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中的社会扶贫析论

2018-11-18 13:22仲德涛
理论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贫困地区攻坚精准

仲德涛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开展社会扶贫,是中国扶贫开发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也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过程中,社会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相比,有着不可替代性,它是弥补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是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开展社会扶贫的基本依据

社会扶贫是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进程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弥补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造成的后果,可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体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解决扶贫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进而推进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目标早日实现。

1.社会扶贫是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必然选择。从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角度看,社会扶贫是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的必然选择。自从政府产生之后,政府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资源配置开始主要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在市场经济中,单纯的市场配置资源,会导致市场失灵。为了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后果,才开始采用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共同来配置社会资源。但是,市场和政府同时配置社会资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会同时产生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现象。而要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造成的后果,需要发挥社会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依旧会产生市场失灵。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过程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贫困地区基础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供给严重不足。而要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这些都不可能由其他社会主体来做,只能由政府主导来解决。然而,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边界的。过度的政府干预,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后果,还会造成新的资源配置失当,产生“政府失效”现象。因此,在扶贫开发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好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活动边界,建立市场、政府与社会分工合作的扶贫体系,社会扶贫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

2.社会扶贫是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从完善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社会扶贫是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社会治理这个执政理念,而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就是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社会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反映中国要从原来以一元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向多元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从原来强制的、刚性的治理模式向包容的、合作的治理模式转变,强调了除了政府之外,社会、公民、组织都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开展社会扶贫,推进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不应该仅仅依靠政府这单一主体,而应该依靠社会多元主体的合作,这是社会治理理念运用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领域的重要表现。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进程中,开展社会扶贫涉及社会多元主体,不同的社会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样化的扶贫手段。这正是目前中国促进贫困治理体系的结构性调整,提升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3.社会扶贫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开展社会扶贫是实现共同富裕、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曾经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如果贫困地区长期贫困,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群众生活长期得不到明显提高,那就没有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那也不是社会主义。这一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论断,进一步论述了消灭贫穷,消除两极分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进程中,开展社会扶贫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具体表现,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目标,就要求我们继续挖掘社会扶贫潜力,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而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4.社会扶贫是适应脱贫攻坚新特点的客观要求。开展社会扶贫是适应脱贫攻坚新特点,完成扶贫脱贫任务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扶贫开发主要呈现以下新的特点:一是实现脱贫目标任务艰巨。我国贫困人口多,并且贫困人口的区域结构、家庭结构、民族结构等结构复杂,因此,到2020年我们要实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任务相当艰巨,这就造成仅仅依靠政府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会面临巨大挑战,客观上要求开展社会扶贫。二是传统减贫方式作用日益不明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扶贫开发也成效显著,扶贫开发也相应进入攻坚阶段。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新阶段,单纯依靠经济增长已经不能完全解决贫困问题,单纯依靠政府力量也不能完全解决贫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开展社会扶贫。三是我国贫困人口分布的特点是“小聚集、大分散”,这一特点决定了仅仅依靠行政动员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效果并不理想,这就要求社会扶贫在脱贫攻坚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四是我国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致贫原因复杂并且贫困状况动态变化的特点也给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特点也客观上要求社会扶贫。总之,在脱贫攻坚的新阶段,扶贫开发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这些特点要求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二、开展社会扶贫的实践内容

在推进我国扶贫开发的伟大实践中,社会扶贫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回顾总结社会扶贫的实践历程,认真梳理社会扶贫的经验,对做好社会扶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开展东西部协作扶贫。东西部协作扶贫是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贫困地区为了实现结对帮扶而做出的一项制度性的安排,它的目的是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个机制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加快西部地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对实现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979年国家正式提出东部地区要对口援助西部落后地区,拉开了东西部协作扶贫的序幕。在这之后,东西部协作扶贫的内容不断增多,机制不断完善,成效显著,东西部协作扶贫成为中国特色扶贫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二五”扶贫开发过程中,东西部扶贫协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十二五”期间,东部省市共向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援助资金56.9亿元,动员社会力量捐款3.8亿元,引导企业实际投资1.2万亿元;东部派往西部挂职扶贫的党政干部684人次,西部到东部挂职党政干部1150人次;东部为西部地区开展劳动力输出培训77.8万人次,输出劳务240.3万人次。 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新阶段,我们要继续发挥东西部协作机制的作用,不断加大东西部协作力度。

