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视野下本科院校学生社会实践权益保障研究

2018-11-14 14:37吴培培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27期
关键词:救济权益高校学生

■吴培培/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一、权利救济的源起——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社会实践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确认适合的职业、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意义,近年来,本科院校学生参见社会实践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 年辽宁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小张,经学校同意后到某测绘公司从事测社会实践。在其期间一次野外测量中, 由于小张疏忽大意,移动金属标尺走到了铁路上, 结果把电流引下, 造成小张身体的大面积烧伤,2013年10月,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学院将本校大一及大二的学生安排到富士康工业园,以社会实践为名,要求其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体力工作,并强行规定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校将不授予学位证,面对此类实践,归根结底都是由于院校与企业合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高校学生特殊劳动者的身份得不到定位和认可,使他们无法像普通劳动者那样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获得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随着以上高校学生在外参加社会实践权益受侵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合法权利的救济更是为教育界和法学界人士所高度瞩目,现实案例中,受害学生的权利救济之路并不平坦,权益遭受伤害之痛的高校学生需要的不仅是社会各方的怜悯,更是期待受侵害的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二、高校学生社会实践中权利救济缺位原因分析

(一)高校与合作企业之间地位不平等导致管理的缺位

校企合作中,学校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合作单位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学生在实践单位出现问题,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高校对学生的内部管理来看,高校学生在参与实践过程中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学校作为管理者怕担责任,人员配备有限,等因素导致学校不好管,管不起,没精力管等种种情况,而作为企业方,对于初参与社会实践的高校学生管理困难,不管从安全管理还是生活管理,都会给合作企业带来麻烦,同时,因为学生对工作环境的不熟悉,操作的不熟练,对企业的正常生产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尽管学校很“热情”地邀请企业到学校招收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但企业的态度始终不冷不热。为了和企业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希望企业提供长期的实习实践岗位,解决以后的就业问题,致使学校对合作企业在对待学生参与实践时不合理的待遇视而不见,忽视了高校学生最应当保障的合法权益这一职责。

(二)高校保护学生权益的实习制度不健全

通常来说高校担负着学生参见社会实践的教导工作,其对学生的指点和帮助在某种程度上总会起到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作用学校层面,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由于工作任务繁杂,模式为简单粗放型,专业性的指导人员配备较少,常常形成的工作模式就是供给一些一般的招聘信息和实习常识,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帮助到自己学生,很难在实践指导上起到根本作用。甚至有些高校在近几年才开始重视实践指导工作,至今还未创立起完备的实习指导体系。对社会实践的指导理念存在偏差,认为专业性的指导工作内容就是在合同上盖印,不定期将企业实践的实习信息公布在校园网站上,或举办经验交流会谈等,对于切实做到具有指导意义的也仅依赖于不常举办的实习演讲或报告等,殊不知社会实践指导是一项需要长时间累计和逐步完善的工作,特别是当在外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在其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回学校寻求救济时,部分指导人员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很难给予学生实质上的帮助和援助,长此以往,高校的实践指导缺乏专业性,很容易导致学生不懂得问题出现时如何保护自己,为学生因工受伤的维权之路埋下了隐患。

(三)申诉救济途径难实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我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建立,但由于高校学生参与实践其特殊身份被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可,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高校学生以非劳动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实践,所以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投诉和举报其教育行政部门基于职责所限,根本无法对参见社会实践的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使其处于事实上的监管真空状态,致使院校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申诉和救济。

三、出路究竟在何方——对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明确校企合作企业、高校的责任和权利,构建各方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要明确校企合作企业的责任,应根据学生实践实习的类型规范流程,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高校学生在参与合作企业的实践实习前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对于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等内容协议上要做明确规定在内,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效力和正规性,院校应该设立专口的部门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监管,企业与学校定期保持联系,并适时与学校指导老师沟通,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制定好预案,要求第一时间要通知学校和家长,共同积极商讨解决方案为其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和谐的工作氛围,将对学生的实践管理纳入到单位用工的大体系中进行统一监管。还应进行与实习劳动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对可能出现的劳动风险尽到告知义务,避免实践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其次,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

(二)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和保障工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6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首先,全面提升对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力度和专业力度,提升指导老师整体的专业素养,还设立专管实践实习的部口,为促进学生社会实践更好地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保障学生实习的质量,高校可以在各地政府的资金扶持下设置学生高校学生实践实习专项基金,负责对合作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实践不应只是走形式,应付教学检查,对合作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安全保障制度评级,对于有不良纪录或评价的企业情况应及时真实告知学生,其次,对于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本科院校在学生工作的管理中要密切关注,鼓励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发挥团委、学联、学生会的作用,应深入观察和思考学生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高校学生工作组织要加强和社会的沟通,密切与企业的联系,不断加深学生社会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丰富学生的校外内容,为学生社会实践搭建更宽广的平台。最后,高校要完善学生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平时加强对学生进行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学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切实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

(三)应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人身伤害法律体系

高等院校作为培养学生的主要平台,必须针对学生专业的特点制定合适的培养目标和方案,积极拓展与合作企业的社会实践平台,尽可能组织学生参加专业对口的实践活动。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身份有利于对高职院校的实习岗位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实习岗位供给进行统筹安排,为学校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平台,同时以第三方对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最后,共同责任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参与。企业有其社会责任,培养应用型人才是学校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参与到共同责任体系中来,为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提供实习岗位,也是为本单位挑选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

猜你喜欢
救济权益高校学生
身在异国他乡,海外华侨华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通报: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84款App
高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及作用发挥探索
疫情防控对高校学生管理体系完善的启示
提高东北高校学生冬季运动兴趣的路径研究
漫话权益
高校学生体育组织社会化及路径分析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28
私力救济的界定及其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