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及分析

2018-11-18 19:08刘银田马金栋张定新焦建顺
中国国情国力 2018年2期
关键词:转化率科技成果成果

◎刘银田 马金栋 张定新 焦建顺

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新的生产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意义。课题组通过专项调查,测算了山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相关概念

近年来,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频繁地被人们所使用,也经常出现在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上,为众人所熟知。但是,对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率等目前尚没有明晰统一的规范界定和测算方法,无法准确、客观反映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指标的内涵、外延及测算方法,为准确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1.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一致。

基于数据可获得性、成果有效性和创新驱动性等方面考虑,课题组对科技成果的界定如下:将R&D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作为科技成果,但不考虑阶段性成果,如阶段性论文、专著,以及中间过程产生的其他成果。具体包括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配方、新装置;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其他。

须注意的是,人文社科类项目、基础研究类项目、失败项目和“伪项目”不作为科技成果,因为人文社科类项目的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影响是隐性的,难以确定转化标准;基础研究类项目的研究成果可看作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类项目的中间成果;失败项目一般不产生科技成果;“伪项目”指对产品或工艺没有实质性改进的科技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的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以及效率的增加等。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多指这种类型。

国内外一般认为转化标准包括两方面:一是得到转化的部分占整体的比例,如有的研究认为超过15%的比例得到应用时视同转化;二是产生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规模,如产生的经济效益超过100万元时视同转化。从目前已有研究情况看,尚未形成权威、统一的转化标准。

课题组对科技成果转化标准的界定包括以下两条:一是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视同成功转化,包括应用到企业生产领域;出现技术交易;标准应用到本行业或本领域;其他。二是不考虑转化的经济效益及多次转化问题,即不论转化几次,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小,凡是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均按照一次性已转化处理。

3.科技成果转化途径

科技成果转化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这两种方式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直接转化包括: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网络平台实现。

间接转化包括: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4.科技成果转化周期

按照活动类型分,科技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产生的研究成果转化周期应为基础研究最长,应用研究次之,试验发展最短。因基础研究取得的成果往往作为开展下一步应用研究的基础知识储备,因此在考虑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问题时,一般只考虑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类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周期。

确定转化周期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经验判断,根据调研或抽样调查情况,人为判定最长转化期限,超过期限的视同不转化;二是跟踪调查,对某一时期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长时期跟踪调查,全部成果转化完成后计算转化周期。

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和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调查发现,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一般是在2年内形成的,占比为90.9%;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的科技成果一般是在5年内形成的,占比为94.1%。因此,课题组设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周期为2年,超过2年的视为不转化;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周期为5年,超过5年的视为不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率及其特点

科技成果转化率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占科技成果总量的比值。科技成果转化率=转化成果数/统计周期内实际成果数。转化成果数是指科技成果中被应用转化的数量;实际成果数是指统计周期内形成的科技成果总数。

科技成果转化率具有的特点:

1.科技成果转化率忽略了基础类、公益类科研成果的价值,无法体现该类成果价值

很多基础性或公益类研究,其科研成果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转化问题,该类研发活动主要通过知识的创造和传播来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无法体现该类成果价值。

2.科技成果转化率只能说明有多少成果转化了,而不能体现转化效用

有的单位转化效率不高,但抓住了一两个大项目进行转化,成功后贡献甚高,影响很大。而有的单位虽然转化率不低,但多是短、平、快、小的项目,其贡献和影响都无法与前者相比,这很难说明后者的成果转化优于前者。由于不同的单位或部门科研方向的测重不同,用总成果数和转化数计算转化率,对于研究方向侧重不同的单位来说,会出现较大的差异。

3.科研活动目的包括但不局限于促进生产,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可能达到100%

对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而言,开展科研活动的最终目的可以是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某个具体问题,或形成某种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即所谓“实研发”,但也有部分科研活动,最终目的就是形成某种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标准、技术规范,或形成论文或专著,即所谓“虚研发”。对企业而言,“虚研发”的出发点可以是维持专利(标准、技术规范等)拥有量,以证明企业科技实力和科研水平;对高校和研究机构而言,由于人员职称评价等相关激励机制只考核科研成果而不考核成果转化,因此“虚研发”存在更为普遍。加之部分科研成果本身与市场需求不完全相符、技术成熟度不够、高校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强等,更加导致科技成果不可能达到100%转化。

4.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科技成果转化率无法全面涵盖

由于现有成果转化机制不够完善,科技成果除了技术转让等显性转化方式外,大量成果转化以变通形式进行,如人员交流、产学研合作等其他转化形式。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由于涉及国有资产转移问题,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成果估值、转让收益处置等环节手续繁琐,规定不明,机构和个人都不愿承担成果转化中的风险。对成果显性转移转让的主动回避,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都以委托开发、技术服务等隐性形式变通开展,无法纳入现在的成果统计体系。

