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雀/北京大学
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与现实生活的关系极为紧密:“政治哲学并不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他写道,“会从社会和世界当中抽离出去。它也从不宣称自己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特的理性方法,而不借助任何政治思想和实践的传统来发现真理。”①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限定在民主社会中展开,而“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则是民主社会的一个理想形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良序社会”的概念定义为:(1)这一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接受,同时知道其他人也一样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这一社会的基本制度能够满足,且被公认为能够满足这些原则。②《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层意思:(3)公民持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并能遵从他们视为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③但他紧接着表示,良序社会是一个高度理想化的概念。显然,这样一个定义还不够说明,这种正义原则如何获得公民的普遍支持,以及良序社会为什么能够长期支撑公民正常有效的正义感。即使解决了正当性的问题,良序社会的稳定性如何获得?
《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中,在罗尔斯论述了“良序社会”概念所包含的一些要素之后(第六节),他另外又用了一节的篇幅(第七节)来探讨这样一个问题:一个良序的民主社会,为什么既不同于共同体(community),也不同于联合体(association)?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看作是换一角度对良序社会概念进行的补充。本文便是试图从“良序社会”概念切入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对《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中进行的良序社会与联合体、共同体之比较,做一个分析。本文认为,良序的民主社会是罗尔斯政治哲学展开的舞台,它和共同体、联合体之间的区别,涉及到人类怎样将政治理解为人的生活方式。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专属于人的自由主张,这种主张既在对人提出“关注政治”的要求,又是对“政治是实现人的美好生活的努力”的证明。
罗尔斯认为,民主社会与联合体的第一个区别是,民主社会通常被视作一个完善而封闭的社会系统(a complete and closed social system)。完善是指民主社会能够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提供实现全部生活目标的条件,封闭则是指人们生于斯长于斯并在其中度过整全的一生,直到死亡(为了便于讨论,罗尔斯暂时搁置了关于社会、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据此可以推出,一个联合体的特征应当是,能为其中的人提供部分条件(以实现有限的目标),一个人能在任何时刻出于自身的某种考虑而自愿加入其中,而在加入之前,他的身上已附有这一联合体的体系之外的身份特征。
第二个区别是,民主社会并没有一套既定的最终目的。相对地,联合体则总是为了实现某个目标而存在的。“这里,最终目的是指那些在完备性学说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目的。与之相反的是在宪政意义下的社会目的,如宪法前言中所列的——更完善的正义,自由的祝福,及对宪法的共同捍卫——都必须归入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公共理性中。”⑤容易使人费解的地方在于,宪政意义下的社会目的,和联合体的最终目的,究竟有什么不同。罗尔斯的意思大致是,以往的理论家将社会看作联合体,因为他们认为,社会和联合体一样追求某个最终目的,个人要按照自己在团体中的角色被分成不同的等级,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而服务。而民主社会绝不是这样的联合体,没有这样的最终目的,社会便不会因每个人可能为此做出的贡献而区别赋予人以政治身份,民主社会中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
在说明了共同体的具体所指之后,罗尔斯继续分析了民主社会不同于共同体的原因。之前提到,共同体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联合体。既然民主社会已被证明不是联合体,那么本不必说它与共同体有什么关系。然而罗尔斯特意指出民主社会不同于共同体,这是为了说明,在共同体中有着与民主社会更加格格不入的因素——统一的完备性学说。统一的完备性学说的问题在于,它会使得建立在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上的公共理性被忽略,将“社会”的目的置于“社会中的人”的目的之上。民主社会中情况则相反,由于社会中的理性人通过合理的政治制度设计,在公共理性下达成重叠共识,整个社会的目的,便具有了宪政意义,这时人们追求正义是出于政治理性的推演,而不再是顺从独断的完备性学说。