2.开展定点扶贫。定点扶贫是指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贫困地区结成对口帮扶关系,帮扶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资源,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一项制度安排。习近平曾指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在1986年之前,定点扶贫发展处于萌芽阶段,主要形式是个别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特点,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开展社会扶贫工作。到1986年,国家扶贫领导机构专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面向国家贫困县的定点扶贫工作,定点扶贫全面铺开。到1996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全社会扶贫,党政机关要带头”的理念,定点扶贫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到2012年,共有310个单位参与定点扶贫,定点扶贫开展26年来第一次实现了对全国592个重点县的全覆盖。十八大以来,中国定点扶贫继续稳定发展。“十二五”期间,中央单位共向592个重点县选派挂职干部1670人次,投入帮扶资金(含物资折款)118.6亿元,帮助引进各类资金695.8亿元,组织劳务输出31万人次。在脱贫攻坚新阶段,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敢于担当,迎难而上,健全定点扶贫机制,充分发挥帮扶单位优势,提高帮扶效果,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3.开展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的扶贫。在东西部协作扶贫和定点扶贫的带动下,中国社会扶贫格局日益完善,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和公民个人纷纷加入社会扶贫的队伍,中国社会扶贫的实践内容不断丰富。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扶贫实践,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无序参与阶段。这一阶段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参与意识不强,参与机制也不健全,扶贫成效不太显著。第二阶段:规范化发展阶段。这个阶段,随着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力度越来越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社会扶贫也取得重大成效。在“十二五”期间,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募集大量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成立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建设社会扶贫网,着力打造社会扶贫参与平台,启动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等等。

三、开展社会扶贫的基本经验

在开展社会扶贫过程中,我们成功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扶贫道路。在这条社会扶贫道路的指引下,中国社会扶贫效果显著。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过程中,认真总结以往的社会扶贫实践经验,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扶贫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政府引导是开展好社会扶贫的条件。政府仍然是目前中国扶贫开发的主导力量,任何扶贫方式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政府引导。在社会扶贫进程中,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主导的定点扶贫和东西部协作扶贫等模式仍然是目前中国社会扶贫的重要方式,这些社会扶贫的方式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因此,在今后的社会扶贫过程中,我们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定点扶贫、东西部协作扶贫等社会扶贫模式;二是目前中国各个社会主体发育还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因此,由政府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扶贫是现阶段中国社会扶贫发展的客观要求;三是在社会扶贫过程中还要发挥政府监管和整合的作用,推进社会扶贫在法制化、规范化方向的发展。总之,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作用是中国社会扶贫取得巨大成绩的重要经验之一。在今后的社会扶贫过程中,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并使它们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实现。

2.创新发展是开展好社会扶贫的动力。根据中国扶贫开发的实际,社会扶贫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不断创新社会扶贫的模式和方法,推进扶贫开发取得实效。例如,根据中国国情和扶贫开发的需要,在20世纪80年代创新性地开展定点扶贫模式的扶贫工作,90年代又开展东西部协作模式的扶贫工作,这两种模式都是立足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扶贫,对推进中国社会扶贫的起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到21世纪初,随着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又大力推进企业扶贫、投资促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的扶贫工作,大大拓展了社会扶贫主体的范围,增强了社会扶贫的力量。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新阶段,社会扶贫要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以内源式扶贫为导向,以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为目标,精准对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要求,创新社会扶贫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激发社会各个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社会扶贫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推进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

