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洪冲翻鱼塘谁之责

2018-11-16 09:47朱泽阳
检察风云 2018年21期
关键词:桃源县竹园一审

朱泽阳

2018年4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紧急避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因泄洪冲翻鱼塘,被判共同补偿上诉人方萍经济损失10万元。

执行上级指令泄洪,冲翻鱼塘引来纠纷

湖南省桃源县竹园电站位于沅水支流夷望溪下游,是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作用的大⑵型水库,设计最大泄洪量为每秒5660立方米。竹园电站由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园公司)经营管理,与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竹园管理处)实行两块牌子、一个系统办公。

方萍系桃源县夷望溪镇夷望溪村村民,为三级残疾人。受桃源县残疾人联合会资助,2011年7月,方萍在位于桃源县竹园电站下游夷望溪镇夷望溪村1组的鬼岩湾内河河道边投入相关设备,投放鱼苗进行淡水鱼网箱养殖。方萍称,其共投入约16万元设施,投放8万多元鱼苗进行淡水鱼网箱养殖。

2015年五六月,竹园电站所在的沅江流域普降暴雨。6月2日11时54分,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接到桃源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要求马上开始泄洪。

为确保泄洪区域的百姓及时做好防范,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接到泄洪指令后,按照规定立即将泄洪的指令和泄洪量通知当地夷望溪镇政府,夷望溪镇政府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夷望溪村支部书记傅某。

当日12时20分许,傅某随即将上级即将泄洪的通知,转达给辖区内包括方萍在内的有船的农户。方萍接到将要泄洪的警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鱼塘的网箱进行加固。

12时30分许,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开始按照指令,通过竹园电站泄洪,起初按每秒300立方米规模泄洪,后逐步加大泄洪量,至19时05分许,泄洪量达到每秒2200立方米,23时20分许,减至每秒700立方米。

方萍网箱养鱼地点与执行泄洪任务的竹园电站相距约10公里,虽然距离较远,且方萍及时采取了加固措施,但由于泄洪量大,鱼塘网箱最终未能顶住洪水的冲击。20时许,方萍鱼塘内的网箱等所有设施设备,连同网箱中的鱼类被洪水整体冲走。事发后,方萍对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了估算,不包括成鱼的损失,仅网箱设施设备、鱼苗款、鱼饲料和鱼药款等养殖成本损失就达28万余元。

依法履责疑似违规,诉辩双方法庭交锋

2017年9月12日,方萍一纸诉状,将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告上法庭。方萍诉称事发时,鱼苗已经长成了2至3斤和10斤的成鱼,遂以侵权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淡水鱼养殖投入的设施、鱼苗、成鱼、鱼饲料等损失61.6万余元。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虽然方萍以侵权责任起诉,但一审法院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发表诉辩观点,向双方释明本案是因泄洪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故认定本案案由应定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

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辩称:首先,泄洪系按照上级指示履行职责的行为,且己方严格按照桃源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泄洪,不存在超量泄洪。其次,方萍在泄洪區进行网箱养鱼,不符合规定,己方已告知其应依规取缔,但方萍没有理睬。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还向法庭递交了取缔航道抬网通知、签到单、摸底表及照片。

针对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侵权案由变更为紧急避险,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在二审中上诉称,方萍以侵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擅自变更案由,超过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审理错误。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同时指出,因案涉鱼塘应依法取缔,故不属于方萍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紧急避险赔偿对象中的合法权益。

尽职泄洪应否担责,两审法院辨法析理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竹园公司与竹园管理处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是否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方萍的损失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4条规定: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部的指挥和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本案中,因汛期来临,大量、连续降雨,导致竹园水库水位上升,超过了警戒水位,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在指定的时间和泄洪量内泄洪,并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采取的泄洪行为并无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降雨致水库超警戒水位,系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作为紧急避险人的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所采取的泄洪措施又无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了方萍的财产损失,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对方萍鱼塘应予取缔,不属于合法财产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经查,由于竹园电站与方萍网箱养鱼地点相距约10公里,且中间另建有新林电站。结合竹园电站与网箱养鱼地点距离及中间另建有电站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所举相关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方萍养鱼地点被禁止养鱼的目的。

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认定可以由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给予方萍适当补偿。2017年11月2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共同补偿方萍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982元,由方萍负担3000元,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负担1982元。

该案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是否超过了方萍的诉讼请求;二、两上诉人是否应补偿方萍损失1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本案中,方萍是以侵权责任起诉,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发表诉辩观点,一审法院向双方释明本案是因泄洪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整本案案由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二,二审法院认为,方萍为三级残疾人,其从事淡水鱼网箱养殖获得了各级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的资助。一、二审期间,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均未举证证明方萍从事养殖的地点在泄洪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其养鱼进行过取缔,故对该上诉观点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并结合两上诉人实际受益情况,判令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补偿方萍财产损失10万元,并无不当。

点 评

泄洪即排泄洪水,一般是指由于持续性强降雨导致水库超水位,为避免水漫洪溢,或库坝、堤堰溃塌而造成严重的灾害,开闸向下游泄洪区排水。本案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严格按照桃源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泄洪,不存在超量泄洪,且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泄洪也是在方萍做好网箱加固措施后才进行的,为什么还被判決承担责任呢?

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对紧急避险的规定。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合法并不意味着不要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危险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紧急避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泄洪这一行为系由自然原因引起,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虽然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严格按上级指令履职泄洪,泄洪本身没有过错,但因此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法院据此判令其对受害人予以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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