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林
(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河北 遵化 064200)
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是乡村组织体系建设,其中,公众参与是必不可少的。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我国现行农村管理制度主要是村民自治,目的是促进村民参与乡村事务、完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但从实践中看,党务、政务与村务之间普遍存在问题。有些地方,村民自治制度名存实亡,不能发挥其作用。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乡村治理体系处于开拓创新阶段,不能形成实践意义的创新理论,缺乏有效的推陈出新;现有的乡村治理缺乏系统化,流于形式。
我国乡村治理体系采用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问题从不同程度显露出来:乡村治理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村务公开不够透明,利益分配不均衡,存在利益冲突;乡村有的家族、黑恶势力为了自身利益干预乡村治理,使乡村内部出现不和谐因素;乡村的环境污染、“空心村”等生态、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充分说明了当前村民对乡村治理的参与度不足、积极性不高。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群众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其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加强自治,真正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地方政府依法对其进行规范、扶持、引导、监督。首先,涉农部门落实好国家惠农政策,培养造就一支“三农”工作队伍;其次,定期对组织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业务水平培训。最后,规范乡村自治组织的管理和权利监督。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坚持党管农村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原则……”,为实施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完善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建设,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确保基层和谐稳定。乡村自治组织建设首先要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健全基本组织,开展基本活动,落实基本制度;其次,完善惩恶扬善机制,宣传社会美德义行善举,对失信失德等行为及时曝光;最后,以保障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成为群众的“主心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人参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乡村传统文化逐渐发展,很多地方出现了乡村组织“新乡贤”。充分利用好“新乡贤”的乡土亲情、家乡情怀,关心家乡发展契机,为德、智、技、官、富各展其长,提供施展的平台,使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独特作用,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宣传者和引领者,带动乡村振兴战略水平的整体提升。
总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继承和传承优秀乡土文化和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