3.广泛参与是开展好社会扶贫的基础。广泛动员社会各主体参与是社会扶贫的力量之源,是社会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相比的优势所在,也是社会扶贫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过去的社会扶贫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一方面,从社会扶贫的主体来看,我们不仅动员与政府关系密切的社会主体参与,还动员、组织、引导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扶贫;另一方面,从社会扶贫的方式来看,我们在社会扶贫过程中,引导各个社会主体进行宽领域、多形式的社会扶贫,社会扶贫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提升。在扶贫开发新阶段,要创造各种条件继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不断提高各个主体参与社会扶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社会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打赢脱贫攻坚提供有效支撑。

4.资源整合是开展好社会扶贫的保障。社会扶贫主体多元性和社会扶贫方式的多元化决定了社会扶贫过程中资源投入的分散化和碎片化,同时,在“大扶贫”理念的指引下,社会、政府和市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扶贫,进行社会扶贫资源的整合还要协调社会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的关系。因此,进行社会扶贫资源的整合是发挥社会扶贫作用的宝贵经验之一。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中,要不断加强社会扶贫资源的内部整合,强化社会扶贫资源的外部协调,使社会资源、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扶贫的资源优势。

四、开展社会扶贫的完善创新

随着我国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开展社会扶贫已经达成广泛共识,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决胜阶段,我国社会扶贫还面临着社会扶贫的理念不完善、主体参与度不够、机制不健全、社会扶贫的方式不丰富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社会扶贫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理念,不断动员社会主体参与,不断完善社会扶贫体制机制,不断创新社会扶贫方式,不断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不断引导社会扶贫发展方向,推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目标早日实现。

1.树立社会扶贫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树立正确的社会扶贫理念是深入推进社会扶贫的前提。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进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扶贫的优势,必须转变社会扶贫理念,树立正确的社会扶贫理念。

第一,厘清社会扶贫内涵。无论从社会扶贫的主体,还是社会扶贫的资源来看,政府在传统的社会扶贫模式下发挥重要作用,而真正的社会主体开展的扶贫项目的发展长期滞后,造成社会和公众对社会扶贫内涵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认为社会扶贫主要就是定点扶贫和东西部协作扶贫,这种对社会扶贫内涵认知的偏差会严重影响社会扶贫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在社会扶贫中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但是社会扶贫应该着重强调扶贫主体、扶贫资源和扶贫组织的社会性,其主要方式是动员社会力量(主要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因此,只有在厘清社会扶贫内涵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才能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扶贫格局。

第二,培养社会扶贫的自觉性。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新时期,我们要通过树立民众的公民意识、培养社会公民的慈善文化、宣传社会扶贫的重大意义、推广社会扶贫的经验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社会扶贫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主体树立正确的社会扶贫理念,培养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扶贫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树立科学的社会扶贫理念。目前,社会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相比,主要仍然是停留在“输血式”扶贫的阶段,解决的仍然是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低层次的需求,这种扶贫方式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贫困的根源。通过树立科学的社会扶贫理念,不仅能够促进社会扶贫向更高层次发展,还能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实现消除贫困的目的。

2.动员社会主体参与。虽然社会扶贫的总体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各个社会主体参与的程度并不均衡。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参与,充分调动各个社会主体参与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完善社会扶贫格局,促进社会扶贫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对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行为进行鼓励和支持,如对参与社会扶贫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政府可以推出扶贫项目吸引企业参与,对企业参与扶贫项目开发,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比如可以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资金、财政贴息贷款、土地使用计划、享受产业扶持等。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肩负更大的社会责任,要在社会扶贫中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扶贫开发。各类企业都要发挥市场、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投资设厂、招工就业、技能培训、资金捐助等形式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二,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社会组织是社会扶贫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引导和发挥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要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社会关系广泛、智力积聚优势明显的特点,通过教育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的方式,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教育、科技、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扶持;二是要发挥工商联联系民营企业比较广泛的优势,组织开展“万企帮万村”的准精扶贫活动;三是要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的联系和纽带作用,实现社会资源和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有效对接。

