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与中国启示

2018-11-13 08:08谢涤湘
山西建筑 2018年30期
关键词:遗产文物文化遗产

汪 谋 谢涤湘

(广东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广东 广州 510090)

0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面貌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中变得焕然一新。然而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大量历史建筑文化遗产受到破坏,“保与拆”的矛盾在某些城市地区日益突出。

需要注意的是,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记载了文明的发展历程,是文化传承的载体,提醒人们的来处,对地方感的营造意义重大,表达了物理空间与集体记忆的联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其保护意义及价值对城市来说不言而喻。

在当前我国城市更新大背景下,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变得岌岌可危。城市更新进程下的建筑遗产保护例如保护政策决策[1]、文化遗产利用方式[2]、多方利益的权衡[3]等诸多方面正面临许多现实困境及问题,英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发展成就,就此方面而言在众多西方国家中相对突出,相较而言对我国具有较为现实的借鉴意义。

1 英国经验

从时间轴看,英国建筑遗产保护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可粗略划分为二战前的缓慢起步,此阶段保护范围仅局限于建筑修复领域或局部单体,就法律保障而言也只陆续通过了几部法案;

2)第二个阶段为二战后几十年的发展期,城市破坏促进了建筑遗产保护的迅速发展,政府通过登录建筑制度与保护区制度的设立形成了独特的建筑遗产保护体制,此阶段的建筑保护与城市规划轨迹相结合,建筑遗产的管控范畴慢慢从单一建筑保护转型拓展到整体的地区性管控;

3)第三阶段是1960年之后的成熟阶段,这个阶段是现代美学学派的转型兴盛时期,建筑遗产获得整修与再利用,初步与市民生活结合在一起。此阶段公众参与越来越多,同时将建筑遗产保护提升到生态层面,可持续发展成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下文对英国建筑文化遗产的相关方面进行引介。

1.1 建筑文化遗产评价标准

建筑文化遗产在各国称谓各异,但一般而言,指的是兼具文化、艺术、人类学或社会人类学意义的历史文物、建筑楼群和遗迹。

英国作为实行登录制度相对较早且较为典型的国家,在1994年的《城乡规划条例》中,提出了文物建筑登录体系。文物建筑登录的判定以构建年代作为标准来挑选:

1)构建在1700年前,保留极佳的建筑为一级建筑文物;

2)1700年—1840年间构建,之后经历年代舍弃之后残留下来的建筑为二级;

3)构建于1840年—1914年年间,具独特特点,或建筑大师的精品佳作为三级;

4)构建于1914年—1939年之间、通过挑选之后的建筑为四级[4]。1970年英国对登陆体系进行了调整,第一等级的文物建筑维持原判,调节部分三级文物建筑并入到二级,余下的三级及四级文物建筑并为三级。维持之前的维护标准。中央政府管理一、二等级的文物建筑,地区政府是管理本地第三等级的文物建筑[5]。

1.2 英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2.1立法体系

英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核心是国家立法,其以古代遗迹、登录文物建筑和文化旧址等作为不同级别的保护目标,周密地制定了各种维护措施、维护组织和团队、地方政府职责和资本决策等。地方政府以实行并对群众推广对应的法律文件,给对应的机构和个体提出指导、建立和维护询问,规定区域层次的规划和法律条文,对国家立法做补充与深化,将保护组织的监督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步骤当中[5]。同时后续监督体系也被纳入立法,任何破坏及损伤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仔细的行政审查,若有必要,规划部门可通过拒发开发许可的方式拒绝审批。同时已评选为文化遗产的历史建筑若不认真保护可能会失去其头衔。

1.2.2行政体系

英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为中央─地方两级管控体系,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规划部门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分设在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相关的宏观保护法则和决策拟定,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政策落实和平时的治理事务,见图1。

由载入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和维护标准可知,英国文物建筑的删改(比如扩、改建、外观及细部装潢变化)或移除,先要通过规定机构核对审理。为了持有者对其文物建筑的随意修改,其在改动前一定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规划单位将审批结果公告大众,经过公众意见综合后得出最终结论。决策过程需详细参考建筑文物等级、改建幅度、详细范围和内容、对周围风貌的适应性评价等多个指标。

英国建筑保护体系比大多数国家内容繁杂、严苛,却有正面的效果,公众的愿意遵从使建筑保护体制具备厚实群众根基,各级行政管理、监督咨询机构、社会组织体系井井有条地实行,各层仅设一个行政主体监管,有利职责和权利的分工明确。

