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彤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西安 710119
(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界定
突发性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如2008年的5·12地震,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的7·23甬温线动车事故,2014年上海外滩跨年踩踏事件、2015年的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以及2018年7月刚刚爆出的疫苗造假事件,这些均属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范畴。
(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特征
一般来说,突发性公共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1)突发性,即事件发生的突然性,不可预测性。这是突发性公共事件最突出的特征,正是由于难以预测,事发突然,因此无法在事件发生前通过预警机制做好应对措施规避风险,所以潜在的危机一旦爆发,便会引发不可挽回的灾难性的后果。比如2015年8月12日的天津滨海新区的爆炸事故,由于事发突然(爆炸发生时间为晚上的11点20分),人们的警戒线极低,事故最终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多处建筑物损毁严重,被认为是建国以来致消防员死伤人数最为惨烈的一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公共性。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往往会使较多的人员受到伤害,造成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而且由于事件发生后扩散速度较快,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有时事件所产生的影响不只是局限在部分地区,甚至会蔓延到整个国家或者全世界。
(3)后果的严重危害性。突发性公共事件往往破坏力极大,会给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2018年7月人们的朋友圈被一篇叫做“疫苗之王”的文章刷屏了,文中揭露了长生生物、延申生物、康泰生物三家公司昧着良心出售假疫苗的事情,一句“他们生产的疫苗,每天都源源不断,注入你和你孩子的身体中”,一时间让无数家长人心惶惶,甚至有的人说再也无法相信国产疫苗了,因为这是在用孩子的生命做赌注,不敢赌,也赌不起!此次疫苗事件,虽未对国产疫苗造成覆灭性的打击,但国人的信心已经遭受到了重创,整个医疗行业也需要审视自身,只有把质量与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重建人们对国产疫苗的信心与认可。
(一)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
受众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通过媒体了解其欲知、应知而未知事实的权利。在突发性事件频发的今天,获取信息、了解真相对公民来说显得比以往更为迫切。在这个时候,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新闻媒体更应该承担起传递真相、引导舆论的责任。一般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公众最想了解的信息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如何避免类似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事件本身的进展情况。媒体应该尽可能满足这一要求,这也是他们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媒体还是社会公共信息的传播者,对于危及到公众健康以及切身利益的事件,媒体有责任披露有关事实,身体力行地践行为公众释疑解惑、服务大众的工作理念。
(二)有利于信息流通,促进事件的快速解决
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由于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公众往往能够亲身感受到事件的存在及事件对个体的影响力,但对事件的全貌缺乏认识,再加上不安的情绪、恐慌的心理状态,这恰恰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因此,媒体应该发挥社会告知功能,将事实真相尽快准确地通过权威渠道传递给公众,同时将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危险告知给公众,以便于早做准备,防患于未然。其次,还要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帮助公众提升分辨真假信息的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传谣,积极投入到突发性事件的治理中去。
(三)有利于社会安定,创建和谐社会
随着互联网、手机等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加之以微博、直播平台等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信息生产和传播的速度都得到了极大提高,但与此同时,信息真假混杂、过度分散,如果新闻媒体出于部分考虑,秉持着“报喜不报忧”、“不破不报”的错误想法,不及时作出回应,适时进行引导,那么将会使社会危机在隐瞒中得以滋生和蔓延,同时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使得媒体的公信力大大降低,最终对突发性事件的解决百害而无一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主动、公开、及时的报道,对稳定国内情绪以及后续的民众行动导向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报道要用事实说话,同时追求高效。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底线。作为社会公器,新闻媒体的首要职责就在于传递真实信息,如果图省事,甚至根据道听途说随意发布信息,不但与初衷相悖,亦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其次,要尽可能在报道事实的同时追求高效,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要抢占先机,第一时间报道权威部门的反应,对既定的事实大力报道,对不确定的事实尽快求证后报道,对错误的混淆视听的报道要尽快辟谣,让谣言止于事实真相。另外,为了减少失误,无论何时何地,情况何等危险,记者进行报道均必须亲临现场,以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印证事实,对重要情况还应向权威部门和权威人士核实,未经核实的事实不叫事实,只能叫传闻。
