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强 王连伟
摘 要: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自然法思想作為启蒙运动时期西方思想家们打破基督教神学束缚的利器,有力地突破了封建神学对人类思想的禁锢,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众多启蒙思想家中,洛克与卢梭是自然法思想的典型代表,他们以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引导了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不同路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的和谐状态,虽说和谐美好,却依旧不那么完善,因此,人类凭借自己的智慧走进了较为完善的文明社会。然而,在卢梭眼中,自然状态是人类原初的幸福状态,是人类还未从万物之中分离出来的状态,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是自我完善化能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人类自身的自我完善化能力同时也是人类陷入不平等社会的罪魁祸首。不论是洛克所说的平等状态,还是卢梭眼中的幸福状态,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都始于在形而上的观念基础上对人类自然状态的一种假设。不过,洛克与卢梭由于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论述,最终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及相异的改造社会的政治理论。洛克与卢梭作为影响较大的自然法思想家,他们在不同的自然观的指引下都提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主张。而且他们的主张都在各自生活的国度了开了花、结了果,最终推动了整个人类世界向前发展的进程。将洛克与卢梭的自然观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益于我们加深对洛克与卢梭思想的认识,同时有益于加深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理解,进而有益于深化我们对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认知。
关键词:洛克;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6 — 0033 — 04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有着一脉相承的历史发展轨迹。社会契约思想是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延续,而社会契约思想同时也完善并丰富了自然法理论的内涵,使之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自然法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是思想家们在理论上的虚构,但它所包含的原则却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类所需要的。如果说自然观中所讲述的原则还没有贯彻到现实的政治制度中,但这并不说明不了人类不需要这些原则。自然法思想家提倡的是一个应然的美好社会,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将沐浴在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政治生活中。
如果我们想找出一种更加适合人类的政治制度,使得每一个公民在其中都能过上幸福的生活。那么,我们就必须从源头开始考察,关于考察的内容自然是和人这一独特的生物息息相关的。人是什么?人是如何产生的?人类的原初是什么样的?人类是如何发展成今天这样的?人类的未来将如何发展?只有弄清了人的问题,我们才能设想一种相对完善的政治体制。自然状态是人类还未被称之为人类时的原初状态,是一种还未出现政治社会的状态。
一、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论述他的政治思想时,也是从假设自然状态开始的。和霍布斯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混乱不堪的战争状态,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平等状态。洛克为我们描述的自然状态有着浓厚的社会气息,他似乎一边观察着现实社会中人们的一举一动,一边想象着理想国中的美好,这二者的结合造就了洛克眼中的独特的自然状态。
(一)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①首先,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在对于平等的认识上,“霍布斯认为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洛克则认为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②在自然状态中,如果一个人想从别人那里得到更多的爱,那么他就必须付出同等的爱。因为,“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③这种平等的状态促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能够和谐相处、互助互爱。没有人想获得支配他人的权力,也没有人甘愿被他人支配。其次,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唯一能够约束人类的存在。在洛克看来,所谓的自然法就是人类自身所拥有的理性,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虽然享有充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绝不是那种为所欲为的自由。由于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别人的自由权利。洛克认为:生命、健康和财产权是自然法规定的人类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理应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护,既不能被他人毁灭,也不能自己主动放弃。因为,没有人可以离开自然法而存活,或者说,正是由于人类自身拥有的理性,人才之所以被称为万物的灵长。最后,在自然状态并非处处都是一片和谐。总有一些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遵循自然法行事,这样的人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这些人的存在必然会侵害到其他人的自然权利,这个时候必须有人出来制止这种行为,维护自然状态的和谐稳定。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然法的指示充当公正的执法者,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和制止违反自然法的现象,由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当人们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时候,不能因个人感情对其进行过分的处罚。洛克说:“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④另外,根据自然法的原则,被罪犯侵害到的人,不仅拥有与别人一样惩罚罪犯的权利,而且还拥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很明显,如果一个人不再按照自然法和理性的要求去行事,必然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存安全,甚至会威胁到自然状态的平衡。既然这类人已经破坏了自然法,就当然地不再受自然法所保护,其他人就可以对其进行打击和毁灭。正因为有自然法的指示,自然状态才得以存续。
