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楠
(通化市司法局,吉林通化 134001)
公证代书是指公证机构应公证当事人的请求,指派公证员起草、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的活动。在公证实践中,一些公证申请人因为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申请公证时,无法提交其申请办理公证所需的法律文书,如遗嘱、委托书、声明书、合同等。而需要公证的法律事务文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格式必须规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才能顺利履行。《公证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物文书”。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特别公证事项范围逐渐拓展的今天,公证服务必然应最大程度地服务于社会,充分体现它的社会效益和价值。所以公证机构要巩固发展公证业务,最大的着眼点应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说如果没有社会需要,人证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起草、制作或法律事务文书,需要具备必要的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实践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经常遇到当事人不会起草法律事务文书或提供的法律事务文书不规范、不完善、不合法或不能正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情况。公证员在当事人眼中是法律专家承受着来自公民、组织的主度信赖。所以公证机构公证工作的需要和当事人的请求,依靠在法律事务上的优势,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需要公证的法律事务文书,客观上就满足了当事人的需要。
众所周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契约自由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出发点,我们所关心的法律规定公证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几乎是不存在了,那么法律事务文书是否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取决于公民、组织自己的意愿。在这种法律机制下,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深度就是能否使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因素之一。当公民、组织对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不熟悉、不了解时,就把希望寄托在公证机构,而公证机构能够帮助其起草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申请对此项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公证是顺理成章的事。如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就是明显的例证。
法律事务文书是公证证明的主要对象之一,需要公证的法律事务文书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直接关系到公证书书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同时更关系到公证的法律事务文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能顺利履行。所以不仅公证证词要合法、规范,作为公证对象的法律事务文书也要规范、合法、合理,公证员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其相关的法律事务文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起草、修改欲公证的法律事务文书,对于促进公民、组织间民事流转、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证机构代书需要公证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另外,公证机构代书还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代书应注意以下问题:
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公证机构代书的业务范围应限定在与“公证事项的有关”的具体的公证事项中,笔者认为公证代书一是与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关联,这是公证代书的前提;二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因文化水平、法律常识、身体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完成法律文书的书写过程。对那些与办理公证事项无关的法律事物文书,公证机构应不予代写。同时代书范围要有所侧重,经常性法律事务文书,如声明书、遗嘱、赠与书、委托书等,公证机构应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其他经济合同协议或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文本,公证机构应建议其参照相关合同的范本或请专业人员代写。
公证机构在起草与公证事项有关法律文书时,首先要当事人提出代书请求并征得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请求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证机构代为起草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则公证机构不能越俎代庖。其次是公证机构代书应当尊重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确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公证机构代书要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去评价各方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弱者的利益,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各方提示可以存在的法律风险,引导当事人各方达成合法、公平的合同或协议。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帮助起草或修改的法律事务文书,既要充分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代书用词要准确,要用法言法语,内容表达要清楚,语句要通顺流畅,使当事人能够理解。
公证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公证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来开展分派这项业务。要选派业务强,职业道德高的公证员负责此项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在代书业务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证员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应给予奖励。
公证机构代书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义务。如在起草经济合同时,要告知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后果,以使当事人在法律迷宫中获得法律安全。公证员代书,要交当事人审阅,并由其在文书上签字盖章。
公证要把当事人请求起草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的过程及起草修改的内容记载于笔录之中。
公证机构代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的非证明业务。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主求,代其撰写法律事物文书,公正机构代书不仅体现了公证服务为民的理念,同时也对充分发挥公证机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将该项业务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