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刘 洁
内容提要 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单位与作者之间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何认定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长期以来困扰着新闻界和法律界的难题,司法实践中也是裁判不一。作者从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某案件的最新判例说起,探讨了这一难题的破解之道。
摄影记者为国家领导人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尤其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单位与作者之间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何认定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长期以来困扰着新闻界和法律界的难题,司法实践中也是裁判不一。2018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某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就其中涉及的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认定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对全国基层法院审理此类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示范作用,由此树立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意义重大。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新闻记者为完成媒体报道任务而创作的新闻作品,因具有职务作品的典型特征,通常被称为新闻职务作品,但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此作专门规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6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另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后者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实施条例第11条对著作权法第16条中的“工作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作了界定,该条规定“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从作品形式特征来看,职务作品不是一类特殊作品。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人事关系,因此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所下的定义,职务作品应具备如下特征:第一,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即作者应当是在该机构或社会组织领取薪酬的工作人员。第二,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如果作者创作的某一作品不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也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第三,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所谓工作任务,是指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需的活动或是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1]
对于新闻职务作品而言,除特殊合同约定,当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其著作权归属。因此,单位与作者之间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就尤为重要,比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新闻职务作品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目前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并不统一。严格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似乎应该认定为属于一般职务作品,但这些新闻职务作品因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殊题材,如此简单认定显然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定纷止争,还带来了后续很多问题。
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与老一辈摄影家吕某某之女因毛泽东同志照片版权纠纷再审案件作出了终审《民事裁定书》[2],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吕某某拍摄涉案摄影作品系为履行单位(注:新华社)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案例中的老照片全部拍摄于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在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规定,当时各个单位基本上都是通过内部规章对此进行规定,但这些规章有的也因为年代久远难以查找。依据现行著作权法,若作者与单位之间没有就著作权归属进行合同约定,或者是单位与作者之间就此问题始终未能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双方对此问题的认知难以达成一致,则极易引发纠纷,上述案例即属于这一类,笔者所在单位也屡次因此介入诉讼纷争。北京市高院首次以裁定的方式明确了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即使单位与作者未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该类摄影作品也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在北京市高院的裁定中,引用了新华社于2017年11月22日就相关问题回函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类特殊职务作品的认知和理解。具体内容为:“第一,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新华社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的摄影作品始终享有著作权。从解放前至今,新华社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保密性。新华社在选派记者、提供器材、部署拍摄任务和后期的照片编辑、发布与存档等各个方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既不同于普通的新闻采访,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摄影创作,记者基本没有自主的创作空间,对这类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和职务作品。第二,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摄影作品,应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评析其版权基础。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著作权法,也不存在个人执行公务的成果应属私产的社会或法律基础。对于历史形成的照片版权,应当纳入到当时年代的具体社会环境来评析。这些摄影作品在拍摄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新华社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新华社。第三,允许退休职工将摄影作品集册出版并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新华社始终是著作权人。为尊重并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新华社允许职工退休后,将其履职时拍摄的摄影作品集册出版,但是必须遵守新华社有关内部审批的规定和程序,与著作权转让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吕某某之女以吕某某继承人名义,依据吕某某出版的个人画册主张所拍摄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的著作权。”
因此,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在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 定。
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地融入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整合、加工和价值判断,包含着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新闻作品版权对于媒体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当前,新闻媒体正在深入推进融合发展,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原创内容都是核心资源,新闻作品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产,是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保护好媒体的新闻作品版权,才能将内容资源转化为版权资产,从而进行全产业链的开发与运营。因此,作为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力,版权资源所具有的巨大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尤其在新媒体技术发展和产业化运营背景下,新闻媒体对职务作品的权利比重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双方未作约定则著作权属于作者享有而单位仅有一定期限“优先使用权”的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新闻媒体的权利需求,也难以平衡新闻媒体为之付出的资源代价。
在媒体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新闻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发布渠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网络和数字技术裂变式发展推动多元形态产品、多渠道发布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此时新闻媒体对一般职务作品所享有的优先使用权仅限定为特定期限、特定方式,若进行多元形态的加工和使用还要取得作者本人的授权,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新闻媒体的生产成本,影响新闻产品的生产时效,稍有不注意还会引发一系列版权纠纷。此外,在未作约定情形下,新闻媒体由于对一般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则在与其他媒体之间进行合作或新闻交换时,即不具有对作品授权的权利,这会加大新闻媒体的谈判和交易成本,同时对于其他媒体的侵权行为,由于不具有权利基础,也就无法开展合法有效地维权。因此,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已经与媒体的产业化运营发展产生了深层次冲突,唯有重新考量作者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是解决之 道。
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主张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所在单位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则主张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在劳动合同中作者必须明确表示其所在单位有一定利用该作者的职务作品的权利或者便利。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主张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仍归作者本人所有,除非作者与单位之间有协议约定,但单位在一定权限内可以使用。之所以这样规定,更多的考量是为了保护和鼓励作者创造出更多的原创优秀作品。
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仍然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主张约定优先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的有之,主张媒体拥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也有之。笔者建议,应该根据新闻媒体的属性和职务作品的性质区别对待。比如本文案例涉及的职务作品,拍摄任务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平台和资源也不是一般记者可以获得的,虽然不能否认记者本身的专业能力出色,但完成特定的政治任务在当时或现在来说更是对记者本人的一种莫大荣誉和认可。因此,对于新闻媒体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不应作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应该设计更为合理的制度,使作者和单位之间的利益重新达到一种平衡,既能鼓励作者创作,又能推动媒体蓬勃发展。
【注释】
[1]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90。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再民31号),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