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逍/上海交通大学
在布尔迪厄的理论体系之中,习性(habitus)这一概念作为沟通我与世界之间的桥梁被赋予了强大的解释力。而且习性这一概念不是为了对应于内在连贯、可以普遍化的形式规范而设计的,相反,它们是实用地从经验研究中以及与相互对立的知识观的论争中塑造出来的。[1]
首先,“习性”这一概念的酝酿与布尔迪厄早期从事的田野调查有着直接关系。“当研究贝恩亚农村社会时,他意识到社会变迁与个体性情之间存在不可忽视的联系”。[2]然而无论是主观主义亦或是客观主义的分析模式都无力应对这一现实问题,由此布尔迪厄开始着手建立新的理论模式。而“习性”作为其理论的核心概念,其建立初衷就是为了超越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两种认识方式的局限性,同时又保留其各自取得的成果,拒绝在二元对立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试图建立第三种更全面的认识模式。另一方面,潘诺夫斯基的开创性研究为布尔迪厄习性概念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在60年代中期,布尔迪厄阅读并翻译了其著作《哥特式建筑与经院哲学思想》,此书认为“在哥特式建筑与经院哲学之间,在大教堂建筑与神学理论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同源性”。[3]反观布尔迪厄自身理论体系发展脉络,“习性”这一核心概念是在两条主线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发展并最后成为其理论体系的根基性概念。
综上,布尔迪厄所想要建立的“习性”这一概念是一个运动着的、具有生成能力的“建构中的结构”。以“习性”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认识模式巧妙将看似对立的双方融合为一个整体,将其作为沟通主体与客体的桥梁而存在。
习性是一个兼具“被结构化的结构”与“具有结构能力的结构”双重含义的概念。首先,习性是一种“被结构化的结构”。习性虽然从属于某一特定的行为者,但却是依托于他所在的稳定社会客观结构。因而,习性不仅是一种个人所拥有的特质,还是时刻存在着的客观结构无意识内化的结构。这种既往经验以感知、思维和行为图式的方式无意识的储存于行动者身上,继存于现时,又能在时间的延展中不断抽离不断与现实发生作用,从而将其延续到将来,产生一些客观上相契合的亦或者说预先适应这些客观条件的主观行为倾向。另一方面,习性又是“具有结构能力的结构”。习性作为一种深层的结构性文化母型,会在潜移默化之中内化成为行动者生活方式、思维模式等一切物质与精神活动的强有力的生成动力。我出生于这个场域,在场域中学习、成长,将所学内化铭写在身体之中,再通过行为外化,对这个世界作出回应。因而,布尔迪厄虽将习性赋予无穷的生成能力,但由于其受到历史与场域的限制,却并未给予这种生成能力以足够的可能性空间。
新理论的建立必然伴随着来自各方的理论交锋,而习性作为其理论最常被引用的概念受到了最多的误解与争论。本文将指责集中在最主要的一点之上——以“习性”概念为起点所建构起的社会实践理论是否能将其称为第三种认识模式?许多学者认为布尔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体系的论证过程避重就轻的绕过了习性的逻辑起点这一问题,形成了一种“结构产生习性,习性决定实践,实践再生产结构”的循环论证的封闭模型,是对固化结构的循环再生产。
布尔迪厄对于此类指责并非毫无回应。首先,布尔迪厄认为习性与所在场域有着本体论契合的关系。他承认习性抵制变化,因为早期的社会化经验相比后来的社会化经验更具有构建内在倾向的力量。但与此同时,布尔迪厄指出,习性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随着经验而改变的同时也在经验的影响下不断强化与调整自己的结构。而行动者所在的场域也是一个潜在开放的游戏空间,场域的本质是一种行动者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资本博弈的动态关系,其也为场域之间的上下流动提供了可能性。
无可置疑,布尔迪厄以实际行动为世人开辟了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可能性,阐释了他视域之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布尔迪厄曾经说过:“习性的概念表达了非常重要的思想,即社会‘主体’不同于瞬间精神。”习性是历史的产物,是社会客观结构的精神心理缩影;与此同时,习性又在历史中发挥着持久的作用,确保着既往经验的有效在场,使得行动者实践活动具有一致性。总之,不能用主观或客观去界定习性,也无法用绝对静止或不断变化去描述习性,它是主与客、内与外、静与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统一体。
在笔者看来,习性虽还存在着瑕疵,面临着来自各方的种种责难,并未能够做到真正的颠覆,但瑕不掩瑜——虽然习性是身份无形的标识,也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区分的界限与难以跨越的断崖,但它更可以作为彼此之间、主观与客观之间有效的沟通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