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改革的宏观价值及体系建设

2018-11-19 01:57
清风 2018年8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司法机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我国的延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内涵深邃、特点鲜明,务实性和前沿性表现突出,对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司法行政改革处于发展、活跃及探索时期,有很多新的复杂问题亟待解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及时提出,对给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刻领会其思想精髓,在把握整体改革的原则上,准确理解思维定位含义、采取及时有效的改革措施,多管齐下,推动司法改革进程,打造和谐法治社会。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效能的基本保障和重要举措。面对改革步伐,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领悟和准确认识改革的宏观价值,落实司法改革的精神指示,以改革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为命脉,以推进和完善司法改革的相关体系建设为中心,逐步将改革目的与法治建设相融合。

宏观价值:司法行政改革的实质意义

(一)保障司法行政权在司法机关体系架构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司法行政构架经历过几次改革,依法行政的大环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以司法部为主导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直都处于司法框架的边缘,其重要作用难以充分体现,总体的行政途径较为单一,司法辅助性功能较为突出,相对来说,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发挥具有局限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由原来的公、检、法体系,到现有的公、检、法、司体系,强调了司法机关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公、检、法、司四个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完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可以说,司法机关的法律定位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是对应的、匹配的、相统一的,有利于我国司法进步和发展。按照《决定》精神,公、检、法、司四机关在法律定位上具有平等性和统一性,明确固定执行权由司法机关负责。实践中,由于司法权力运行的交叉现象,导致了其他三机关也出现有部分执行权,进而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司法改革需要更加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和执行范围,使改革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完善化。

(二)确保司法行政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结合

司法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制度,保障政府有效对国家进行管理,服务人民的必经途径和有效手段。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正性是司法改革的目的。因此,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是司法改革的最高标准和核心内容。司法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组成机构,其人事任免权、财政权等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事实上,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这种特殊性,易于出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干预。要防止任何部门、组织及个人干扰和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权力,对于可能会出现干扰司法行政的现象或已经出现的,要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按照整体规划补缺查漏,及时切断干扰源。一方面,要对司法机关的管理进行调整,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负责人、财、物等管理,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设立“防火墙”。另一方面,由司法行政负责管理司法权以外的行政性事务交由司法机关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这种管理权的移交和变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排除外界干扰,使司法机关更加集中精力,高效地完成党和国家交办的司法行政事务,从根本上司法保障司法行政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三)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处于司法改革的活跃期,司法机关改革成效充分表现了我国的治国基本理念,展现了我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司法行政改革的理想状态就是法治与社会的和谐。纵观我国的法律运行整体构架,已经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是否真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如果只停留在口号上,就会动摇法律权威性,达不到依法治国的实质。事实表明,司法行政改革是解决司法行政问题的有效途径和科学方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正确、严格实施法律,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和主要方针。新时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点和努力方向。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规范、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依法行政,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造成危害后果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不仅是依法治国的目的,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核心理念和奋斗目标,只有用公平正义的法律思想解决社会矛盾,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目前,在司法体制和法治结构不断完善的状态下,我国社会发展总体趋势比较稳定,经济发展速度前所未有,这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分不开的。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期内所产生的矛盾依然存在,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和化解矛盾,对于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打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机关,一直以来都赢得了广大群众认可,但是也要认识到司法行为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有些行为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改善和优化执法方式,把保障人们群众的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要求。

司法行政改革立足原则和思维定位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的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总结和利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维和发展观念,强调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贯彻落实有关改革的重要指示,2017年7月,中央政法委牵头召开了“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 ,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南,要贯彻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现代科技与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司法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着眼大局,完全符合我国法治现状,符合人民利益,符合司法机关的需求,是正确指导我国法治工作的有力保障。

(二)需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准则,其意义和目的是要体现法律的权威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手段协调社会矛盾,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说,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是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的直接体现。因此,司法行政改革既要依据宪法法律的原则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方针和法治建设的整体思路;既要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要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的核心思想,又要从体制和司法监督手段上加大对司法机关的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三)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社会架构体系主要包括经济结构框架、法治结构框架、文化结构框架等,经济和法治因素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凸显,更深一步说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动力和源泉。由于司法制度和社会发展是同步进行的,那么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意义之一就是协调社会和经济关系,及时解决因社会矛盾引起的对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害。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迅猛,结构形式日新月异,对于出现新的突出问题,现有的司法制度有时会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稳定。

(四)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司法制度经验

司法公平公正是我国司法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国家一直在探索和改善更加科学的司法体制,力求达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机构的职权存在一定的交叉,导致司法行为运行不畅。社会发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我国有很多先进的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而来,司法体制也可效仿。我们可以把国外司法机关在权力监督、执法程序、法律服务等方面取得成就和先进有益的经验进行借鉴。但是,必须注意对于国外司法制度的运用不能机械化,要在符合我国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引用。