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罗尔斯始终在设法澄清,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正义的政治概念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形而上学、认识论教义中的正义。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良序社会是与良序社会中的公民分不开的:良序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提供合作的背景,公民则根据合理性的互惠原则进行合作。合理性的互惠原则,或许可以被视作解决良序社会稳定性的重要原则。罗尔斯在解释什么是合理性的互惠原则时,着重强调了这一原则的两层含义。他指出,“互惠”(reciprocity)概念是一种介于利他性的无偏私性(the idea of impartiality which is altruistic)以 及共同得利(the idea of mutual advantage)之间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中,“利他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将合理性的互惠原则与一般的互惠互利原则相区分,从而奠定了在良序社会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社会合作的基础。与之相对,共同得利则体现了合理性的互惠原则中的另一面即利己性,人总是为自己着想,尽可能地使私利最大化,因此合作才有了发生的可能。之所以称这种原则为合理性的互惠,是因为合作发生在良序社会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这样的合作依据的原则是一种广泛的公共理性,而并非视双方的偶然情况而变。
于是,可以设想,在良序的民主社会之外的环境中,比如共同体、联合体中,合作将呈现出远不如良序社会中的效果。在联合体中,成员的加入和退出不具有必然性,成员与联合体的关系,也就相对不会太紧密,加入联合体的动机并非利他,只有利己而已,没有合理的正义观念对成员的利益需求进行调节,也就没有所谓理性的好处(rational advantage, or good)。罗尔斯在谈到合理性的互惠原则时举了一个例子:假设人们原来处在这样的社会中,即财产的分配很大程度上依赖命运和机遇的不平等的社会(类似一种“联合体”),那么,即使置换他们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进入一个由正义的两条原则所规范的良序社会,只要他们判断事物的态度跟以前一样,就很难保证他们能够获得比之前更多的好处。⑥换句话说,在良序的民主社会中,政治上自由平等的公民是靠理性的正义观念进行社会合作,互惠的原则必须与公平无偏私的理念相结合,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而稳定维持下去。
良序社会不似联合体那样有着所谓的最终目的,于是,良序社会中合作的意义便在于其中的社会成员得到合理可期的利益,良序社会的全部价值,都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身上。作为良序的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个人的政治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罗尔斯认为,在民主社会中,公民应当是自由平等的人。这意味着,公民有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的观念)以及运用理性(进行判断、思考和与这些能力相关的推理)的能力,这些能力是他们作为全面合作的社会成员的最低程度的要求,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是平等的。⑦公民的自由则体现在三个方面:(1)认为自己同他人一样都有善的观念的道德能力;(2)认为自己有资格向制度提出有效要求;(3)以及他们有能力对自己的目标负责,这一点也能够影响对他们各种要求的评价。⑧
而有着自身的最终目的待实现的联合体或共同体则无法向其中的成员提供平等自由的保障。当一个联合体被视作应当具有自身目的,它在逻辑上便先于个人的价值,于是人的平等自由将完全不被考虑。联合体中的合作,只能被视为联合体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人的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只剩下工具性的意义。个人在联合体中的一切活动,都不是为了人的目的,而是为了联合体的未来(从历史上来看,联合体一个又一个地瓦解了)。在良序的民主社会中,这样的社会目的是不存在的。平等自由的个人在其中,依据合理的互惠原则进行社会合作,是为了满足每个人自己的合理期望,并将良序社会维持下去。良序社会的稳定,意义便在于为公民的诉求提供全部所需的空间和条件。
罗尔斯提出的每一个基本概念,如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等等,其实都在他的整个政治哲学体系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它们相互交叠,每一个概念都是通过体系与其它概念相通。但本文没有野心将这些概念全部串联起来进行完整的分析,而只想要通过比较良好秩序的民主社会与联合体、共同体的不同,对社会、政治和人的关系进行更多思考。比如,如果正处在由某种完备性学说所统一的共同体中,成员的政治参与能达到什么程度,是否可以不受压制地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再比如,良好秩序的民主社会到底是怎样形成的,良序社会中的公民是怎样为自己的行动负责的。良序的民主社会将人的全部生活容纳进去,这件事意味着人不仅“在”社会中,更要为自己作为社会公民的身份“负责”。在其它形式的联合体中,人的政治生活,可能只是人的生活的一个方面。在良序社会中,人其实是被自我规定为一举一动皆政治的,而这政治性的一举一动,便构成了人的美好生活的
真实内容。
注释:
①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45~46.
②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4.
③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35.
④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40~43.
⑤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41.原文中提到,联合体的最终目的是某种完备性学说中占特殊地位的目的,但这并不表示联合体都是依据这种完备性学说而联合起来的。按照罗尔斯的定义,只有共同体才是由共同的宗教、哲学或是道德的完备性学说统一起来的特殊联合体。
⑥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17.
⑦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19.
⑧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30~33.
参考文献:
[1]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
[2]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M].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4]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