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依汕
“性善论”是孟子提出的重要的伦理思想,也是其仁政思想及其整个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孟子认为人性本善,每个人天生就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以及“是非之心”,将四心充而扩之就可以得到仁、义、礼、智四德。而作为西方哲学代表人物之一的康德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即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和基点,康德认为,人类个体的一切道德行为都是从善良意志开始的,善良意志是唯一的无条件的善。两种伦理思想分别代表着中西方哲学的不同理念,其不同之处已被诸多学者大师分析透彻,但二者也具有颇多相同之处,明晰二者之间的相同点对于学习和理解这两种伦理思想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孟子最早在与告子的辩论中提出了“人性善”的观点。在告子看来,人性原本就如同柳条一样,是无所谓善恶的,如果一定要把人性归于善或者归于恶,那就如同要把柳条编成篮子之类,让柳条受到外力的作用,柳条变成篮子是外力作用的结果,而不是柳条原本自然而然的变化,所以告子提出了“人性无恶无善”的观点。孟子对此观点是完全不能同意的,他在反驳告子“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与东西也”的观点时,提出:“水信无分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把人性比作是水流,把人性向善的天性比作是水流向下的自然趋势。水流会流向不同的方向,但是这些流向并不能改变水总是向着低处流淌的自然性质,水流之所以会流向不同的方向,是由于受到了地形、地势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是水的本性就是如此。这正如人性一般,人性在本质上是善的,之所以在后天表现出种种或善或恶的行为,那是因为人的本性受到了诸如生活环境、家庭条件、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影响,使得人的后天表现有所不同,但这些后天表现并不能否认人性本善。
孟子从人性论的角度来解读“善”,而康德从“善”本身出发,提出“善良意志”这一概念。善良意志以善良自身为目的,一个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是善良的,判断的标准只在于其意志本身是否善良,或者说其动机是否是善良的。同样,一个人的道德选择是否是善良的,也要依据其进行选择的原因来考虑,而这一原因必须是“善”。在“善良意志”这个概念里,“意志”表示的是一种能力,一种按照道德标准或者律法准则而行事且丝毫不考虑也不关心最终结果的人所特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会受到任何客观的或者强制的法则的束缚,人们的最终行为都是由“善”这一观念所决定的。康德提出,“善良意志”的善是一种无条件的善,这种善源自于善良意志本身,它只为“善”而行动,不会因为周围环境关系的改变而发生任何变化,即善良意志在任何环境关系中都永远是善的。
孟子认为“善”是人性所共有的,也正是“善”将人和动物区分开来。孟子首先承认“食色,性也。”他承认人作为动物中的一类,存在着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特别是物质需求,但是,不能把人因基本需求而产生的本能等同于人性,只有那些相区别于动物性需求的东西,那些能够把人从动物中区分开来的东西,才能被称为人性。《公孙丑上》记载:“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在孟子看来,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心”是人所特有且是人之共有的,“四心”从本质上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且“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是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这里“端”即指始端,孟子认为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心”是仁、义、礼、智的始端,“四心”只要扩而充之就可成为仁、义、礼、智四德,“四心”如果像火苗一样燃烧起来最后一定会燎原,且这一过程就如同泉水流淌只能顺势而走,一旦开始就不能逆转了。“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认为仁义礼智不是后天而来的,更不是由外力加于人自身的,而是人内心本来就有的,是先天存在于所有人内心的,这四德即代表着人的善德,所以“善”真实存在于我们的人性之中。
康德也认为“善”是真实存在的,他曾提到很多东西或者很多东西的很多层面都是善的,例如思维理性方面的逻辑、智力和判断,精神品格方面的勇敢、执着和果断,由幸运赠予的权力、财富和健康等。这些东西在日常生活当中,被人们理所当然的归于“善”,康德对此并没有任何反对,但是康德提出,这些东西的“善”是一种有条件的“善”。康德认为,“善”分为有条件的“善”和无条件的“善”。有些东西只有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当拥有这些东西的人利用它们去实现某种善的目的,且这些东西在实现善的目的的过程中体现出了其自身的价值,我们才能够称这些东西是善的,这就是有条件的“善”。而“善良意志”则不需要这样那样的条件,它植根于“善”的本身,由“善”决定,为“善”行动,不会因为任何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自身,“善良意志”不受到任何条件的限制和束缚,它本身即为唯一的无条件的“善”。
