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防控

2018-11-13 12:04赖传根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受害人维权

赖传根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社会秩序稳定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诸多矛盾严重冲击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侵害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的统称。我国现阶段的中心任务还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如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当前亟需解决的现实难题。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日前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聚焦服务发展、防控风险,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严防经济金融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由此可见,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因素,如何打击防控是大局,是重中之重,也是当务之急。国内外的诸多警示告诉我们,失去了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社会建设都将一事无成,人民美好生活也将成为泡影,甚至会出现社会大动荡,所以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我们永远在路上。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破坏

(一)受害人数多、受害面广且复杂

大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人往往将受害人目标锁定在亲朋好友、年纪较大的退休人员中,当受害者受骗后往往难以承受,极易造成家庭矛盾,从而破坏社会稳定。如清流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亿案中,21%的受害人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10.5%的受害人是退休的职工干部,还有部分受害人被诈骗金额是其养老钱甚至是一辈子的积蓄,每每看到受害人无助的身影,心中不免唏嘘不已,却又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隐藏的社会毒瘤若不彻底拔除,必将导致民心不安,社会不定。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长投机之风

涉众型犯罪手法通常表现为,依托某种产品的销售或是许诺受害人高息回报的方式,从而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占有被害人财物,从宏观发案情况来看,形势十分严峻,具体表现为将巨额金钱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乘势投机,扰乱金融秩序,使人触目惊心。如震惊全国的浙江吴英案,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再如公安部“破案会战”中破获的“明明商”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此类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过亿元的已不鲜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和破坏。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易引发其他刑事犯罪,形成一案数罪的特点

由于涉众型犯罪不断呈现出隐秘性、多样性的特点,极易诱发其他刑事犯罪,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湖南李某非法传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在实施非法传销的过程中,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抢劫等行为,最终被数罪并罚。上述案例反映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已从单纯侵害受害人财产转变为侵害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发人深省。故在新形势下,打击涉众型犯罪需从源头抓起,将其他诱发性刑事犯罪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在维稳中的意义

(一)通过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深挖背后根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受害群众经济基础,从而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加大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力度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以下几个意义,其一是修复受害人家庭关系,针对被害人丧失的财产进行追缴,缓解家庭矛盾。由于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有部分受害人系亲朋好友互相介绍而来,“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影响甚广,及时追缴涉案财产,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其二是在防控犯罪中往往有一定形式的普法宣传,也能对普通群众产生影响,预防受骗上当。其三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释法说理,一定程度上防止受害人因不满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保障社会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市场有效运行

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流动资金和涉及的经济领域更多、更广,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一旦此类犯罪频发,将对金融领域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加大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力度,不仅能引导社会经济良性循环,还能让此类犯罪无处遁形,从而维护经济秩序。

(三)恢复群众对金融领域信心,增强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信用体系受创,这无疑也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打击。针对部分机构受不法分子蒙蔽而被利用的情形,办案机关一经发现从严打击,重树群众对金融领域的信心。在案件办理中有时会存在办案单位间不协调,或是办案人员言行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忌的现象,需耐心释法说理,节省司法资源,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打击涉众型犯罪目前存在的困境

(一)涉案金额大,作案周期长,取證困难

首先,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面广的特点,一般来说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周期较长,短则一两年,长则三四年甚至更长,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在案发之前,受害人由于受到误导和蛊惑,一直抱着侥幸心理,不愿认清事实,直至对方资金无法周转而携款潜逃后,受害人才猛然惊醒,结群报案,却不知为时已晚。作案周期长也极大影响了案发后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不利于后期公安、检察机关案件侦办公诉。其次,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由于案件发生呈突发性特点,往往侦查取证较困难,这跟经济类犯罪证据搜索繁杂、涉案资金走向和性质难以甄别有很大关系。最后,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核实一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及被害人人数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耗费大量司法成本也是办案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受害群众情绪大,上访现象频发

从早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构成来看,一般以农民、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此类群体收入较低,亟需获得金钱以支撑生活,故在不劳而获的心理支配下极易被犯罪分子盯上,一步步走入犯罪分子步下的陷阱。但是现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受害者群体逐步扩展到公职人员、公司白领、退休老干部等人群,呈现出受害群体高素质、高收入的特点,这跟社会浮躁、社会投机等因素紧密相关,背后原因发人深省。受害人被高投资收益的许诺所诱惑,抱着盲目乐观的心理,一旦遭受损失,往往承受不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容易出现过激言行,由此引发的上访压力可想而知。在具体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出现严重后果时才导致案发,这使得侦查工作在一开始处于被动状态。

(三)案件定性难、争议大

因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多涉及经济纠纷,在民刑交叉领域常常难以区分,如在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集资诈骗案中,企业既向外部集资,也向内部员工集资,为案件如何定性带来困难。如清流县检察院办理的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亿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以经营矿山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中有100多万元是来自何某自己企业的员工。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范围广,各地公安偵查机关时常发生多地立案的现象,跨地区沟通的不便往往导致重复侦查,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处置该类犯罪对区域部门之间的协调程度要求较高,相互协调难度也较大。

四、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维稳举措

(一)建立多部门联合维稳机制,共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惩治犯罪,还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维稳涉及诸多利益群体和法律关系,也涉及诸多党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检察机关必须联合公安、法院等各有关部门,形成相对固定的联合维稳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优势,彻底粉碎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二)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机制,加强情报收集工作

建立和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需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以强大的网络数据库为依托,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犯罪发生。由此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广辟线索来源,准确掌握、充分运用各类情报信息,进而准确分析形势、作出正确决策、精确指导打防控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三)加强法律宣传,主动开展群众工作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侵害对象群体性特征明显,故应有针对性地向几类重点人群宣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相关知识,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种类、危害以及犯罪手段等,避免公众上当受骗。同时还应通过媒体发动群众积极提供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线索。另一方面,要加强警民、检民互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当受害群众到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时态度诚恳,积极帮群众出谋划策,争取群众信任,树立良好形象,也有利于维稳工作的开展。

五、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如何理性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害者群体面较广,文化素质也各有不同,维权的程序和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法律规定的维权程序和方式有诉讼和信访两大类,超出这两类维权途径则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非理性维权。诉讼程序又分为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程序应当是受害者最直接、最方便的维权途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先刑后民”的法律制度规定,受害群体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存在障碍,只能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维权。总体来说,还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更具保密性,一般受害者很难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从而引发一些影响稳定的因素。还有一个理性维权的渠道就是合法信访,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利益受损群体可通过向检察机关控告,以此来督促公安机关案件侦办,这也不失为一种便捷有效的救济方式。众所周知,最不可取的就是泄愤型维权,为法律所禁止,受害群体往往会采用大规模的人员聚集、上访方式,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以舆情促维权,这种极端的维权方式不仅不能惩治犯罪,挽回损失,还会给社会稳定造成压力,于己于人都没有好处。在上述维权程序和方式中,诉讼维权应当是主要的也是最合乎法治要义的方式,但诉讼过程长、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也确实让一些受害者失去耐性,故在社会实践中,信访维权不失为合法维权的第一选择。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维稳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国内外维稳形势也日益复杂多变,涉众型经济犯罪触及社会诸多方面的利益,若不从严打击,从源头上加以防控,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公检法部门应在打击犯罪以及群众工作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通力合作,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促进维稳工作开展。

(作者单位: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清流 3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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