第三,鼓励个人参与脱贫攻坚实践活动。要在社会上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鼓励个人参与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引导个人参与社会扶贫的重心下移,通过个人积极走访脱贫地区和贫困人口,畅通交流渠道,做到所有贫困户都能得到帮助;同时制定政策,积极引导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等通过爱心捐赠、援建项目、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过程中。

第四,积极吸引国际力量参与脱贫攻坚。脱贫攻坚不仅需要动员国内力量,还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吸引国外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引入国外的资金、技术、经验、理念等,服务中国脱贫攻坚事业。

3.完善社会扶贫机制。社会扶贫是中国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扶贫机制建设是推进社会扶贫常态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发挥社会扶贫作用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扶贫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要求。

第一,完善社会扶贫的动员机制。社会扶贫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因此建立一套规范化、常态化的社会扶贫动员机制是完善社会扶贫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要通过社会扶贫动员机制的建立,让社会扶贫各个主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脱贫攻坚中担负的历史使命,从而通过机制建设来保障社会扶贫主体参与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完善社会扶贫的整合机制。与其他扶贫方式相比,社会扶贫投入的人力、资金和项目等的来源更为复杂,如何整合和协调社会扶贫的资源,进而充分发挥社会扶贫资源的最大效用,是我们完善社会扶贫必须回答的课题。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社会扶贫的资源内外整合机制,完善社会扶贫资源与其他扶贫资源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扶贫资源的优势和功能;另一方面,要建立社会扶贫内部资源的整合机制,优化配置社会扶贫内部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扶贫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扶贫效益。

第三,完善社会扶贫的协调机制。社会扶贫不仅投入的社会资源复杂多样,社会扶贫的主体也存在多样性,而且其社会扶贫还要处理好扶贫开发过程中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因此,建立高效的社会扶贫协调机制,是发挥社会扶贫作用的客观要求。一是要建立社会扶贫内部各主体协作机制,解决社会扶贫内部各个主体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的问题,实现社会扶贫内部各主体扶贫行动协调;二是要建立社会扶贫主体和其他扶贫主体协调机制,形成社会、政府和市场各个主体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发力的大扶贫格局;三是要建立社会扶贫主体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协调机制,精准对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需要,充分调动双方推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使社会扶贫取得实效。

第四,完善社会扶贫的激励机制。如果社会扶贫激励机制不完善,就不能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扶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社会扶贫的良性发展。而通过完善社会扶贫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和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扶贫过程中。一方面要完善社会扶贫的物质激励机制,让社会主体在参与脱贫攻坚时可获得物质上的回报和收益;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扶贫的精神激励机制,完善社会扶贫的表彰体系,让社会主体在参与社会扶贫过程中得到社会认可,实现自身价值。

4.创新社会扶贫方式。在社会扶贫过程中,不仅要通过定点扶贫、东西部合作和结对帮扶等形式开展社会扶贫,还要创新社会扶贫的参与方式,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扶贫的作用,加快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实现。

第一,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计划和志愿者行动计划。一方面,出台专门政策,鼓励社会工作者参与脱贫攻坚;加强对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制订社会工作者服务脱贫攻坚专项计划,拓宽社会工作者服务脱贫攻坚渠道。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爱心人士及退休职工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助力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加强志愿者服务组织队伍建设,建设志愿者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有效整合志愿者的力量,发挥志愿者的集合效应;制定政策积极支持志愿者参加下乡支教、科技扶贫、文化下乡等活动,着力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水平。

第二,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继续发挥“希望工程”“光彩事业”“春蕾计划”“母亲水窖”“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提高脱贫攻坚公益品牌的知名度和名誉度,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各项专项扶贫计划重点帮扶贫困地区的留守儿童、老人、妇女和残疾人,建立一对一“手拉手”精准扶贫的格局。

