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皓天/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散骑常侍一职初置于魏文帝黄初年间,最初隶属于门下省,至西晋开始别置一省。此时的散骑省虽然仍隶属于门下省,但已经开始成为一个全新的机构进入到波谲云诡的权力角逐之中。“五胡乱华”之后,洛京倾覆,宗室疏属司马睿在琅琊王氏及南渡百余家士大夫的拥戴之下,偏安江东一隅,建立了东晋王朝。此后,散骑省的职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通典·职官典》卷二十一,“散骑常侍”条记载,东晋曾一度“以中书职入散骑省”。按《通典》此处文意,东晋时中书省的职权曾一度归入散骑省。这显然是东晋中央职官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这次变革发生的时间,《通典》只是将其置于整个东晋时期之内笼统叙述。《唐六典》卷九,“中书令”条也将此事记于“(晋)中兴之后”,而东晋享国102年(公元318年至420年),亦是笼统述之。那么,这次中央职官体制的变革具体发生于何时呢?促成这次变革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在此,笔者拟从现有史料出发,尝试勾勒这次职官体制变革的大致过程,并对促成这次变革的原因提出自己的看法,谨供方家斧正。
如前所述,对于这次职官体制变革的时间,史料记载较为笼统。但《唐六典》卷八,“散骑常侍”条注为我们提供了一则可供进一步考证的材料,该注称:“东晋并中书入散骑省,故庚亮《让中书笺》曰:‘方今并省,不宜多官。往以中书事并附散骑,此事宜也。方今喉舌之要则任在门下,章表诏命则取之散骑,殊无事复立中书也。’”据此,可判断至少在庾亮写这封书信之前,中书省曾一度并入散骑省。那么,那么庾亮的这封书信写于何时,又是写给何人的呢?
按《晋书·庾亮传》的记载,庾亮在“中兴初,拜中书郎,领著作,侍讲东宫。其所论释,多见称述。”此后,庾亮又累迁给事中、黄门侍郎、散骑常侍,至明帝太兴元年四月,王敦举兵下都,屯于芜湖,此时新即位的明帝“使亮诣敦筹事。敦与亮谈论,不觉改席而前,退而叹曰:‘庾元规贤于裴頠远矣!’因表为中领军。”随后《晋书》对此事的记载戛然而止,转而开始叙述明帝即位后欲以庾亮为中书监,庾亮上表辞让之事,并全文著录了辞让表文。那么,《晋书》所载的这篇辞让表文与前文所引的《让中书笺》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呢?在这篇表文中,庾亮说他辞让中书监一职的原因是自己作为明帝皇后的兄长担当此职有“姻娅之嫌”,全篇对“中书并省”一事只字不提。可见,此表所言之事与前引的《让中书笺》不同。因此,这篇辞让表与前引庾亮《让中书笺》所述并非一事,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这封《让中书笺》的写作时间,《太平御览》中的一则史料提供了考证线索。据《太平御览·职官》卷二百二十,“中书监”条引《王敦表》曰:“中书令、领军庚亮,清雅履正,可中书监,领军如故。”田余庆先生据此推断:“明帝太宁元年(公元323年)四月,王敦再次下都,屯据于湖,帝使亮诣敦筹事。敦与亮交谈,叹服,乃一表庚亮为中领军,再表加中书监。而亮原已居中书令,本传失载。”笔者以为田余庆先生的推断甚为缜密,在此基础上我们便可大致确定庾亮《让中书笺》的写作时间了。即在太宁元年四月,专擅朝政日久的王敦企图篡位,再次向建康进军,而此时已下决心讨伐王敦的明帝赴芜湖察看王敦军营垒,并派时任中书令的庾亮出使王敦军营探听虚实。庾亮抵达王敦营中后,获王敦赏识,故王敦先上表加庾亮为中领军,再表加其为中书监。因此,在东晋初并入散骑省的中书省,至少在太宁元年(公元323年)四月之前就已经复置,否则《王敦表》中不可能称庾亮为“中书令、领军庚亮”。至于《晋书·庾亮传》中所著录的那篇辞让表文的写作时间,据其文意,应在明帝立太子妃庾氏之后,因此才会有“姻娅之嫌”的说法。据《资治通鉴》记载,此事应在明帝太宁元年六月“立妃庾氏为皇后”稍后。
如前所述,庾亮《让中书笺》的写作时间应在明帝太宁元年四月(公元323年),且此时中书省已经复置。而晋元帝司马睿卒于永昌元年(公元322年)闰十一月己丑(初十日),庚寅(十一日)明帝司马绍继位,沿用永昌年号,永昌二年三月才改元太宁,故永昌二年实际只有三个月,在王敦之乱后的混乱局面中,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显然无法进行重大的制度更革,所以中书省并入散骑省和复置的时间都应大致在元帝司马睿在位时期。
对此,我们可将司马睿在位时期分为两个阶段来考察。第一阶段是其称帝前为晋王的时期,西晋憨帝建兴六年(公元317年)三月辛卯(初九日),琅邪王司马睿即晋王位于建康,改元建武。在这一阶段,《晋书》中对任命中书省官员的记载很多。如王导在此时“领中书监”,贺循“为中书令”,刘超“为中书舍人”,孔愉兼中书侍郎。《资治通鉴》将司马睿对上述四人的任命均系于建兴六年(公元317年)四月,可见司马睿在即晋王位之初,仍沿袭西晋旧制设置中书省。此外,这时的中书省应该仍具备西晋时典掌诏命的基本职能,如《晋书·刘超传》中就有刘超任中书舍人后“职典文翰”之语。
第二阶段是在司马睿称帝后,据《晋书·元帝纪》记载,建武二年(公元318年)三月丙辰(初十日),司马睿即帝位的,改元“太兴”,三月庚午(二十四日)立晋王太子绍为皇太子。而据《晋书·庾亮传》记载,庾亮“中兴初,拜中书郎,领著作,侍讲东宫。”此处既然提到“侍讲东宫”,则庾亮任中书郎之事当在司马睿继帝位、立皇太子之后。可见至少到建武二年三月改元“太兴”之际,中书省仍是存在的。此后,太兴元年四月丁丑朔(初一日),晋元帝进王导为骠骑大将军、侍中、司空、假节、录尚书事,领中书监。这是太兴年间最后一次任命中书省官员的记载,终太兴之世未再见任命中书省官员的记载。至永昌元年(公元322年)王敦之乱时,才又出现任命中书省官员的记载。据《晋书·刘超传》记载,刘超在东晋初曾任中书舍人,不久便出任句容县令,在王敦之乱前夕“入为中书通事郎。”因此,推断中书省并入散骑省的时间在东晋元帝太兴年间应是比较合理的。那么,司马睿在此时将中书省并入散骑省的原因是什么呢?