(二)自然状态存在缺陷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但又存在着不少缺陷。这些缺陷会给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时候带来诸多的不便。前面已经提到过,事实上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具有社会性,同卢梭描述的完全的自然状态不同。洛克认为,“在政治国家产生以前,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经历了两个社会发展阶段,一是基于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社会,一是基于主人与奴仆关系的主仆社会。”⑤他说:“这些社会,不论个别地或联合在一起,都不能够形成政治社会。”⑥洛克在这里的表述似乎有些自相矛盾。首先,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存在的第一个缺陷就是“家庭社会”和“主仆社会”。洛克将这两种社会归在自然状态中,可是这两种社会又不是他所宣称的所谓的自由平等的状态,又远远没有形成政治社会,大概是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之间的一种过渡状态。在家庭社会中,父亲对于自己刚出生的子女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统治和管辖权”,在自己的子女长大成人之前,父亲和子女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所谓的平等只是自然法原则上的所有人享有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是形而上的平等,但在实际生活中,父亲享有对子女的权力,这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因为保护自己的子女并保证他们能够长大成人同样是自然法的要求。然而,一旦子女长大成人之后,父亲的这种权力便随之消失了。另外,主仆社会也是政治国家产生以前已经存在的社会形态。主仆社会之所以存在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个别人违反自然法的现象,据洛克之见,“自然状态可以是社会状态,即使它并非完全和谐,因为自然权利偶尔会受到侵害”。当违反自然法的罪犯被判处死刑时,掌握他生命的人可以不剥夺他的生命,代之为自己效劳,因为生命是自然界中最可贵的,不能随意剥夺。这一点卢梭持有不同的看法,卢梭认为如果一个人沦为了奴隶,那他已经失去了生存的真正价值。另一方面,在战争时期,合法的征服者对被征服者拥有支配权,这样既能结束无休止的战争,也能保存被征服者的生命。此外,洛克认为有些人会自愿卖身成为别人的仆人,但洛克并没有说明自愿卖身的理由,很明显这是洛克为了说明现实社会中阶级存在的合理性,已经脱离了自然状态。其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①第一,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唯一的对人有着约束力的存在。自然法就是所谓的人类的理性。然而,“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由于任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随意的解释和适用自然法,最终必然会导致认识上的混乱,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力也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不安全的。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然而,人类总是会为着自己的利益而有失公允,这通常表现为在事关自己的事务上总是会比较热心,而在有关别人的事务上却显得冷漠。因此,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位严格遵循固定的法律来评判一切社会事务的公正的司法者。第三,由于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所以当对违反自然法的罪犯进行惩罚时,很那找到一种外在的强力来确保判罚的结果得到有力的执行。这样一来,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社会将会呈现出混乱和不安全。
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但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已然具备了文明社会中的人类所具备的一切智慧,这种智慧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人类堕落的原因,是打破自然状态平衡的一大元凶。但同样是人类智慧的不断觉醒,为了人类自身族群不致在自然状态中走向消亡,人与人之间便订立契约,成立了国家这一政治体。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自然状态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的出现弥补了自然状态的缺陷。
二、卢梭眼中的自然状态
“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②与17、18世纪的多数思想家一样,卢梭也是社会契约论的主张者。但是他既反对霍布斯的性恶论,也反对洛克的性善论,而是以一种辩证的历史观点来看待人性的善恶问题。霍布斯将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恶搬到了自然状态中,洛克则是将人类本性中善良的一面搬到了自然状态中。卢梭则认为他们将社会状态中发生的一切都当成自然状态了。“卢梭笔下的自然状态,大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国家与社会兴起之前的生活,依照卢梭的想象,并无多少可道之事。人与人不常接触,甚至不到使人发展语言的程度。自然状态里,体力或脑筋并不平等,但这不会导致一些人支配别人,因为没有支配的动机。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即不平等,但虽然不平等,却没有什么值得争执之事。”③卢梭如同考古学家,将人类带回到了遥远的过去,并从中探讨人的天性。
