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息诉服判”?

2018-11-17 01:30发自江西上饶
清风 2018年10期
关键词:上饶姐弟房屋

文/图_本刊记者(发自江西上饶)

涉事房产

今年8月26日,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居民苏月英、苏监文姐弟收到了来自上饶中院的答复函,答复函称,二人的案子检察院已经抗诉和法院再审审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望你息诉服判”。

十多年前,苏氏姐弟花费近百万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产,此后又掏了300多万元装修。然而,房管局却把房产证办在了开发商名下更让姐弟俩想不通的是,上饶中院竟认定房管局的做法并无不妥,如今还要他们息诉服判,“这是终审判决,改不了了,可是让我们怎么服?”面对上饶中院的这份答复函,苏监文显得很迷茫。

房产突遭查封

一切都要从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讲起。

2007年5月14日,苏月英、苏监文姐弟与当地的开发商张朝辉、李敏夫妇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显示:由苏监文、苏月英共同出资向后者购买位于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54号(朝晖佳苑)商住楼第二、三层房屋,总面积约960平方米。房产出卖人为横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横峰城建”),张朝辉为委托代理人。

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引起了本刊记者的注意,合同称:“2007年5月15日,第一次付现金30万元,房屋做好第二层付现金20万元,余款等出卖人办好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苏监文告诉记者,之所以采取这种付款方式,是因为张氏夫妇拿到地之后,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将房子建好。“他们原来是做小生意的,相当于是找我们借钱搞开发。”

而实际上,在合同签订后,苏监文、苏月英先后向张朝辉交付了购房预付款90万元。并于当年年底顺利交房。2008年10月1日,徐敏又以出租人名义将该房屋第一层店面出资给了苏监文,苏氏姐弟则先后投入资金300余万元,将这栋楼的第一、二、三层装修一新,用于经营KTV和酒店。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房屋证件不全,通水通电都费了一番工夫,因此,姐弟俩也多次催促张朝辉尽快为他们办理好房产证件,但对方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

苏监文透露,当时张朝辉表示,其拿到的地位于横峰县原物资局院内,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导致新楼盘的位置发生了偏离。也就是说,这栋楼有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未依法取得,而未依法批准的部分属于非法建筑,非法建筑是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但张朝辉同时承诺,将尽力想办法,把相关证件办下来。

苏氏姐弟对张朝辉这番“陈情”深信不疑,也知道了他的“难处”,所以后来也就没有催得那么紧了。“催还是时不时地催一下,但毕竟我们已经拿到了房子,而且已经住了几年,也就没有想那么多。我们本来就是一个小县城的,都是熟人。谁能想到他竟然是这种人,我们都被他耍得团团转了。”

随后几年,苏氏姐弟经营着KTV和酒店,时不时去张朝辉的咖啡馆坐坐,问问房产证进展,日子过得倒也平静。不过,平静在2013年6月被打破。这天,横峰县法院的执行人员突然来到苏氏姐弟的酒店,表示要将该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拍卖处置。

直到这时,苏氏姐弟才如梦初醒,原来他们购买的这两层楼的房产证早在2008年9月28日就已经办好了,不过不是办在他们姐弟的名下,而是办在了张朝辉妻子徐敏的名下。

2012年5月16日,徐敏与人合资成立的公司弋阳县华义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弋阳华义”)出现资金短缺。于是,徐敏等人又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以弋阳华义为借款人向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了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根据二者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苏监文、苏月英所购买的朝晖佳苑第二、三层房屋,亦赫然在抵押登记之列。

2013年4月7日,因借款人弋阳华义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触发了提前还款条款,于是,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便依约提前收回了借款,并向横峰县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同年4月28日,横峰县法院作出“(2013)横商担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敏用于抵押的位于朝晖佳苑第一、二、三层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变价,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于是就有了法院执行人员要查封房屋这一幕的发生。

诉讼一波三折

前文已经提到,朝晖佳苑部分房屋属于非法建筑,那么,徐敏又是通过何种手段把房产证办下来的呢?本刊记者通过横峰县房管局了解到,朝晖佳苑最初建设的时候,的确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房管局发现后,已经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罚,并在处罚后补发了建设工程许可证。因此,非法建筑的问题已经消除。

此外,针对该房屋已经出售给苏监文、苏月英一事,横峰县房管局表示,由于该房屋未在该局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故他们对房屋的买卖情况并不知情。

