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_当代贵州融媒体记者 / 马红梅
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这三类作为审查重点写入《条例》。
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要求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比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对6种违纪行为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即: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针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即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封官许愿、弹冠相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并对相关处分条款进行了充实完善。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在原有的违反“六大纪律”行为中分别增加了以下违纪情形。即: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揽储;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百姓,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及子女失管失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扶贫领域有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