌场和色情场所等隐蔽的犯罪发展。其中有些还以非法所得注册公司、投资办厂,有计划地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企图垄断经营,夺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这被看作是2000年12月4日,中国在全国范围内部署首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对黑社会发展趋势的一个官方描述。

对于如何界定涉黑财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很多涉黑性质组织办的企业盈利后,并不是拿过来直接支持涉黑的违法活动,它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洗钱。比如这些企业在合法的注册过程中,采用非法的方式比如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的违法方式。这些财产列为涉黑资产应该没问题。

“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不能一棒子把凡是涉黑企业或涉黑人员做过的事情通通地打死。我们所说的扫除黑社会的资产,断绝他的经济来源并不是说就像土改那样搞政治运动,还是要依法严打。”王太元说。

从沈阳“刘涌案”到重庆打黑,曾代理诸多涉黑案件的北京律师许兰亭感觉,在处理涉黑资产上,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标准不一,尺度不同。例如,有的判决书写道,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但何谓非法所得,却没有严格明确的标准可供遵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也表示,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财产是犯罪所得还是合法劳动经营所得应审慎研究和甄别,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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