(二)报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握好度。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促进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妥善处理和快速解决,甚至可以转危为机,而错误的舆论导向则会造成社会动荡、民众恐慌,甚至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媒体必须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慎之又慎,要严守宣传纪律,把握正确导向,坚持适度原则。“度”的把握包含两方面:其一是要最大限度地信息公开,尽可能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其二是要强化对部分事实的控制,防止负面报道过于集中形成媒介恐慌,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另外,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要避免为了吸引眼球而夸大其辞,也不能为求刺激而进行不必要的渲染,这也是适度原则的一种体现。
(一)政府与媒体在突发性事件中的互动机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政府要在第一时间抢占舆论制高点,持续跟进后续报道,掌握舆论主导权,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媒体作为党和政府重要信息的发布者,也要及时、准确、客观地传达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承担起传递事实、引导舆论的责任。二者之间如何互动,取决于新闻媒体的中介作用。政府需要依靠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进行灾时宣传工作,塑造政府形象;而新闻媒体代表公众,将他们的要求和呼声反馈给政府,并代表公众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此举便于汇集民意,方便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突发性事件中的互动机制。传统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长期以来肩负着政府形象宣传和舆论监督的职责,但随着以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进展而兴起的新兴媒介快速发展,这种垄断型的局面得以打破。任何一个新闻事件,单纯借助于传统媒体,已经不太可能,只会使传播的效率大大折扣。新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的时间和地域的界限,无论何时何地,公众都可以发布新闻、进行舆论监督,其优势在于传播速度快,传播时间自由,信息丰富,覆盖人群广,互动性强。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中,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新兴媒体的作用,提高新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将大大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容量和效率。例如天津爆炸事故后,12日23时26分,网友“小寶最爱旻旻”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塘沽爆炸的第一条微博,用拍摄视频的形式让网民快速、直观了解“哪里发生了什么事”。事故发生后大约10分钟,众多网友纷纷上传事故现场照片,并且@多个微博大V。微博大V转发后,天津爆炸、天津塘沽等成为微博热搜词。在传统媒体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现场情况早已在微博平台快速传播。随后作为地方主流媒体的《天津日报》也奔赴现场进行采访报道。诚然微博、微信等平台让外界第一时间获得爆炸事件相关信息,但其中掺杂的谣言以及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此次事件进行骗捐的事件都让我们感到寒心,如何在面对类似事件时更好地使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是我们当下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媒体与公众在突发性事件中的互动机制。媒体作为党和政府重要信息的发布者,应该适应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和客观趋势,负责任地把突发性事件的各类信息客观公正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它还起着引导社会舆论、联系社会公众的作用。此外,媒体具有双重性,它既是一种产业,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产品。媒体的价值取向必须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一致,必须与国家的安全利益相一致。在各类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发生时,媒体应当主动地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坚守职业道德,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客观性的前提下,把握好报道的尺度,从受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诉求出发,真实全面地呈现事件的本来面目。公众则要在媒体的引导下,主动提升媒介素养,增强甄别事实真伪的能力,避免对媒体的过分依赖。公众还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里,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心理的承受能力,有选择地阅读和收视(听)媒介所呈现的新闻信息;同时要结合个人的生活体验,对信息进行反馈和再创造,将个人的意见、看法、主张和盘托出,参与到社会生活的讨论中来。从某种层面上讲,这种全民参与还可以对各大媒体的运作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媒体为了经济利益而做出损害公众利益的传播。
我国目前正处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高发期,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面临突发性公共事件带来的严峻考验,如何防范并应对此类事件应该引起政府、媒体、公众三方的高度重视。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政府要认真总结事发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反思;媒体要充分发挥沟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作用,开展舆论引导,通过各类报道、言论、访谈等对社会舆论纠正,对事件的社会成因等进行深度剖析,并积极发挥自身环境监测的功能,努力调和社会关系,使之回归相对和谐的状态;公众要以冷静乐观的心态过好当下的每一天,切不可杞人忧天,同时要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掌握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本领。只有政府、媒体、公众三方良性互动,通力合作,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再次发生和促进突发性事件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