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案例】胡女士非常顾及娘家人。在农村时,她常常背着丈夫谢某,把自家粮食送给兄妹,偷偷攒钱供兄妹的孩子上大学。谢某觉得在农村的日子没法过,全家转让了土地,卖了农村的房屋,来到城里。进城后,胡女士变本加厉,甚至背着丈夫借高利贷为侄子买婚房。直到债主上门,谢某才知道。谢某气愤至极,与胡女士离婚。债主提出要谢某承担一半债务。
A【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对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男外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清偿。故谢某对胡某为侄子结婚所负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刘某是一富家子弟,好吃懒做,挥霍无度。婚后,其经营的企业破产,家势衰落,但他有班不上,与一些狐朋狗友整天吃喝玩乐。每次消费后他还争着买单,甚至四处签单画押。因为欠账过多,这些饭店、酒店、歌舞厅的老板把刘某和他的妻子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用家庭共同财产清债,甚至要求执行刘某和王某的住房。王某忍无可忍提出与刘某离婚。
A【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何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显然刘某因个人玩乐所欠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案例】郑某与老伴周某奋斗一生,把小染料作坊壮大成了化工厂。有了钱之后,郑某背着老伴从化工厂抽出资金开了一家酒店,安排情人赵某当了经理。酒店严重亏损,欠下巨额债务关门停业。因为酒店是化工厂的子公司,债主纷纷要求化工厂还债,周某得知后提出离婚,与郑某实行股权分割,由郑某用自己那部分财产抵债。
A【说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负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没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没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周某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于某中专毕业后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农村老家。退休后有时间了,父母却先后去世,因为没能在父母身边伺候,她一直心存愧疚。逢年过节,她都要到农村父母的坟头祭祀,带去大量祭品,烧大批纸钱。出于安全考虑,老伴张某向来反对烧纸,可于某不听劝阻。前些日子,由于风大,于某烧纸时引燃了坟头荒草,烧毁附近林地大量树木,造成了数十万元的损失。于某被以失火罪追究,其家庭财产中张某的部分也要用于赔偿吗?
A【说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二条、第四条中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罪责自负,不牵连无辜,于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要于某自己承担,形成的损害赔偿之债也应由其自己承担。其家庭财产中张某的部分,除非张某同意,不应用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