对于中书省并入散骑省的原因,笔者以为应从东晋初期司马氏、王氏间的权力纷争中寻找答案。永嘉元年(公元307年)九月,琅琊王司马睿携王导移镇建业,晋室的政治中心也随之转移至江左。然而,不论过江前后,司马睿始终不是这个新兴政治集团的核心人物。早在南迁之议提出之时,“王与马共天下”的诸多条件便已具备,主弱臣强的局面就已初见端倪。据田余庆先生考证,南渡之举乃是由王氏兄弟、东海王妃裴氏、东海王司马越三方共同协作才得以完成的。在“永嘉南渡”的筹划过程中,“名论素轻”的司马睿也只是一颗唯命是从的棋子,并无太多的自主权。
南迁建业之后,稳定政局的关键力量也不是以司马睿为首的宗室贵戚,而是以王氏兄弟为代表的侨姓世族。建武初,王导总揽机要,王敦则以荆州刺史执掌强藩重兵。此后,琅琊王氏的实力逐渐壮大,成为江左以来兴起的第一股侨姓门阀势力,开启了东晋门阀政治的序章。此时的司马氏皇权则已沦为门阀政治的装饰品,其价值仅在于为这个偏安江南的北来政权提供法统依据。但以上情况确是崇尚“刑名之学”的司马睿所不能接受的,其与王氏兄弟的纷争在初即帝位时便已出现。太兴元年(公元318年)六月司马氏、王氏的矛盾趋于公开化,据《资治通鉴》记载,太兴元年“六月甲申(初九日),以刁协为尚书令,荀崧为左仆射。协性刚悍,与物多忤,与侍中刘隗俱为帝所宠任;欲矫时弊,每崇上抑下,排沮豪强,故为王氏所疾,诸刻碎之政,皆云隗、协所建。”在《晋书·王敦传》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可见,此时的元帝已开始通过任用刁协、刘隗来加强君权,抑制琅琊王氏的势力了。其抑制、防范王导、王敦兄弟的具体措施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是通过对现有官员的职务调整来加强皇权,抑制门阀。元帝即位之初,江左的政治格局是以王导任扬州刺史,录尚书事,领中书监,控御京畿,总揽机要;以王敦为荆州刺史,掌握重兵,控制长江中上游。针对这种局面,元帝以刁协为尚书令,削夺王导在中央总揽机要的权利,以刘隗任丹杨尹,控制建康周边要地,以求改变“主威久谢”的局面。
其二,便是通过制度的更革实现“崇上抑下”的目的。如前所述,晋元帝通过任命刁协为尚书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王导“录尚书事”的行政大权,但此时的王导仍兼任中书监一职。中书省初置于曹魏,至西晋时已逐步成为参对机要、典掌诏命的中枢机构,甚至可以越过尚书省直接向地方官及边将下达诏令,而东晋初官制又大多因袭前朝,故此时领中书监的王导仍在机要事务中享有较大的发言权。因此,将中书省并入散骑省应是元帝削弱王导权力的又一项举措。元帝此举表面上一项职官制度改革,并非针对王导一人,但却使王导干预机要事务的权利被架空。
综上所述,中书省并入散骑省的时间应在东晋太兴年间(公元318至321年),而晋元帝与权臣王导、王敦的权力斗争是这次制度更革主要原因。然而在门阀政治的背景下,晋元帝抑制权臣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永昌元年(公元322年)王敦自武昌起兵攻下建康,司马睿被迫妥协,并于是年闰十一月忧愤而死。
注释:
①《通典·职官典》卷二十一,“散骑常侍”条,在叙述西晋泰始年间设置通直散骑常侍时,有“虽立门下而别为一省”之语。通典·职官典[M].北京:中华书局,2016:551.
② 唐 六 典[M].北 京 :中 华 书 局,1992:246.
③太平御览·职官[M].北京:中华书局,1960:1047.
④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3.
⑤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13:2934.
⑥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8.
⑦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13:2950.
⑧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90~92.
⑨据《太平御览·职官》卷二百二十,“中书监条”引《帝王要略》云:“中书掌内事,密诏下州郡及边将,不由尚书署也。后关百事益重。”《太平御览·职官》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047页。另据《隋书·经籍志》记载,此处所引《帝王要略》为晋人环济所著。《隋书·经籍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9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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