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33000
渤海是半封闭型的内海,这些年,在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渤海生态环境也面临了巨大压力,渤海近岸的海域污染已十分严重,海洋生态灾害发生的次数不计其数,导致了生态系统的功能在快速退化,形成了恶性循环,最终使得大海环境风险持续增高,目前对于海洋生态的环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环渤海区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带之一,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尤其近年来以京津冀一体化为中心的趋势,不断放大了辐射带动作用,使得环渤海区域已然成为了我国北方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区域。虽然经济社会得到了发展,但是我们也决不能回避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渤海是我国半封闭型内海,它的自净能力较弱,环境容量也低,海域环境敏感脆弱,所面临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尤其突出。
海洋生态环境目前的状况十分令人堪虑。从2004年以后,对海洋生态监控区的进行了连续的监测,其结果表明,处于渤海附近的较为重要的海湾和河口的生态系统目前情况都不健康。此外,渤海的生物生存空间大大降低,自然岸线平均要减少40多千米每年,同时,海洋渔业的行业情况也开始衰退,其中关键的渔业资源缩减了50多种,鱼类部落开始向简单化过渡,个体开始出现小型化的走向。
近岸的水环境污染严重。从2001到2015这十几年,渤海拥有优良水质的海域百分比从开始95.7%下降到了78.3%,而严重污染海域百分却由原来的1.8%上升到了5.2%。2001年时,渤海严重污染的海域仅仅只在辽东湾和渤海湾附近的海洋;2015年时,就已然扩大到8成以上的近岸海域。
海洋灾害的风险上升。2006年至今,渤海发现一百多起不同规模的溢油事故,使得渤海生态环境受到了巨大的破坏。红潮现象一再的出现,2010~2016年,平均每年出现红潮9.8回,共计出现面积有2266平方千米每年。渤海的海冰灾害也不可小觑,2008~2013年,海冰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已有76.95亿元。
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原因在于“进的多、出的慢”。 其中“进的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流域,渤海承接三大流域,近岸水环境污染主要是陆源污染和流域污染为主,海洋中的污染有8成以上是源自于陆地的污染,而8成以上的陆地污染是由河流进入海洋。2009到2014年,渤海所监测到的149个陆源入海直排口,有七成以上的直排口都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还有就是主要河流每年进入渤海的污染物达到了94.5万吨。二是由于环渤海区域自身,1978到2012年,环渤海区域的GDP总量大幅上升,人口密度和GDP分别是中国平均水平的3.3和4.6倍。渤海区域附近工业方面发展较好,所以工业结构重型化特点很显著,而由此产生的污染都被排至海洋当中,因而进入海洋的污染物数量在不断增长。“出的慢”说的是渤海生态系统的的交换能力太弱。渤海是由海峡和黄海连接而形成的半封闭型的内海,所以渤海的水交换周期很长,因此渤海污染自净的能力很弱,不能及时将进入海洋的污染物清除出去。
渤海的海洋生态在急速衰退,而导致其退化的直接原因是海岸带的开发和污染物的排放,间接原因是渤海沿岸的经济发展需求的急速上升,10年以来,渤海附近省市批准填海造地大约53平方千米每年,导致滨海湿地和滩涂等要紧的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其开发的压力已经远远超过了生态环境能承受的范围,这些沿岸开发利用的活动,使得沿岸地区和近海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退化。
近年来,我国渤海油气开发的活动在不断加强,而这必然会导致溢油事故风险攀升。渤海已经开发海上的油田40多个和290多个平台,因此渤海油气产量已经占了据我国海上石油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加上每年从渤海进出的船舶大量增加,渤海海上溢油事故的风险已经长期居高不下。
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上所面临的问题与政府体制机制是密不可分的,涉及到的海洋开发保护的部门众多, 机构众多,人员庞大,但是正因此,让职责存在交叉模糊的地带,使得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力度不够、效率低下。 共同管理海洋环境的部门一多,就会容易出现部门间的管理不协调的问题。我国属于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占主要和主导的地位,而公众参与程度太低,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都是比较匮乏的, 所以借助社会和公众的力量来推进环保的举措收效轻微。而且我国人民群众对海洋环境生态保护的意识缺乏,加之也没有适当的渠道和途径来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海洋环境生态保护的活动中,以至于我国环境保护的力量不足。
我们如今必须重视海洋环境由于投资加大、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减少入海污染物、防止近海水质恶化出发, 来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需要增强全社会关于法律和生态补偿方面的意识。可以加强利用媒介载体还有传播平台的作用,来强化海洋生态补偿重要性的教育宣传,提高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意识。尽管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文件对涉海项目的生态补偿也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的落实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项目单位不知道有法,更不用说依法行事。因此,必须通过送服务、送法律等业务办理环节,让涉海业主单位依照法律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提升生态补偿意识。
加大环境方面的整治力度。陆源进入海洋污染总量和排放标准组成的制度体系建设和实践,应当当做重点来持续进行,以达到实施目的为综合性治理环境的各种项目。明令取消不合法律规定与设置不符合常理的排污口,可以针对社会上较为重视的污染方面的问题来展开专门的整治措施,同时对沿岸直接排海的污染源要进行严格把控。
要加强完善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广阔,目前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却相对较少,与现实中海洋急需保护的情况极不相称,法规建设比较滞后。 目前应重点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划分好各海洋部门在管理中的权责。 使得各主管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避免交叉管理和重复执法的情况出现。 而渤海的情况比较特殊,应加强对其专门立法,来保护渤海的海洋环境。
要严格执法,努力做到有法必依。 要实现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执行的目的,必须理清执法体制。 海洋环境方面的执法由于历史的沿革,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虽经过多次改革,仍然需要进一步整合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的执法队伍,形成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模式。 执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工作,使得法律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加强执法人的素质管理培训也十分重要。
要利用好社会的力量,以弥补政府部门的不足之处。海洋保护需要社会各个群体共同参与,渤海环境治理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只依靠主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可行的, 需要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参与到渤海环境治理当中,才能够建立渤海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更好的推进对渤海环境的保护。其中我们也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培养社会群众对渤海环境保护的优良意识,就目前而言,我国人民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依然十分薄弱,主要还是因为国家对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较弱,人民群众无法接触到成体系的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 可以通过社会上一些组织进行宣传,发挥各种媒体渠道的作用来宣传环保知识,将社会力量带到渤海环境保护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