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田 陈梦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容隐制度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应将开始出现了,从秦朝时期开始一直到清朝末年,容隐制度一直在我国刑法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容隐制度对现代刑法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期望能够借此有效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和民族精神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法律和一个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以及综合素质相同,是一种固定的性质,并且其带有着非常明显的属性。一个民族之所能够团结在一起,其根本原因所在就是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和该民族内部的同族意识。在日常生活的过程当中,法律规范可能就存在于普遍新乡的目标之中。法律类似于语言,是不会中断传承的。同时法律还和一个民族之中的其他习性差不多,是会受到同样的运动以及发展规律的支配的,同时还会按照内部一定的规则进行发展。总的来说,法律是随着一个民族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同时一个民族的强盛与否也会对法律产生严重影响,当一个民族的民族性完全失去的时候,法律也会随着消亡。在制定现代刑法的过程当中,要想保障刑法符合一个国家的国情,就必须要结合容隐制度是否符合该国家的国情,同时结合该国家的民族性问题,立法传统以及民族思想,才能够有效保障刑法的合理性。
以诉讼的角度为出发点,通过调查收集证据,能够有效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而进行公正的裁判。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借此对民众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达到维护民众权益、社会权益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将容隐制度融入到刑法之中,能够对国家的权力界限进行明确,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这同时也给家庭自主发展提供了游离空间,为我国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让亲属之间进行互相作证,揭发检举犯罪问题,有效将国和家之间存在的界限去除了,存在滥用国家权力的嫌疑。在刑事案件之中,国家对犯罪行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之间不能够隐匿对方的犯罪情况。这从本质上来说已经将证明、揭发犯罪的义务转移给了公民,每一个公民都因此获得了新的角色:警察、检察官。同时这也标志着国家的权力已经深入到了每一个公民的家庭之中。但是这就与我国发展市民社会以及对抗日益增长的国家权力,为法治发展培育社会根基的核心思想相悖。除此之外,容隐制度同时符合了现代刑法之中的谦抑、人道价值。
在现实生活之中,和犯罪嫌疑人有着最密切关系的无疑就是他们的亲人,因此在犯罪嫌疑人完成犯罪活动之后能够第一时间知晓犯罪嫌疑人的不正常举动的也是和其相处良久的亲人,而犯罪嫌疑人在逃逸过程当中能够依靠的也只有亲人。通过亲属的帮助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这种大义灭亲的法制观念以及缺乏容隐思想,导致犯罪嫌疑人亲属会面临法律以及亲情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方面就是我国法律以及社会所带来的到的压力,而另一方面就是亲人伦理道德价值观所造成的压力,这两个方面的压力将会使公民的内心承受着巨大的煎熬,给他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思想压力。相比较司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裁判,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将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成本:分别是伦理道德方面的成本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其亲属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辨别需要消耗的成本。而容隐制度的应用则能够有效禁止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亲属进行做作证的行为,有效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同时也有效防止了司法裁判工作出现损失公正以及权威的情况,这同时也契合了法律所追求的效益价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要指的是在实时行为的过程当中,当事人能够采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法律的实现必须要依靠民众的遵守以及服从,在制定法律制度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应当考虑法律制度的现实可能性。法律的要求就是要求民众做自己能够做到事,不能够让去做自身无法完成的事,这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也有就是无期待可能性。如果法律忽视了有期待可能性的问题,强行让民众去完成自身不可能完成的事情,那么绝大多数的人都无法做到,立法这种,最终司法效果将会大大折扣,严重影响法律在公民醒目之中的地位,造成守法困难、执法更加困难的情况发生。
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应当具备两种特点,这两种特点分别是限制权力以及保护权力。在制定法律制度过程当中,工作人员必须要着重注意出了需要对社会利益进行保护之外,还需要注意利益保护的均衡性。这也是现代法治之中的重要制度。当工作人员在对某一项社会正义进行维护的过程当中,还应当考虑到维护行为是否会导致出现另外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容隐权是以人性化为核心的一种基本权力,是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的使人的基本权力。如果对容隐制度进行完全否定,那么就意味着让公民去完成他们无法做到的事情。当公民的一个亲属出现犯罪情况时,那么犯罪者的所有亲属就必须要抓住犯罪者,同时需要向当地的公安部分进行举报,不然犯罪者的亲属就构成了窝藏包庇罪。除此之外,还有当亲属在出庭作证的情况之下,证人必须要根据事实进行回答,否则证人就犯下了伪证罪。从本质上来说,这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株连制度的现代版本,其本质含义和现代法治制度的思想存在冲突,违反了现代法治制度尊重人权的思想。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同居者,那么该证人拥有免证的权力。
