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复审制度 加强品种保护 推进育种创新

2018-11-16 08:16杨东霞王玉亭
中国种业 2018年11期
关键词:种子法审理种业

杨东霞 王玉亭 汪 明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2208)

1 种业改革40年以来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为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解决农业良种供给问题,鼓励育种创新工作,国家向育种单位、育种者颁发证书,肯定和奖励其在新品种选育工作中的贡献,但在法律上没有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种子企业对资源配置的要求不限于有形财产,开始更加关注以植物新品种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199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2000年《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发布施行,复审制度随之设立。

2 植物新品种复审案件的特点和作用

出于对植物新品种权管理、维护的需要,植物新品种权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介入。品种权审查过程中需要审查员利用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检索、分析和判断,育种创新本身是客观的,对育种创新的理解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即便是经验特别丰富的品种权审查人员,也难以保证自己对于育种创新的理解总是准确无误,由此引发的品种权复审请求就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需要[1]。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程序,旨在纠正品种权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提高品种权授权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品种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育种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复审制度建立以来,从案件情况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征。

2.1 复审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图1显示,自2001年复审制度实施以来,复审申请数量分为两个阶段:2010年以前,案件数量总体较少,2010年以来尤其是近3年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主要原因是随着国家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种子法》的修订,种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植物新品种培育条件和环境不断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增强,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数量逐年增多,作为种业创新重要驱动的品种权所承载的经济、社会价值越来越大,品种权人、相关利益主体对品种权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相应的纠纷增加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

图1 2001-2018年复审申请数量柱状图

2.2 企业申请复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图2显示,国内种子企业的复审申请量大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占比大致呈上升趋势,2017年达到约59.5%。这与2011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提出的推动企业逐步成为创新主体的明确要求密切相关。在这种大背景下,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新品种保护[2],推动种业体制改革,支持企业成为育种创新主体,企业创新能力和品种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

图2 2001-2018年各类复审申请主体申请复审数量

图2还显示,2015年以前鲜有国外种子企业在我国申请新品种复审,2015年之后国外企业在我国申请新品种复审数量逐渐增加。说明随着《种子法》的修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的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加大,保护环境在不断改善,我国巨大的种子市场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种子企业到我国进行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外资种子企业也越来越重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2.3 案情日趋复杂图3明确显示,从复审案件类型看,驳回品种权申请及无效宣告类复审申请量大致呈逐渐增加的趋势,占比不断提高,2012年和2018年申请更名类案件数量比较多,其他年份比较少。驳回类案件和无效宣告类案件通常涉及技术问题或社会公众利益,不少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部分案件需要再次进行DUS测试。一些案件民事诉讼、行政保护、品种复审交叉、叠加,多重法律关系交织,一些案件涉及原品种审定中的制度缺陷,而有些更名案件与品种假冒、套牌等违法行为紧密相关,都为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

图3 2001-2018年三类复审案件数量

虽然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仅20余年,复审制度和工作机制尚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但在种业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重要组成的复审制度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为品种权人提供行政救济和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育种创新、进一步加快种业改革开放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以来,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41个审理决定中,维持原驳回决定7件,占比约17%;撤销原驳回决定12个,占比约29%;同意更名14个,占比约34%,维持品种权有效7个,占比约17%;宣告品种权无效1个,占比约2%。

3 完善植物新品种复审工作建议

通过梳理、分析复审案件情况特点,可以看出复审案件呈现数量逐年增多,案情愈加复杂的趋势。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公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这一趋势会不断加强,因此,需要加快完善复审制度。

3.1 加快《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工作新《种子法》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层级,单设“新品种保护”专章[3],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1997年颁布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于2007年,2011年和2014年就个别内容作了微小修订,《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于2001年发布施行,条例和配套规章关于复审的规定滞后于新《种子法》,部分复审规定更是严重滞后于法治时代要求。如《种子法》关于一个品种在品种保护、审定等环节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的规定,未纳入条例和复审审理规定内容;再如,条例及规章对无效宣告类案件未规定明确的审理期限,既不利于权利救济,也不符合控权要求。并且,细则与条例在品种权无效认定标准上也不完全一致。当前,亟需根据新《种子法》和种业发展新形势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为我国育种技术持续创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3.2 要加强复审制度性质的研究复审案件法律性质决定了复审的制度设计和审查范围。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来看,驳回类案件是对品种权申请人可能受到驳回决定的不利影响提供救济。无效宣告类案件本质上是品种权人与宣告请求人之间的权利纠纷。需要从理论层面开展深入研究,更加科学、合理地对复审制度分类设计。

3.3 应加强复审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技术和法律专业性,建立和完善复审专家咨询库,成员应涵盖知识产权专家、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农业技术专家及检测机构人员,合力为复审案件提供坚实保障。

3.4 制定复审审查指南随着案件越来越多,为了更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复审请求,需要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有关复审制度的规定具体化,细化复审程序的设计,制定复审审查指南,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将其作为复审工作依据和基准,提升审理品质和加快审查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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