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影
我国拥有完整的军事科研、生产体系,也拥有门类齐全的民用工业体系,加强两者之间的资源互通,信息交流,既有利于军事科研、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有利于军事工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将军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当前,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存在哪些问题,又如何破解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长期以来,我国武器装备市场准入实行 “四证”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管理制度,在一定时期对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样又造成因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工业长期的分开管理和运行。这种 “军民分割、自成体系、封闭运行”的格局使研发与生产脱节,产品与市场脱节,同时还存在多种问题。
为促进军民融合,我国先后设立了如国防动员委员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部际协调小组、军队保障社会化领导小组等若干机构进行协调,但缺乏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缺乏战略层次上的统筹,故未形成军用企业和民用企业统一领导的组织管理体系,未能根本解决管理机关设置分散、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晰、和权力冲突的局面,此外存在着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致使各地军民融合机构仍难以统一协调。
第一,军方采购时采用了严格的 “四证”管理制度,审查周期长且成本高;第二,军用企业和工业企业长期管理分离,形成各自的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加之军用标准涉及保密,可获得性差,军工企业按军用标准研发的大量技术成果,难以为民用标准所使用;第三,军方采购按军用标准的专用产品规格与要求进行审查,而民用企业生产以民用标准作为研发、生产标准,未从长期合作角度对于民用技术在军用领域应用的技术粘合度、风险、效用、产业化前景等方面的评估,更无法对民用技术加以有效的引导,致使合作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民用企业也就不会为了不确定性的军用订单而重建专用生产线,导致 “民参军”积极性不高且难以持久。
军民可融合的企业即使是军方企业都分布在信息部、航空航天部等部门,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军民融合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研发和需求信息的对接、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合作及执行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等诸多问题,在2014年由工信部与财政部共同建设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但其主要功能限于相关新闻的发布,及产品需求和技术需求的公告,且供需信息太少。
由于缺乏对应的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无论是军方内部的融合和军民两方融合都因此造成了困难。如研发和需求信息沟通不畅,军民之间在技术转让和项目合作难以实现双向流动和创新协同,大量具有民用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滞留在军工科研院所之中,未能实现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进程。反之,民用技术也很难应用于军事领域。
近年国防费用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在下降,军工领域确立了 “政府有效调控、社会资本参与、军民良性互动”的投融资体制。但是,一方面军工企业缺乏面向市场积极主动筹资的意识和行动;另一方面军品的垄断性极强,社会资本在参与机会、市场信息、政策帮助等方面缺乏支持机制,特别是缺乏投资、免税政策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故资金短缺也是制约军民融合的重要因素。
首先应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建立从省到各市的军民融合纵向贯通的常设组织体系。为使该组织机构精简高效且减轻管理者压力,可采用 “两块牌子+一套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联系与协调的办公室”管理体制,并明确各级军民融合机构的责权利;其次军民融合机构的成员可由军民双方、不同行业领域中的骨干人员担任。这样既保证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对接军民双方及横向不同领域的统筹和各方的协调工作,最终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在有效组织管理体系基础上有序推进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
首先建立有利于两用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采购机制,在不影响军事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民用产品、技术,逐步转向性能标准,减少使用军队专用标准;推广性能规范政策同时,加快军用标准制度改革,探索并建立军民通用的标准体系,分出不可采用民用标准替代的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可以代替或经过修改后可代替的军用标准。针对后者,建立军民标准协同平台,从标准的立项到联合研发、标准实施、应用效果评价等多个阶段实现军民标准统一,从而减少军用与民用标准体系之间的技术壁垒。
1.建立军民融合产学研合作机制
在军民融合型科技创新体系中加快制定“产学研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以社会科技资源为补充的产学研工作体系。推进军民共建共享国家重点实验室、测试验证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平台和科研设施。以军事需求为牵引,开展分层次项目招标试点,定期发布军队科技和项目研发需求目录,定向组织高校院所、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对企业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予以一定财政支持。
2.制定并实施两用技术产业化专项计划,建立重大项目联合攻关机制
首先,要深入研究军民融合的技术资源,围绕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特色和产业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挖掘军民两用技术。
第二,应结合风险、效用、发展潜力、产业化等方面评估,确立并制定实施两用技术发展规划,明确其发展目标、任务及其融合路径和进度,确保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有序推动。
第三,应以国家和军队重大专项为切入点,鼓励和支持军地组建联合研发团队,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按照优势互补、经费分摊、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原则,推进协同创新多方参与的官、军、民三位一体的两用技术研发机构,搭建产学研对接平台,助推两用技术的发展。
第四,对于完全解密的项目,则可建立公开平台,建立军民两用技术信息数据库,并建立地方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把分布在不同地域、涉及不同专业的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使用部队联接起来,还可多组织活动,如举办创新大赛、参观交流、技术讲座等方式,实现了军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充分利用军工资源优势,打造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军工体系效率,降低成本都具有重大意义。
紧扣国家的军民融合战略领域,同时结合本地的优势资源发展两用技术产业化专项计划,确立优先开展军民融合的产业区域,并进行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的规划。比如,就四川来讲,可以充分发挥绵阳的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的建设。
以产业集群式或产业联盟式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思路建设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区,即借鉴供应链管理的理论对战略军民融合产业进行产业集群,即围绕核心企业在横向 (物流、电子商务、金融、科研机构等服务企业)和纵向 (产品供应商或销售商)两个方面深入实现从单个项目、产品的合作到技术集成合作形成产业群,逐步实现多层次、多行业、跨专业领域军民发展成果资源共享或军民优势资源共享示范区。
以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及经验积累,最终实现军民融合产业由零散式、粗放型向前瞻性、特色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1.培育军民融合的行业服务体系
根据国家军民融合的有关政策,由军工企业、科研院所和民口企业共同发起,建立军民融合产业联盟以及行业协会,促进军工单位与非军工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军民技术高度共享和双向转移,实现军民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产品设计制造到技术和产品采购的全面有机结合。
2.做好科技服务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夯实服务基础
为充分发挥地方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可围绕军民融合技术需求对接、技术转移、科技评估、科技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方面筛选出具有优势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帮助企业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企业对接等相关服务;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已入编和新征集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 “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机构推荐名录”,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探索、建立军民融合专项政策或法规,特别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共享机制、金融机制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1.建立人才交流培养机制
建立部队和军事院校与地方高校、企业之间的科技人才交流机制。依托军地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重点围绕国防科技、航空航天、卫星通讯、新能源新材料等相关产业合作领域举办军地科技人员、企业家专项培训,和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做好军事人才再教育工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创新人才交流培养。
2.金融机制创新
根据对军工企业的科研能力及所涉及到的科研项目的保密性进行分类,根据保密级别实施分类管理,即确立关系国家安全、具有战略地位的、保密性要求较高、敏感性强的军品的企业或项目,和研制军品生产相关的一般产品和配套产品的保密性要求较低、敏感性较弱的企业或项目。
生产保密性要求较低、敏感性较弱的军品的企业或项目,由政府确立准入规范,并以财税政策和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方参与军民融合;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根据不同类型国防知识产权保密程度,探索无形资产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的融资模式,和用专利抵押、技术转让、专利许可、技术资本化等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