人权是应有权利之中的一种,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之上的权利。人权是建立在人类的本性以及本质之上帮助人类真正掌握自身的命运必然平等享受的权利。人权和法律存在机密的关联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之中:
第一点,人权之中体现的尊重人、关怀人的精神能够有效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一个好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对该国家社会进行有效调控的方法,如果该国家的法律不符合该民族的道德要求,同时在制定的法律之中也没有充分尊重民众、注重人权,并且并没有结合公民实际需求制定相关内容。这直接导致法律无法得到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并严格遵守。严重情况之下还会导致出现社会动荡的现象。人权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那就是法律必须要拥有一个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通过该项内容还能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点,要想达到实现人权的目的离不开法律的帮助。要想有效实现人权,法律的确认以及保护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注意使用法律对人权进行保护,那么最终人权就只能够存在公民的思想之中,当人权侵害被侵害的时候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容隐制度之中有效展现了人类在生存以及日常生活过程当中对于家庭和谐、幸福方面的追求,该制度之中有效反映、认可了人权精神。因此通过在现代刑法之中融入容隐制度,不仅符合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原则,同时还能够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促进我国人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容隐制度在现代刑法之中主要表现为两点情况:第一点,罪犯的亲属如果具备知情人的身份,那么他们是不是应当承担作证义务。法律是不是应当明确规定罪犯亲属为知情人具备免证权利,这个情况主要存在刑事诉讼以及证明方面;第二点,在刑事实体法之中对容隐行为是否给予免除出发。因此,我国在将容隐制度融入到现代刑法之中应当结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同时在赋予一部分作证人拒绝作证权力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对此我国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借鉴日本以及台湾在相关法律之中的内容,明确容隐的人群应当是犯罪者的配偶的五亲范围以内的血亲、三亲范围以内的姻亲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等等。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法律之中关于亲属免证的划分范围不能够过于宽泛,不然就会对侦查以及打击犯罪工作产生影响,同时也不能过小,否则融入容隐制度的目的就无法有效达到。
除此之外,我国主要崇尚的是婚姻自由,而这一理念的核心就在于男方和女方属于自由恋爱。并且男方和女方之前相处的最终目的是成立家庭,双方之间有着配偶一样的关系以及情感,同时男方和女方之间都对对方抱有充足的信任。有鉴于此,我国现代刑法之中还应当将恋人归纳到容隐全的主体范围之内。但是恋人这一身份过于笼统,因此现代刑法应当将其划分为一下两个类别:第一种就是以建立家庭为目标的恋人;第二种就是不以建立家庭为目标的男女朋友。为了便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归纳到容隐主体范围之中的恋人应当是第一种,也就是以建立家庭为目标的恋人。
司法机构在向公民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明确告诉民众其有作证特免权,否则取得的证据一律都是为非法证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同时非出于亲情目的的情况下不能够进行容隐,一切出于个人私利的容隐行为都不能够免除法律处罚。
应当将以下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排出在外:第一点就是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这是一种对于我国所有公民共同的权益产生侵害的行为,是为我国以及我国所有公民所不容的。因此,在对犯下这一罪行的罪犯不能够应用容隐制度;第二点就是亲属和亲属之间出现的侵害的行为,比如说当某一位公民对自身的亲属进行虐待以及杀害的行为。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是不能够采用容隐制度的。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身的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行为如贪污受贿等方面的内容,犯罪人的家属其拒绝作证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除了以上列出的犯罪行为之外,容隐权应当使用其他所有的犯罪类型。但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其拥有的最基本权利,其他全力维护行为不能够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是容隐权却造成了这一问题。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对侵害公民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犯罪进行容隐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历史上的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刑法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汲取容隐制度之中对国家刑法有利的内容,借此对现代刑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