而苏监文一方却认为,徐敏之所以能把房产证办下来,靠的是一份“上级指令”。苏监文向本刊记者出示的一份函件,内容如下:

“县房管局:张朝辉开发的朝晖佳苑,因资金困难,同意其办理贰户房产证,请予办理。”

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并盖有“横峰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办”的公章。苏监文称,正是因为这份“指令”,县房管局第二天就把自己购买的房产办在了徐敏名下。

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苏监文等人于当年6月14日向横峰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中止执行“(2013)横商担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同时确认朝晖佳苑第二、三层房屋为苏月英、苏监文姐弟所有。

同年8月12日,苏监文、苏月英又以县房管局颁发给徐敏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为由,将县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房产局为第三人徐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11月21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横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以“第三人徐敏申请对涉案房屋办理房屋所提交的材料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主体是徐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主体均是横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为由,认定房管局将涉诉房屋登记到徐敏名下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但令苏监文一方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法院虽然确认了房管局向徐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却未予以撤销,理由是,“撤销被告房屋登记行为将给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苏监文等人对此显然不服,既然已经认定房管局办证违法,那么,即使要维护民生银行的权益,也应该由房管局作出补偿,而不应当由他们来买单。于是,姐弟俩于2014年4月10日向横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随后,横峰县检察院又向上饶市检察院提请抗诉。两年后的2016年4月7日,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院送达了抗诉书。

2016年5月19日,上饶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本案指令横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采访对象出示的相关资料

随后,横峰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在庭审中,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进行了陈述,其表示,在办理对徐敏、张朝辉的抵押贷款业务前,该行已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实地调查,到横峰县房管局查询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情况,横峰县房管局确认涉诉房屋登记在徐敏名下,无抵押、无查封。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是在尽了审慎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才办理后续的抵押贷款业务。

由于徐敏等人未按期还息,该行通过横峰县法院申请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而法院也已经将涉诉房屋裁定给该行抵债。依据相关规定,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善意第三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故其为涉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该行同时认为,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而横峰县法院认为,当时涉案房屋实际上已经交由苏监文、苏月英占有并使用,民生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应知道抵押房产已有他人居住的情况下,未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权属关系,未尽相应的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此外,民生银行是由民间资本设立的商业银行,其权益自然也不属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范畴。因此,法院对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的相关主张未予采纳。

2016年12月5日,横峰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本院“(2013)横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横峰县房产局于2008年9月28日向徐敏颁发的“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0311730号”和“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031173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陷入胶着

这次判决下达后,苏氏姐弟欢欣鼓舞,以为盼到了曙光。不过,横峰县房产局和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却表示不服,二者随即向上饶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再审之前,苏监文认为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他很有信心胜诉,可结果却令他大跌眼镜。

上饶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横峰县房管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徐敏名下,依据的是该房屋开发单位横峰城建出具的证明以及徐敏的申请,在此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均系职能部门颁发,且至本案诉讼时仍系合法有效,因此,横峰县房管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徐敏名下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苏监文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横峰县房管局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时,已向房管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横峰县房管局在进行权属登记时所进行的材料审核范围不应当包括苏监文、苏月英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外,苏监文、苏月英之所以起诉要求确认横峰县房管局的登记行为违法,系基于苏监文、苏月英与徐敏及案外人横峰城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而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横峰县法院在受理苏监文、苏月英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后,便以民事确权案件须以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审理依据为由,中止审理涉案房屋权属纠纷是错误的。

2017年5月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赣11行再1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苏监文、苏月英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苏氏姐弟自然不服。2017年12月7日,苏月英来到江西省高院申诉,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上饶中院所作的行政判决。江西省高院根据最高法关于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又将案子转到了上饶中院,要求上饶中院接谈并依法处理。

上饶中院接待了苏监文等人,但苏监文等人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案情一时陷入胶着状态。

目前,该处房产仍由苏监文等人占据,但酒店生意却大不如前。苏监文无奈地表示:“现在这房子的装修也有十年了,作为酒店来讲,已经过时了。但我们也不敢贸然重新装修,怕哪天法院突然又来。而且租也租不出去,小县城消息传得快,大家都知道这房子存在纠纷,都不敢租。”

本刊记者联系上饶中院试图就该案进行采访,得到的答复是,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领导已专门接待过该案当事人,做了相关释明,该案已经审结,一切以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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