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与医学的相通之处谈法学教育的理念

2018-11-14 23:01:3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长江丛刊 2018年31期
关键词:法学医学意识

■罗 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近些年,国内高等教育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科际整合”的理念,有学者指出,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依靠单一学科知识探寻解决方案是不足够的,需要挖掘相关学科间“共同的工作假设、共同的理论模型、共同的研究方法和共同的语言”,以弥补单一学科知识在解决社会问题时表现出的不足。对此,笔者深以为然。人类知识体系的学科划分固然有其特定的价值和意义,但由此造成的封闭性与局限性也不可忽视。法学与医学原本就有着诸多“天然”的相通之处,通过对比分析法学与医学的共通之处,并由此对法学教育应具有的理念进行检讨和反思,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法学与医学的相通之处

第一,法学与医学在权利领域有交叉。权利概念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学甚至可以说就是围绕权利而建构的一系列知识体系。现实中,各种法律活动所围绕以及处理的,也都可以归结为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这一点是显见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从表面看来,医学处理的问题是人类的各种疾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观念的更新,人们开始普遍地将一些医学问题纳入到法律视野来加以观察,从而使法学与医学有了显著的交叉地带。在当代社会,由于法律活动与医疗活动的参与者都是“社会动物”——人,因此,医学领域的问题“溢出”学科边界,成为跨界问题已是常态。第二,法学与医学都注重秩序的维护。秩序,毫无疑问是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法学中所强调的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意味着各司其职、定分止争,意味着社会中的各种主体都依规则行事,由此所达成的一种和谐、平衡及稳定的状态。而反过来,假如规则意识丧失,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定位陷入混乱,那么社会有机体就一定会陷入“病态”,这也就是学者们所谓的“社会病”。“社会病”这一术语其比喻来源其实就是社会与人体二者之间的相似性。而对于这一点,早在古希腊时代的哲人柏拉图就已经有了论述。根据柏拉图的见解,正义的本质是一种和谐、平衡状态,这一状态既有外在于人的,即城邦的和谐平衡;他指出:“正如疾病是身体的不幸,不正义则是灵魂的不幸;它不幸是因为它意味着灵魂处于病态,失去了健康的平衡与秩序,取而代之的是混乱无序。”柏拉图正确地指出了疾病的本质——失序。由人组成的城邦与社会倘若失序,也会使其处于病态之中,此时,同样需要法学研究者去探寻患病的原因以及治疗的方法。第三,法学与医学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相同。医学领域中解决疾病的诊治问题,在逻辑上的思路可以理解为一种简明的三段论推理模式,这一模式与法律领域的司法三段论极其相似:医生面对的病患症状如同法官面对的案件事实,医生头脑中存储的疾病特征如同法官头脑中的法律规则,从这二者进而推导出应得的结论——对于医生而言是诊断结果,对法官而言则是一纸判决。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讲,正是这一思维过程的相似之处,使得法学教育中提出“诊所式”或者“临床式”教育成为可能。

二、法学与医学的相通点对法学教育理念的启示

第一,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是一种发现问题的能力,也是一种思维层面对问题存在的敏感度。作为法律人,无论是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还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抑或对社会事件的观察,都需要具备足够的问题意识。目前,国内虽然早已从西方国家引入了“诊所式”法学教育,但由于各种原因,在现实中还是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笔者认为,虽然全面推广“诊所式”或“临床式”法学教育有一定难度,但在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中,着重培养学生基础的问题意识还是能够做到和应该做到的。只有具有问题意识,才能切实地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第二,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未来意识。早在两千年前,希波克拉底就提出要注重医生预见能力的培养。由此,医学逐渐发展出一个重要概念——预后。这一术语主要是对疾病的发展和未来可能的结果做出预测。同时,预测并非最终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借助于当下的预测,医生要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诊疗手段,同时要指导病人的生活管理,使得病程发展能走向最好的结果。这一概念及做法充满了未来意识,是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疾病。相较之下,法学教育领域对于这种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间联结鲜有强调。第三,法学教育应当强调谨慎判断的思维习惯。无论法学还是医学,其判断的做出虽然都与三段论模式紧密相关,但绝不是大小前提的简单相加和计算。现实生活中每一个病例和案例,都会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学校、课本所提供的,是剔除了诸多细节与个性,仅将特征突出的共性部分保留下来的典型。对这一差异保持清醒的认识是认知的前提,在此前提下,走进社会现实的法律人,应当时刻提醒自己:任何一个细微“参数”的变动都可能引发“蝴蝶效应”,进而带来最后结论的巨大变化。对于医生而言,诊断结果的偏差,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对于法律人而言,一个错误的判断也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权利。因此,在做出结论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这一思维习惯需要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加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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