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旅游背景下政府对景区管理机制提升的思考

2018-11-14 12:52汪舟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惩罚收益

汪舟

(乐山师范学院 旅游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一、引言

在2018年全国旅游工作会上,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指出,要准确把握高速旅游增长阶段转向优质旅游发展阶段的五大发展路径[1]。从“全域旅游”向“优质旅游”的转变,预示着中国旅游将从注重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的增长转变为更加注重游客体验度的进一步提升发展。

一个景区的良好发展,需要在各利益相关者共同的努力下才能实现。但各方利益有时不尽相同。许娟、王芳早在2010年就指出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其中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会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为代价,因此在明确景区利益相关主体的前提下,应当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同时也要完善监督体系[2]。吴文智、赵磊也指出参照美国景区管理经验,政府在公共景区管理运营各个领域中的作为是有进有退、有松有紧,但最终都是围绕管理的目标,通过权责利的调整与契约设计,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各利益相关主体行为朝着景区事业的宗旨迈进[3]。张满林、王辉专门针对景区餐饮方面的管理,提出应借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食品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垂直监管、日常监管、自我约束、食品追溯、社会监督、应急处理等机制在内的旅游景区餐饮食品监管机制[4]。而汪舟在《基于博弈论角度的景区偏离规范经营原因研究》一文中,通过引入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证明在现有监管制度下景区具有充分动机偏离规范经营以获取超额利润[5]。

向“优质旅游”转变的过程中,如果景区经营得到不改善,游客体验度得不到提高,“优质”二字就无从谈起。因此应该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考虑,对政府的监管机制进行完善,从制度管理层面促使景区自发地提高自己的经营服务水平,走“优质旅游”的道路。

二、政府对景区监管机制

(一)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模型

由于现有的监管制度主要存在惩罚力度过轻和抽查间隔时间过久的问题,而加大抽查力度又势必会花费众多人力物力,增加政府负担。因此考虑采取这样一种自报制度。景区的实际经营状况自己最清楚,分为H和L两种状况。H代表规范经营,L代表偏离规范经营。监管部门每年让景区自己报告,表明今年是否有不规范经营的状况发生。如果景区自己承认不规范经营,则受到一定经济惩罚,比如将其当年经营收入与前一年的收入之差作为罚金予以没收。设缴纳罚金后的景区收益为a。如果景区上报今年经营规范,监管部门就会按照一定概率对其进行抽查。如果抽查发现情况属实,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一定表彰,如颁发“文明景区”称号,此时其收益为b;如果情况不属实,则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惩罚,设此时其的收益为c。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检查,其收益为e。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假设监管部门抽查的概率与其认为的景区是否规范经营的概率一致,即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景区只有10%的可能性规范经营,但其上报规范经营时,就以90%的概率对其进行检查,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景区有80%的概率是规范经营的,则对其检查的概率为20%,以此类推。在这种情况下,景区作为player1与监管部门player2的博弈模型如下图1所示。其中引入自然人0,代表景区是规范经营或者不规范经营,N代表检查,C代表不检查。P为监管部门认为的景区规范经营概率,同时也是其不抽查景区的概率。这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景区作为第一参与者先选择汇报自己是否规范经营,而监管部门收到景区发出的信号后并不清楚景区是否真的如其汇报一样。由于博弈的目的只是为了让景区不虚报自己的经营状况,故只需要讨论景区,即第一个参与者的收益情况。

图1 景区与政府的博弈模型

而景区在博弈中的收益可以简化为如下表所示。

C(不抽查) N(抽查)LL (1-p)a+pg (1-p)a+pg LH (1-p)a+(1-p)p c (1-p)a+(1-p)2e HH P2b+(1-p)pc (1-p)2e+(1-p)pd HL pg+p2b pg+(1-p)pd

一方面,如果希望景区如实汇报自己的经营情况,即让LL对LH是严格优势策略、HH对HL是严格优势,会产生以下四个不等式:

⑤和⑥是一组相反的结论,由此可见,没有一种抽查制度和收益可以满足让景区在其经营不善时和规范经营时都选择如实汇报。如果只想确保让景区在其不规范经营时如实汇报,就只需要满足条件⑤。此时若e取负值(即不规范经营又谎报但被发现时的收益为负),pg>((1-p)2e自然满足。而对于g>(1-p)c,p值必须趋近于1(因为c作为不规范经营、谎报却又不被发现时的收益,数值自然较大,而g是明明规范经营却自报不规范经营,收益较小),才有可能满足。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景区是否规范经营的判断只有0和1两个选项,一旦认为不是绝对规范经营,就要做到百分百的检查。

而对于⑥,满足条件相对宽松,只要p≠1,e>0,就可以实现。

另一方面,虽然无法同时满足LL对LH严格占优、HH对HL严格占优,但可以让HH对LH严格占优,即不论是否抽查,景区规范经营,同时也汇报自己是规范经营,对景区来说是收益最大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对此,只需要要b、d尽可能大,a尽可能小就可以满足。而这一条件与c、e值无关。由此可见要满足无论监管部门是否抽查,景区规范经营并如实汇报的收益都比不规范经营后谎报的收益高,关键反而不在其谎报后的收益,而在于其不规范经营后如实汇报并接受惩罚的收益。只要让这个收益也很小,而规范经营的收益很大,就可以使得景区选择一直老老实实规范经营,而不是出现问题了反而谎报自己的经营状况,欺骗监管部门。