(五)遵从法治发展的历史规律

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即准备时期(1978年-1993年)、起步时期(1993年-2010年)和发展及完善时期(2010年至今)。纵观每个时期,法治建设无疑都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但是,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诸多因素存在许多不协调,有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全面客观地表现出时代性和前瞻性,相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甚至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执法体制权责脱节、执法权限交叉、选择性执法和人情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司法程序不规范、监督不严格,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司法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存在的腐败问题反映较为强烈;部分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些高级领导干部忽视法治权威,与中央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严重危害了法治建设目标。我国不断优化和完善法治发展结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净化我国法治环境,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标准。改革的目的是优化法治结构,要对现有的法治体系进行完善,要遵守法治的发展规律,绝不允许“一刀切”的片面思维。

司法行政改革的体系建设剖析

(一)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体系不仅是政府体系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任务,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安排部署。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响应制定配套政策,不断搭建和深化多层次网络平台建设,逐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同时还应与相关部门及领域合作,拓宽服务平台的受益范围,扩大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人群,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积极引导基层群众依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断提升我国法治化水平。

(二)加强智能化司法行政工作体系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动科技信息化工作体系建设,保持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提高其智能化工作水平,将智能化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核心部分,要学会运用智能思维模式开展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要加强基础网络、数据库、网络安全防御三维体系建设,夯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和司法信息资源无缝对接;建成包括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刑罚执行管理平台、监督监管安防平台、戒毒监管平台、法律服务管理平台、普法网络平台、司法行政政务管理和政务公开平台、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管理平台等综合管理平台一体化,实现司法行政业务信息共享。要逐步深化现代科技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度融合,强化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司法行政效能;抓好司法行政投诉体系建设,及时地处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对执法机关的投诉,加大司法行政执法执业动态管理行为监管,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加快构建司法行政管理智能化体系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资源共存,形成有效地执法合力,提高司法行政的权威性。可以说,司法行政工作智能化不仅是新时代的发展趋势,更是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优化和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建设

社区矫正制度弥补和完善了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逐步形成社区参与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为形成社会监控体系奠定了基础。相关数据显示,自2003 年到2017年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政策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10余万人,完成矫正服刑人员 240 余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从数据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达到了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司法行政机关要总结成功经验,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深化社区矫正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和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密合作,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多角度、全方位扩大社区矫正覆盖面。完善思想教育体系、亲情感化体系、社会帮助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关怀体系建设,整合社区优越资源,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服刑人员的帮助,建立行之有效、多管齐下的综合教育管理帮扶体系。

(四)建立新型的司法行政人员交往行为监管体系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与管理对象的社会交往情况要定时进行汇总和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之所以对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进行社会交往进行监管,目的是依法行政,切断人情案的源头,保障执法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运行。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司法改革的宏观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管体系。

1.工作中的交往监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执行程序和规范,严格对涉密信息、涉密文件、案件处理结果进行保密,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对于领导要求查看的保密案件,要进行登记;完善和升级案件监管系统建设,特别是像监狱、戒毒等要害部门的涉案人员资料要入库,对于有查询的要进行设定特定密码和实名验证,出现违反规定查询的要能跟踪其痕迹。司法行政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人员接待场所,对过程实行全程监控,限制违法行为活动空间;要严格对来访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进行实名和来访目的登记制度,对于出现可能干扰案件的行为,相关人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保证司法行政人员全身心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排除一切外界干扰办案行为。

2.工作外的交往监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以外的交往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或其关系人用约请方式,请托司法人员为在押犯人减刑、鉴定机构审批、改变戒毒人员戒毒方式等方面给予关照,甚至违规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敢于查找问题,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和补漏。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时间外的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对工作外的交往人员范围定时上报;其投资、理财等情况如实进行登记;要对司法行政人员外出旅游、出差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批,防止涉案人员对其出钱出物,变相行贿。司法行政人员社会交往监管体系的建立,对司法行政人员既有威慑性,又有警示性,需要长期深化和贯彻执行。可以说,监管到位是保障司法公平的利剑,只有司法公平才能迈进司法文明社会,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本质。

(五)发展和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体系建设

党建工作关乎着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努力为探索、加强新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提供新鲜经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律师行业的党建指明了发展方向。司法部紧紧围绕党建工作的总体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并于2017年10月成立“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律师行业党委的建立,是加强党对律师行业领导提高律师行业执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1.强化律师行业党建制度体系建设。要健全完善党内基层民主制度,保障律师党员的各项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党员在党建工作中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激励律师党员发挥专业优势,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深入开展律师党员进街道、进社区活动,拓宽帮扶渠道,建立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深化和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制度保障体系。

2.完善律师行业党员思想政治体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利用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开展党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理念教育,让作为中国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把党员教育工作和科学发展观本质结合起来,作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基本任务;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维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及司法改革的核心思想武装广大律师党员的头脑;毫不动摇地坚持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工作,突出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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