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加英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资源损耗和生态破坏不断加剧。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太湖蓝藻事件等环境污染事件频频爆发,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已进入高危状态和事故高发期。然而,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却被“主体资格”卡住了瓶颈,环境公共利益是关系到代与代以及代际利益的持续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公民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提出者也是环境公共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因此,面对凸显的环境问题以及环境公益诉讼输多胜少等现状,迫切需要我国尽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从目前法律规定的现状来看,对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持否定态度的,现行立法并未赋予公民以原告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只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唯赋予社会组织以环境公益诉权,并且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界定。这就使得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1、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环境民主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发言人潘岳指出,公众应该成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应将以公民作为主要力量。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在于“公民诉讼”,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发展环境法治的内在要求。通过公民参与环境监督,提起诉讼,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这是对现有国家机关职能发挥的预防和补救,这也是民主环境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政治发展的需要。
2、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环境权的本质所在
在我国最早对环境权作出完整阐释的是蔡守秋教授,在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上发表《环境权初探》,在他的文章中对环境权的发展情况及其概念和主要内容都做出了很详细的介绍。在我国,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即环境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在我国的出现,是兼备人权与国家权的双重属性。这要求我国公民勇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这同时也是对人权和国家权的最大实现。
公民个人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环境公害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其具体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限制和问题,不利于发挥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用”。
1、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众多利益的集合,对某种利益的过度保护则意味着对其相对利益的削弱或损害。环境公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过分地扩大和保护某个或某些公民个人的利益,势必会影响到其他的公共利益。
2、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专业和技术上的限制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专业性比较强、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复杂诉讼。公民个人大多数欠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查过程中会需要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现场勘查、证据收集、损害后果鉴定、举证等任务,大多数公民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满足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这些环节的需要。
3、诉讼费用和时间的限制以及滥诉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诉讼,大多数时候耗费巨大,公民个人支付能力有限,难以承担。此外,很多复杂的环境公益诉讼都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让很多公民难以为继。这样大大削弱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是历来解决“滥诉”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公民个人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那么就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滥诉问题也会相应地出现。
我国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严峻,令人堪忧,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又是民主环境和环境权的内在本质所在,这就需要我们加速制度建设, 积极鼓励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修订法律
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源于环境权,也是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内涵所在。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尚处于摸索阶段,在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定义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我国基本法《宪法》中,未对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予以定位,也未对公民环境权作出规定。
2、鼓励环保团体诉讼
在实践中,由于公民个人自身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经济实力的不足,知识能力方面的欠缺,以及环境诉讼案件长期性与复杂性的特殊性,公民个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故此,就需要有组织的公民集体如环境保护团体组织。相比较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团体组织在财力、人力和专业技术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有能力与环保不作为机关、排污企业做斗争。
3、倡导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又被称为集团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管理,有利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4、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在这个信息化加快的时代,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力量,其掌握信息量早已超过社会其他主体,构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模式民众了解政府机关职能的途径之一,也是公民监督公权力的依据。在我国尝试构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首先,有利于保证公民环境知情权。其次,有利于保证我我国环保部门的转变职能,为我国环保公益事业带来新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