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

2018-11-14 22:02潘家永
老年世界 2018年11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小赵老赵

编辑同志:

我们社区的老赵是位孤寡老人,2010年2月,他因摔伤卧床3个多月,由其远房侄儿小赵护理,负责其生活起居。老赵见小赵很尽心,于2011年3月立下遗嘱,言明自己去世后其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小赵拿到遗嘱后,对老赵的照顾次数逐渐减少,并于2012年6月开始撒手不管。后来,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2013年1月,老赵与社区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此后,一直由社区派的人负责照顾老赵,直至其2018年6月去世。老赵去世后,小赵突然出现,提出老赵已把其房屋赠予自己,而且做了公证。请问,老赵的房屋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读者:管克诚

管克诚读者:

老赵的房屋应当归社区所有。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也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本案中,老赵与社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而且社区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虽然老赵于2011年3月已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明确房子归小赵继承,但因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全抵触,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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