5.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概念没有统一标准,全社会准确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测算

“科技成果”概念没有标准,“成果转化”概念过于模糊,统计周期难以确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准确反映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目前任何版本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估数据,将其误用作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概念混淆、数据不实,而且会带来评价上的片面和工作上的误导。因此应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各环节全面客观地反映。国际上在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时并不是依靠某个单一的指标,而是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

山东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分析

根据调查对象特点,对山东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重点调查。此方法优点表现在:一是统计范围比较全面,企业、高校、研究机构都包括在内;二是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的方法进行测算,结果具有较强代表性;三是涵盖内部转化成果,对不以专利、获奖或鉴定等成果形式公开出现的科技成果,也能计算在内;四是以科技项目为基数进行测算,保持分子、分母测算口径的一致性。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调查方法不具备普遍适用性,测算结果不可比;二是未考虑科技成果多次转化情况;三是转化周期的设定依据为经验判断。

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89.1%

调查对象为102个企业在2013-2014年两年形成的科技成果,共计2776项,转化2472项。从行业来看,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最高,为90.3%,其次为建筑业的88.1%,最低的是服务业的71.3%。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为25.7%

调查对象为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农业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和青岛科技大学7所大学在2010、2011两年形成的科技成果,共计9375项,转化2410项。

3.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为38.5%

调查对象为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医科院、省药学科学院和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等42个科研院所在2010、2011年两年形成的科技成果,共计514项,转化198项。

影响转化的因素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技术活动、经济活动相互衔接与结合的复杂过程,受政策、市场、技术和资金等多种因素影响。

1.评价导向偏差

目前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不科学,不能做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无缝对接,科研人员评价的侧重点在于学术成果,重研究、轻转化,不是市场驱动,不关注成果产业化。评价的非市场化导向成为大多数科技成果无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原因。

2.熟化环节缺失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多数科技成果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成熟度不高,自身熟化条件有限,不能直接转化为产品;而企业对尚未完成产品化开发的成果投资意愿低,导致科技成果难以从实验室走出去,在熟化这一关键环节缺失。

3.企业接受力差

企业决策者往往对科技成果的鉴别能力不够强,错过了真正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同时,研发投入不足,研发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科技创新的高精尖领军人才,导致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足,没有将实验室技术完善成生产技术的能力。

4.转化回报较低

调查显示,只有30%左右的科研人员愿意去做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原因在于激励不足,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奖励、报酬较低,受益单位给科研人员的回报与其付出不成比例,使得科研人员宁可不转化,也不愿意把自己的心血低价转让。

5.融资存在困难

据测算,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验室研究-中试-成果转化”三个阶段中,发达国家资金投入比是1∶10∶100,从调查看,很少有企业能达到这一标准,特别是进入中试阶段后,资金投入要数倍于实验室研究,一般企业难以承受。目前银行没有针对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扶持,企业仍需抵押、担保才能得到贷款,影响成果转化。

加快转化的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同向发力,多措并举。

1.建立科学有效评价体系

完善科技创新问题导向机制,激励科研人员创造实用科技成果。评价不再盯成果,盯专利,而是成果能否转化以及转化效益。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绩效、持续创新能力为取向的价值标准评价体系,推动科技人员致力于成果转化。根据行业、产业特色形成多层次或精细化的职称评聘标准,由科研人员选择参评,改变片面追求论文数量的单一评定办法。

2.消除成果转化“孤岛现象”

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顶层设计要以实际需求为主导,以推进成果转化为核心,消除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孤岛现象”。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出去熟化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出台更加严格的专利保护政策,搭建权威的科技成果中介平台,让供需两方找到合适途径,使成果尽快转化成生产力。

3.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

推动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互联互通,强化从研发、设计、工程、投运到运营全过程的协同共进,推动成果转化。有关部门应加大国有企业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考核指标权重,由过去单一利润考核向利润和研发投入与转化效益的考核并重转变。出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果转化的具体举措,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4.健全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出台科技成果认定标准,科技服务阶段性成果认定为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的奖励资金、减免税收、减少审批流程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建立完善符合体制机制要求和科研发展规律的成果转化方式,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及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在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比例,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和成果转化动力。

5.拓宽成果转化融资渠道

设立成果转化基金,探索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投入模式,起到打基础管长远、扶上马送一程的“四两拨千斤”效果。加大成果转化的融资力度,逐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持,社会筹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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