第三,创新政府与社会扶贫合作模式。政府要创新与社会合作扶贫方式,广泛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购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公共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通过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开展扶贫公益信托、探索公益众筹等方式,扩展社会扶贫形式,加大社会扶贫力度。

5.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社会扶贫过程中,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要通过落实扶贫优惠政策、加强舆论宣传、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加强组织管理等措施,不断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身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过程中。

第一,落实脱贫攻坚优惠政策。对于公益的社会扶贫组织,要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设立门槛,支持社会各方建立公益性的扶贫组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各个社会主体投资扶贫开发事业;对于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的企业,政府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特殊信贷支持,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等等。

第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弘扬社会力量推进脱贫攻坚的先进事迹,让“救危扶贫”的理念深入人心;把实现脱贫攻坚的宣传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开展社会扶贫的系列宣传活动,扩大社会扶贫的影响力;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移动媒体进行舆论引导,推送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建立脱贫攻坚信息服务平台。以贫困村和贫困户建档立卡的信息为基础,结合政府脱贫攻坚规划,及时更新贫困户的信息,为动员社会力量推进脱贫攻坚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从而实现社会扶贫力量和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同时要及时全面地公开社会力量推进脱贫攻坚的详细信息,增加社会扶贫的透明度,提高脱贫攻坚公益品牌的公信力。

第四,改进管理和组织工作。创新监测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力量推进脱贫攻坚的监测体系,引入第三方检测评估体系,同时,增强公开监测结果,通过监测的透明度,来提升社会力量推进脱贫攻坚效果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首创精神,尊重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主体地位,把社会外部帮扶积极转化为内源动力,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各司其责,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进脱贫攻坚,做到集全国之力、汇各方之财、聚全民之智,加快实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

6.规范社会扶贫方向。随着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社会扶贫的作用将更加凸显,而我国的社会扶贫没有现成的模式和道路可以学习,仍然处于探索中。在扶贫开发的新阶段,我们要不断丰富社会扶贫的内涵,引导社会扶贫的发展方向,使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进而助力脱贫攻坚。

第一,坚持社会扶贫的社会化方向。目前我国社会扶贫的主体还包括政府,并且政府在参与社会扶贫的各个主体中仍占主体地位,其他社会主体在社会扶贫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在扶贫开发的新阶段,要坚持社会扶贫的社会化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要坚持扶贫主体的社会化。明确政府在社会扶贫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政府在社会扶贫中的引导监督作用,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个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并使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吸引和动员广大贫困人口参与社会扶贫,增强扶贫对象自我提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坚持社会扶贫资源的社会化。随着社会扶贫主体的社会化日益加强,社会扶贫资源的社会化也越来越明显。只有真正实现社会扶贫主体和扶贫资源的社会化,才能真正发挥社会扶贫的作用。

第二,坚持社会扶贫的规范化方向。社会扶贫涉及的主体、领域、资源和形式都是多样化的,并且社会扶贫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和法律保障。因此,推进社会扶贫过程中,我们要坚持规范化的方向,用规范化来处理和解决社会扶贫中的问题:一是要建立一套社会扶贫的操作规范和制度规范,对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扶贫进行规范和引导;二是要加强社会扶贫的法治建设,用法律规范来引导、规范和监管社会扶贫。

第三,坚持社会扶贫的常态化方向。长期以来,社会扶贫仅仅是作为政府扶贫的一个补充而存在的,并没有充分体现社会扶贫的地位和作用,社会扶贫也仅仅表现为一种临时性和补充性的扶贫方式,社会扶贫的常态化发展模式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坚持社会扶贫常态化方向,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扶贫的作用,提升社会扶贫的地位,改变其临时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将社会扶贫上升到战略层面,促进社会、政府和市场三方各司其职,互相协同,共同助力精准扶贫、脱贫攻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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