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振
2017年9月3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临沂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临沂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一部规范供热公用事业、服务保障民生的地方性法规。
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冷暖与社会和谐稳定,是重要的民生事业。近年来,临沂市不断加快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供热保障能力大幅增强。但是随着供热面积和用户数量急剧增加,供热管理方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将条例列为了立法调研项目,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去年又将条例列为了立法审议项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条例草案内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经过市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先行审议后,去年6月29日至30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广泛的意见征集和深入的调研论证,进行了三次集中修改。8月25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条例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条例的论证修改过程中,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凝聚各方智慧共识,将法规草案发至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临沂人大网、琅琊新闻网、《临沂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论证座谈会,听取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供热企业、房产企业、物业企业的意见建议;赴市直有关单位和兰山、罗庄等七个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察看供热企业和供热小区现场,与业主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截止到条例表决通过前,市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上述途径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480余条。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并积极予以吸收采纳。例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障用热户的知情权,建议增加信息公开和成本监审的内容。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临沂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供热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于老旧小区供热设施管理,条例明确了老旧小区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条件和方法,并规定市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推进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对于供热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比率,条例从保障民生和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能源节约、供热成本、供热质量等因素,设定了50%的供热小区入住率标准。同时明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协商达成一致后也可以供热;对于供暖期起止日期,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对于用热计量收费的上限标准,修改过程中经过再三考量斟酌,条例最终从维护群众利益、服务保障民生、体现公益事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明确了计量收费上限不得超过按面积收费的数额;对于困难家庭采暖补贴,条例明确了实施程序和责任主体,体现了对困难家庭的人文关怀;对于供暖期内室温不达标的检测退费,条例明确了室温检测方法,规定了退费比例和退费程序,切实维护用热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