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2018-11-17 17:06汪腾锋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2期
关键词:诉讼法争端律师

汪腾锋

初论艺术诉讼法

(一)序言

作为资深执业律师,从业34年来,见多了律师的艰难辛酸,也经历着律师的奋斗坚韧;见证了法治的不断完善,也经历着法治环境的跌宕起伏;见识了不少律师被人诟病、歧视,也经历了诸多赞赏感激。律师执业始终面临着自身法律服务技能提升的压力,及如何有效应对律师职业不断增长的高质量需求。如何高效提升律师的执业技能,开创新的执业思维与方法,是我近20年来在持续法律实务实践的同时始终思考、研究的重大课题。所幸,我的长期思考、研究、归纳、总结,终于提炼出一套经实践不断证明行之有效、成效显著的执业方法论——艺术诉讼法。

恰当地把握运用艺术诉讼法,可以显著提升律师执业技能,改变律师因办案质量不佳而被委托人指责的不利情形,树立良好的律师职业形象,受人尊敬。同时,也有效辅助司法仲裁等机关作出高质量司法仲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故此,现将本人创立的“艺术诉讼法初论”之理论体系阐述如下,分享给同行借鉴,提供给司法仲裁者参考,启示于单位民众自觉,以期各自注意、改进、提高,更欢迎大家批评修正,以完善艺术诉讼法理论,推进法治建设水平,共同为法治社会作出绵薄贡献。以下将艺术诉讼法的相关要义作分项详述。

(二)原理

人是感性动物,人又是理性动物。人有七情六欲,人有私欲和贪欲,又有正义和侠义;人有虚荣心、好胜心、同情心,又有荣誉感、恐惧感、正义感;人有身体节律,又有情绪变化;人有内心意念的驱使,又有外力左右的感受……人是理性动物,取决于人通过学习能获取掌握大量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各类社会综合知识。

故此,在各类诉讼实践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创造性地以法学为核心以多学科为辅助,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综合运用情、理、法化解社会纷争的手段方法,具有最大的人性化和最明显的实效性。

(三)艺术诉讼法的概念与内容

本文所述的诉讼是广义的指所有诉讼、仲裁及非诉纠纷之争端解决措施;“艺术诉讼法”之于争端解决法律博弈,如同兵法之于军事战争两军对垒,故又可简称为“律师兵法”。

任何事情做到极致,必然呈现出美感体验,可称之为艺术。诸如:

1.泥瓦工匠码砖砌楼达到极致呈现出建筑艺术。

2.厨子伙夫烧菜做饭达到极致呈现出烹饪艺术。

3.农林园丁种花养草达到极致呈现出园林艺术。

4.将帅士兵战争攻防达到极致呈现出兵法艺术。

5.司法仲裁审判断案达到极致称之为审判艺术。

同样,律师的诉讼活动做到极致也必然会呈现出艺术美感,可称之为“诉讼艺术”!

而根据人性的特征,策略性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处理法律诉讼(争端解决)事务,创造性地将情、理、法综合知识与手段融会贯通地加以运用,生动鲜活地阐述法律本义与事实道理,使所有诉讼(争端解决)参与人产生“听得进、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现场效果,从而获取最佳诉讼(争端解决)效果的手段方法,是法律诉讼和争端解决的最佳方法,具有显著的艺术性,称为“艺术诉讼法”,是诉讼艺术的终极展示。

“艺术诉讼法”是明确区别于普通“常规诉讼法”之诉讼技巧,诉讼策略与诉讼智慧的综合技艺。

(四)艺术诉讼法的思维心态

1.积极的心态:面对死局,积极思考琢磨,寻找生机;

2.进取的意识:面对危局,勇于进取博弈,永不气馁;

3.发散的思维:面对困局,善于开拓视野,思维发散;

4.创新的精神:面对僵局,善于别开生面,另辟蹊径;

5.联想的逻辑:面对残局,善于展开联想,对比思考。

(五)艺术诉讼法的适用对象

艺术诉讼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典型的重大疑难或复杂纠纷案件,而非常规诉讼法所适用的一般普通常规法律纠纷案件,艺术诉讼法是专克重大疑难复杂法律纠纷案件的最佳诉讼技法。

