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发展农村生产组织思想探析

2018-11-13 22:41刘玮
新生代 2018年23期
关键词:列宁俄国农场

刘玮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日照 276826

一、列宁农村生产组织思想的背景

(一)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的学说是列宁理论的直接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世纪中期到末期,对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化做了系统阐,这也成为列宁农村生产组织思想的重要渊源。

(二)现实国情

列宁进行农村生产组织思想的探索是当时俄国现实国情的需要。

从政治上看,一方面俄国农民数量庞大,农民对于苏维埃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态度关系着革命和今后建设的兴衰成败,“农民是俄国的决定因素,这是谁也不能怀疑的”。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两面性既有摆脱压迫革命性的一面又有维护自身小生产利益的一面,因此,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者要想得到农民支持和拥护,必须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利。

从经济上看,1861年农奴制改革和斯托雷平村社制度改革后俄国的封建残余仍然遗留下来,农民生活仍是困苦不堪。而列宁生活的时代恰赶上俄国处于一个介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方落后国家之间的小农国家,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而在这其中,贫农约占65%。总体来看,俄国还是以小农经济为主。

二、列宁农村生产组织思想的内容

(一)列宁主张建立多种农村生产组织

第一,建立国营农场。十月革命后,为了改造俄国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要求建立国营农场。

第二,发挥农业公社的榜样作用。列宁认为,国营农场不能完全适应俄国农业的生产力状况,还应该建立和发展农业公社。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在解决由谁来支配土地的问题上,列宁就倡导优先考虑农业公社。从这一原则出发,俄共(布)制定了《土地法令》。

第三,成立共耕社、协作社等多种农业联合组织。列宁认为,应该根据各阶层农民的需要成立共耕社、协作社和合作社等一些联合组织。

(二)列宁认为农村生产组织建设应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

苏俄各地的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和各类劳动组合无论从数量上、规模上比较,还是从经济效益上衡量,都不尽相同。不论农业生产组织之间存在多大差异,列宁始终都认为它们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农民自由入社或联合的原则。

在农业组织发展过程中,列宁提出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强迫农民入社或联合的行为,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第二,坚持帮助附近农民的原则。列宁认为,农业组织必须竭力帮助附近农民富裕起来。

第三,坚持长期稳定工作的原则。

农业组织虽然对于农民来说,是满足其物质利益的经济组织,但是列宁发现,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农民都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而积极加入进去。他说:“要在短期内一下子把一直分散经营的农业变成公共经济,使之具有全国性大生产的形式,由全体劳动人民普遍地同等地履行劳动义务,同等地公平地享用劳动产品,要一下做到这一点,当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农业工作人员不能操之过急、犯急躁冒进的工作错误。

(三)列宁强调要为多种农村生产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

农业组织的发展除按自身规律发展以外,最重要的还要有来自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否则它们单靠自身力量是无法坚持下去的。为此,列宁提出了保障多种农业生产组织顺利发展的思想。

第一,优先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帮助。为了给农业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列宁提出国家和社会必须优先帮助农场、公社和劳动组合。这种帮助首先体现在土地分配上,苏维埃政权制定的《土地法令》和《土地社会化基本法》都提出了发展农业集体经济的任务,其中规定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享有使用土地的优先权。

第二,组织多种力量加强监督。针对混入国营农场中的地主和资本家煽动农民怠工的问题,列宁主张必须组织多种力量加强对国营农场的监督。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使国营农场同附近的农民和共产党小组密切联系起来,使各个部门都真正设置政治委员。”

第三,完善农业相关法令和工作细则。1919 年 8月,列宁下达了要求修改农业人民委员部相关工作细则的指示。其中规定:严禁地主或资本家在国营农场任职;编制农场管理人员和职员手册,对他们严格监督;增加县土地局、省农业局派驻农场的代表名额;向法院起诉不帮助附近农民的农场职员;拟定农场向当地农民汇报和介绍情况的制度;重新审查农场占地情况等。为了避免这项工作细则成为一纸空文,列宁还要求农业人民委员部和工人委员会,加上几个重要省份的农业局,每月如实向人民委员会报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宁主张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农业组织的工作情况,及时修改相关的农业法令和工作细则,以便更好地利用法令来指导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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