孟子强调人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在道德实践的过程中,应当发挥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他曾以“牛山之木”为例,来论述人自身行善或行恶都取决于人主观的选择,孟子认为有些人表现出“恶”的一面并不是因为他原本就没有仁义之心,而是因为“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人如果不注重对“善”的培养,那么最终“善”就会被“恶”取代。所以如何培养和发扬“善”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此也引出了孟子对于道德实践的关注。孟子提出,在主观上人们应当做到修身养性,而想要做到修身养性就必须做到寡欲、存夜气和求放心。寡欲是指由“善”做主,合理地满足口鼻耳目四肢之欲,而不是任由人的欲望来影响甚至控制人的行为;而“夜气”则是指人们“日夜之所息,平旦之气”,它是一种在夜深人静之时个人从内心深处所发出的一点点善念,存住每一点善念,“善”的能量就会逐渐变强;“求放心”即谓“求其放心而已矣”,当个人的欲望渐长,且善念不存时,人就必须把自己因为追求感官物质的享受而丧失的曾经的“善”找回来。唯有做到这三点,人才能做到修身养性,把自己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逐渐发展为仁、义、礼、智四德。孟子认为人如果不断发展自己善良的天性和良好的品德,那么“人皆可为尧舜”,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加强自身道德品质的修养,进而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境界。
在康德那里被提到的主观因素,最大的体现即为“义务”二字。康德认为,判断个体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就要看这一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的。个体的某一行为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才是善的、是道德的,如果个体是以某种偏好来作为行为的动机,那么就是不道德的,这样的行为就不可以被称之为善。“义务是出自对道德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必然性。”康德在这里讲的“敬重”有两层含义:首先,人必须要敬重自己建立的道德法则,且这一道德法则是具有普遍性的,一个人要做某件事,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普遍法则,如果他违背了这一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必然会利益受损且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当我们在思考如何制定对自己有利的道德法则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个法则必须要对任何人都适用,任何人在运用这个法则时都不会损害其他人甚至集体的利益,因此,我们在遵守普遍的道德法则时就不会随意违背它;第二层含义在于,人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体现了人的道德情感,康德认为,当道德法则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当行为关系和价值评判影响到人们内心的主观选择时,人的内心就会产生一种十分特别的道德情感,这种特别的道德情感就是人对于道德律的敬重之心,在这样的敬重之心的影响下,人们会慎重地进行价值选择,使自己的行为动机符合道德法则,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在这样的主观作用下,“善良意志”就会有极大的提高。
孟子认为人性之善在客观的环境因素的作用下也有可能被改变,不利于“善”发展的客观环境会让人失去本心,从而失去人性中原本存在的“善”。《告子上》中有记载:“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孟子以“流水”为喻,认为人性向善的天性也是一种自然的规律,就如同流水因地势而向低处流淌的自然规律一样,但是,正如流水在外力的作用下可以翻越高山翻越丘陵,人性之善在客观条件的作用下也有可能被扭曲更改甚至消失殆尽。一些不利于培养“善”的客观条件,例如不好的家庭成长环境或者后天缺乏相应的知识教育等因素,
这些都会对人们的修身养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助长欲望的增加,减少善念的积累,让人们对原本拥有的“善”失去信念并不再追求,从而阻碍“善”的发展。
康德也承认,在面对现实社会的复杂情况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出于义务的动机而做出善的行为,外在的客观条件对于“善良意志”的发挥有一定的影响。康德认为人们在社会行为中有两类命令式,一类是假言命令,一类是定言命令。假言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式,它以“如果……就……”为形式,例如“如果我乱丢垃圾,我就会受到惩罚”,因此为了不受到惩罚我应该保护环境,也就是说“我保护环境”在这里是有条件的,保护环境不是我行动的目的,而是我为了不受到惩罚即实现别的目的的手段,这样的行为虽然不是恶意的,但却也算不上是道德行为。而定言命令则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同样是不乱丢垃圾的例子,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保护环境才去保护环境的时候,即我只是因为“应该保护环境”这一命令而这样去行动,在这种命令式中,我行动的目的与手段是一致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了道德价值,它才是道德的行为。
无论是孟子的“性善论”,还是康德提出的“善良意志”,这两种伦理思想都是希望人们最终能够建设一个真正充满“善”的社会,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可以获得更高层次的幸福。只要人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遵守社会的道德规则,不断提高个体的思想境界,那么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就会有所提升,这对于道德社会的建设以及社会关系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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