(六)艺术诉讼法的运作方法

人是感性与理智并存的载体,是拥有同情心、荣誉感、恐惧心等感知情愫及自控力等理智能力的,故艺术诉讼法的运作方法,具有其特定的要点:

1.情理劝导:针对心存良善之博弈对象(朴素纯正者),进行陈情说理,依据说法,维权护法;

2.心理施压:针对存在主客观错误的博弈对象(认知错误者),进行心理施压,力图征服其内心自认;

3.政法威慑:针对心存黑恶之博弈对象(擅权牟利者),进行法律、政策威慑,力争打压其黑恶,纠正其错误;

4.舆论监督:针对挟情偏私之博弈对象(强势霸道者),进行必要的舆论监督,阳光防治,维护正义。

(七)艺术诉讼法的表现形态

“巧”:一招智胜,克敌无痕。

据了解,同日开通的青盐铁路,北起青岛,南至江苏盐城,全长428公里,不仅结束了沂蒙革命老区不通高铁的历史,同时也将青岛港、董家口港、岚山港、连云港等六大港口连为一体。

“智勇”:勇于进取,善于博弈。

“四两拨千斤”: “蜻蜓点水”“力挽狂澜”“出奇制胜”“柳暗花明”。

(八)艺术诉讼法的表现特色

不拘常规,创造发挥:解决争端,不局限狭义的法条,突破法律的专业种类、行业门类及学科部门的划分,以法律学为主轴,以政治学、军事学、博弈学、演讲学、心理学、表演学、新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天文学等多学科为辅助的经验智慧之综合表现形式。

随机应变,灵活机动:解决争端,不死守常规的程式,随机应变,临场发挥,常常一剑封喉,一招制胜,蜻蜓点水,化解困境,解决难题,维权助(救)人。

勇于博弈,抵制违法:解决争端,面临强劲对手,勇于挑战和善于博弈,智勇取胜,达成维权助(救)人之目的。

勤于实践,开启心智:艺术诉讼法大都属于默会知识范畴,往往表现为只可意会难以言传或即使言传也难以意会的情状,只有勤于实践用心体悟,长期积累开启心智可得。

(九)艺术诉讼法的运用基础与践行条件

其一,必须具有坚韧的勤奋努力而累积的深厚实战经验。

其二,必须开启一定的法律天赋悟性。

其三,必须是案情足够疑难复杂,具备考验高超技艺的关键点。

其四,必须是案情剔除了人情勾兑、非法交易与极度黑恶之情形而纯粹呈现情理法智勇博弈技能的情状。

其五,必须是委托人高度信任,诚心配合而不消极抵触。

(十)艺术诉讼法与常规诉讼法之异同

差异一:常规诉讼法讲究的是严谨精细规范(如三十年前,我们办案就采用的图文举证证据可视等方法),体现的是在粗放综合化基础上的基础层次规范精细专业化;艺术诉讼法讲究的是奇思妙招创想,是在常规基础上的发散性思维的发挥运用,体现通过深耕细作后在高级层次上的战略统筹综合化。

差异二:常规诉讼法之专注法律精雕细琢,相对机械化操作,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学用复制;而艺术诉讼法之智勇博弈情理法融会贯通综合灵活运用,相对人性化运作,难以学用复制或难以精准运用。

差异三:常规诉讼法可按专业、行业、门类进行细分,表象上看相对固定精专;而艺术诉讼法则是横跨诉讼与非诉,覆盖刑、民、行等专业将所有法律纠纷之争端解决统一视为一种情形,由艺术性技法进行化解,类似港英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之运行机制。

共同一:两种诉讼方法,都必须勤奋努力,用心钻研练就扎实的基础知识技能;

共同二:两种诉讼方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法治的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为法治核心目的服务。

结语:笔者通过长期大量的案例证实,艺术诉讼法理论方法可以在律师诉讼实践中的各个不同层面分别体现展示出其显著成效与艺术魅力,读者诸君可以在诉讼工作中用心体悟参考借鉴,以高效提升诉讼水平。

希望对艺术诉讼法有感悟有偏好的法律同仁都来积极努力实践,精研诉讼技艺,创新诉讼发展,共同为我国律师诉讼事业的进步作出有益贡献!以上为笔者的一得浅见,欢迎大家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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