(二)对监管部门的启示

首先,监管部门需要对景区进行区分管理。对那些历年来经营状况都很规范,在游客群体中口碑也好的景区,出于降低管理成本的考虑,可以以较低的概率对其进行抽查。但前提是在规章制度上需要做到:一是确定企业自己汇报未规范经营时的惩罚力度,比如将其当年经营收入与前一年经营收入的差额作为罚款予以没收。二是确定企业虚报经营状况而又被查处的惩罚力度,以主动接受惩罚的金额为参考值,应当大于此值。

其次,对于那些历史上曾经有过不规范经营的景区,监管部门如果想阻止其偏离规范经营的路径,一方面需要提高抽查的概率,另一方面需要加大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用更高的威慑来阻止其通过谎报经营状况来牟利。比如以大于50%的概率进行检查,同时对虚报经营状况后被发现的惩罚金额提高到原有惩罚金额的2倍以上。同时要主动接受惩罚后的收益尽量贴近要保证其隐瞒不报的收益。

第三,还可以对检查后发现规范经营的企业进行一定奖励,可以是物质或者非物质的。总之使b,d值与a值尽可能拉开距离。从另一个侧面鼓励对景区规范经营。

此外还应该看到,监管部门今后在进行机制设计时应当引入科学的分析管理办法。现有的制度下对抽查比例的模糊,5年期限的设置原因不明,以及惩罚力度的不够,这些都是导致景区一方面接受监管,一方面仍然偏离规范经营的原因之一。现实中合理而有效的解决办法不止一种,但如何找到一条合理而可实施的路径就是管理部门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在这一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多利用外部智囊的智慧优势,进行科学论证,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三、对景区的激励机制

(一)Sperner引理模型

为了实现“优质旅游”的目标,除了改进对景区的监管机制外,还应该鼓励景区自发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观感体验。但这势必又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因此景区是否愿意积极主动第参与到“优质旅游”的建设中,其增加的运营成本如何分担,以及所分担额是否在景区的接受范围内就尤为关键。为此本文引入Sperner引理,讨论如何通过有条件地分担其提升运营所需成本,激励其对景区内设置设备等升级换代,为游客提供更好服务。

假设为了达到优质旅游的要求需要新增各项设施及人员,总计会花费1万元。而做到优质旅游后,景区游客增多、收入增加、同时带动当地就业和其它产业联动,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体验度也得到提高,景区、政府、游客三方都是受益人。对于付出1万成本带来的结果,景区会看中更多游客带来的更大经济效益;政府看中的是景区品质提升给地方带来就业和其它产业发展;游客看中的是提高体验度。三者目标不同,那就可以在1万元的前提下就各自为其目标承担金额进行谈判讨论,当然所得结果必须能达到1万元,否则无法实施新增设施、人员的计划。

以上可视为一个按照房间分配房租的问题。三个房间分别对应本景区经济收益、当地宏观效应和游客体验度。三个租客对应景区、政府、游客,共同为1万元的房租买单,如此我们便可以按照Sperner's Lemma for triangles画出下图中的三角形。其中三个顶点ABC分别代表景区、政府和游客。xyz分别代表三种潜在收益:本景区经济收益、当地宏观效应和游客体验度。集合中的数字表示对某个潜在收益的支付金额,例如(0,0,-1)表示为第三个目标即游客体验度完全支付1万元。根据规则,大三角形边上的顶点xyz不能出现在其对应的底边上,而三角形内部的顶点标号则随机。然后进行分配讨论,只要出现一个三角形,其顶点是xyz,则可标注出来,分配方式由xyz和其对应的ABC决定,具体值则可由三角形内某一点的坐标决定(例如几何中心)。

图2 Sperner's Lemma for ownership

Su Francis Edward借助Sperner's Lemma for triangles,在1999年的文章中进一步提出了“和谐租房定理”(Rental Harmony Theorem),证明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

①在任何成本分配方式下,每个人都会接受至少一个房间;

②面对一个免费的房间和不免费的房间,每个人都会选择免费的房间;

③偏好集是闭合的,即如果一个人面对一个序列的价格都选择同一个房间,则对于这个序列的极限价格,仍然是选择这个房间。

一定存在一种分配方式使得每个人都选择不同房间[6]。

换言之,一定存在至少一种成本分摊方式,让景区、政府、游客都愿意为各自的潜在收益买单,从而达到整体支付1万元的目标,如图2中就有五种分配方式,每种方式理论上等价,可以随机选择一个。

3.2 政府的激励措施

政府的支出是全体纳税人的税金,不适于直接对景区进行物质激励,但可以把上文所计算出的政府和游客的支付部分纳入对景区经营的补偿机制,在景区实现规范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反馈给景区。具体而言,可以有以下几项措施:

其一,对于游客的支付部分,可以允许景区直接收取作为经营补偿。比如如果景区连续几年零投诉,抽查也显示其规范经营,的确为游客提供了优质服务。则允许把游客支付部分放入票价内,或者不纳入门票,但允许对游客使用设施时进行收费。但如果景区没有规范经营,不光要受监管惩罚,也不允许门票涨价,原本由游客支付的这部分成本也由景区自行承担。

其二,政府的支付部分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形式对景区进行支持。比如对x年内都经营良好,同时门票价格并无提高的景区,可以在下一年度获得一定税收减免,或某些方面的政策扶持。越长时间规范经营,所获扶持就越大,借此来激励景区长期有效地为游客提供优质旅游服务。

四、总结

从“全域旅游”向“优质旅游”的转变,对景区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景区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自身的软件硬件上下功夫,提升经营水平。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抓住这一时机,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管和激励机制,帮助景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实现为游客提供优质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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