1.3 资金来源

英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一为英国和地方政府的财务拨款,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且每年都逐步向上增长;二为国家投入资金合作带头鼓动地方政府,通过组织机构、慈善组织团体及个人的多方配合辅助,并借助民间团体、当地居民及商会的力量。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由于英国遗产事业非常成熟,于1994年成立的遗产彩票基金每年将大约2.55亿英镑投入新的遗产项目中[6]。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和地方资金的分担份额;三为相应政策制定的多渠道及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公共事业拨款、分期付款、发行奖券、自筹资本等方式[7]。

资本来源主要通过立法得以保障。各级法规明确强制性规定了使用在保护目标的资金补贴额度,从根本上保证了资金来源的长久稳固。英国自1982年—1990年年间的13个相关重要法令及修正案中,半数以上明文规定用于保护的补贴额度或者比重,英国保护立法中的资金保障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1.4 文保实践过程中的社会参与

在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志愿者这一群体也很重要。1948年批准的《国家辅助法》中,确定了志愿人士的无偿服务机构的法律位置。最近70年来,政府为志愿者及其组织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此举逐渐成为国家遗产保护的优良风俗。无偿劳动已经变成遗产保护的慈善举动,英国约有40%的成年公民会每个礼拜花约4 h做义工(包括为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在各组织及个人参与中,国家信托的遗产保护志愿人士团队最为强大,信托组织将志愿参与省下的费用再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8]。

2 中国启示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为了过去而过去,应是为了现在而尊重过去”[9],如何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其答案需要我们进行不断探寻,本文对比中英两国建筑遗产保护现状,对我国提出健全历史建筑保护体制、推动公众参与机制,以期对中国城市更新下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有所帮助。

2.1 健全历史建筑保护体制

对比而言,我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缺少应有的前瞻性、未能立足于城市规划的高度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除此之外,立法不够细化与明确,举例而言,即使部分建筑被评为历史建筑,也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挂牌。与此同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建筑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三者各自为政,其管理结合程度较低。除此,中国还缺少有关法规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大众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疑虑较大,社会捐助数目少,非营利组织难以为继[10]。比较而言,英国等国家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其内容涉及立法、资金、管理等方面,这套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以立法为核心,重点内容有二:

1)保护体制的萌芽、发展和成熟阶段皆以相关立法作为保证保障,作为基础保证保护事业成功;

2)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保护事业的多项内容,包括保护组织的范畴确定、后期管治的执行进程、相关保护部门的职责义务、保护资金的来源要求、公共参加方法及赋权,后期的管理安排等保护体系的各层面内容。在宏观层面上学习这一体制并让其盛开在中国的制度土壤上,各部门任重道远。

2.2 加强公众参与

西方国家对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相较而言公众参与度较高,并在保护各阶段都有涉及。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后,使得人民群众与国家政府能够配合的非常默契。人民群众想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心愿便能够落实到实际当中去。

除了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外,目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亦须鼓励非营利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的城市历史建筑保护部门大多都是在国家的引导下慢慢建立的,现行政策较难调动公众积极性。而在国外,公众不仅具备较强的保护意识,还有机会实际落实其想法,政府也积极促进立法。其保护组织经费亦受公众监督,其经费来源为个人、慈善机构或者相关政府,保护组织需要定期向议会提供报告,账目公开透明。同时为了防止各部门及组织无作为,英国的建筑遗产保护部门将权力进行拆分,建筑遗产的经营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相关慈善团体及个人持有部分的运作权。国内保护部门也相应考虑到此现状,加强宣传,利用媒体及互联网的宣传作用,如故宫的推广模式,拍摄纪录片等提高公众对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其次可相应对公众进行一定的物质激励如减免税收等,同时调查及选取适合公众参与的渠道方式及时间。第三,亦是最重要的一点,对公众进行赋权立法,使经过选择的民间智慧真正发挥作用。最后,积极促进公众监督,提供监督绿色通道,形成完整的保护链条。

3 结语

政府主要分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其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为有指导作用。中央政府在做任何决定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群众利益,而地方政府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违背中央政府的长远战略目标。因此,在宏观层面上完善涉及立法、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保护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11]。

英国的建筑遗产保护政策相对较为完善,因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例如,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措施,英国更注重政府的引导作用,并不过度干涉资金运营,而是把控住大方向,制定相应政策调动公众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参与热情。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无论是从文化遗产继承纪念性出发,还是从再利用的客观价值性出发,都是极为必要的,而将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起来,是今后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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