(一)自然状态是人类的幸福状态
卢梭认为,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一个原始的、野蛮的自然状态时期。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类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没有奴役与被奴役,没有统治与被统治,没有压迫与被压迫的情况。“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类还未从万物中剥离出来的一种混沌状态。每个人像野兽一样靠天然的本能去生活。人类虽处处忍受大自然所带来的奴役,比如食物的匮乏、气候的恶劣,但人类却丝毫感觉不到苦恼。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几乎没有太多的交流,就连族群的延续也出自于本能或偶然,也不知道何为善恶,对道德观念没有丝毫的认知。卢梭说:“似乎一开始,处于这一状态下的人类相互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道德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的共同义务。因此,在这些人类中间,既没有好与坏之分,也没有所谓的罪恶与美德的对立。”④卢梭认为,“原始人只有两种感情:自爱心,即爱他自己,这是一种为保持自己生存的本能;怜悯心,不愿看见自己的同类遭受痛苦。”这两种感情是人类的天性,并始终伴随着人类自身。人类因这两种天然感情而在自然状态中得享幸福。人类又因这两种感情特别是自爱心而在文明社会中沉沦;人类还将因这两种感情而在未来的社会中重拾幸福。首先,自爱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天性。如果一个自爱的人愿意遵循我们的天性生活的话,他的头脑中是会经常充斥着善良、怜悯、慷慨仗义等一系列跟天性有关的美德的,一个遵循自爱天性生活的人,不会费尽心力的去做一个道德原则所要求的品德高尚的人。他做什么事,只需跟随自己的心灵就行了。要知道世人所确立的道德原则是苦口婆心的劝世人去做善事,而一个自爱的人,很少去顾及别人,他只追求自己内心的满足。一个自爱的人遵循的不是行善的道德原则,而是不做恶的天性,唯有如此,他才能获得内心的充实、宁静和快乐。其次,怜悯心是一种我们自身对其它生物特别是对我们的同类的爱。这种爱是一种纯粹的爱,没有掺杂半点的私利。当我们看到自己的同类正在遭受苦难的时候,我们会感到一种天然的同情和怜悯,感同身受一般。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当看到同类身处险境,会在天性的驱使下于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然而,当人类因不断的进步而拥有了理性之后,这种天性便被淹没了。在文明社会,假使路边有个老人倒下了。如果是自然状态中的人类肯定会不顾一切的去施救,看看文明社会中的人类都做了些什么,他们会想这个老人会不会是假摔、马上就要上班迟到了、不能管闲事……这就是文明社会中人类的理性,是在利益驱使下经过精心算计后的邪恶。
(二)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过渡是人类的不幸
卢梭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乃是人类所具有的‘自我完善化能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所谓的“自我完善化能力”就是指人类天生具有的维持自身生存、满足自我需要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能力。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已然成为事实,这一过程虽然是不幸的,然而却是不可逆转的,我们不可能乞求重新回到那幸福的自然状态中。
“文明社会的任何一次进步同时也就是人类在道德方面的一次蜕化。一方面卢梭不得不承认人类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具有其历史合理性;另一方面,他又始终对这种不可避免的历史必然性怀着一种深恶痛绝的反感,对已经逝去的自然状态怀着一种深切的眷恋之情。”卢梭说:“自然曾使人幸福而善良,但社会却使人堕落而悲苦。”卢梭告诉我们文明状态中的人们失去了在自然状态中增进人类幸福最重要的两个福利——自由与平等。首先,“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①卢梭最为关注人的自由,自由是一个人之为人的根本,如果失去了自由,就是失去了做人的权利。然而,当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以后就失去了那天然的自由,并愉快地戴上了沉重的枷锁。“文明人毫无怨声地戴着他的枷锁,野蛮人则决不肯向枷锁低头。而且他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也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正如一匹被驯服了的马,耐心地忍受着鞭策和踢马刺,而一匹未驯服的马则一接近马缰就竖起鬣毛,用蹄击地,激烈地抗拒。”②卢梭所说的自由不同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所指的个人所享有的自由权利,而是一种内心的自由体验。因此,在卢梭看来不论是身居高位的大富大贵之人或是生活于社会底层的人们都同样受着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奴役,迷失在追逐功名利禄这一社会观念的大潮中,无一幸免于难。卢梭在叙述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时候虽然是悲观的,但他又乐观的相信通过社会契约能够实现一种既能享有文明社会中的种种便利,又能像自然状态中那样自由的幸福的生活。原因就是,人类自爱和怜悯的天性一直存在于我们的身上,它们就存在于我们灵魂的深处,只要恢复天性去生活肯定能够得到幸福。其次,在卢梭看来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谈不上自由。文明社会从它产生的第一天开始不平等也出现了。“谁第一个将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毫无顾忌地说‘这是我的,并找到一些足够天真的人对此信以为真,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创始人。”③不平等的产生不是偶然事件的促发,而是在文明社会出现之前已经开始累积了不平等所需的各种元素了,如知识的获取、身体的强弱、气候的优劣,文明社会的出现仅仅起了一个将之固化的作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卢梭在论述不平等的时候不单单同情所谓的弱者,在他看来生活在不平等的社会中,人类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富人因获取多余的财产而终日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既伤害了自己的身体,还要在晚上睡觉的时候担心穷人盗取自己的财产;穷人则终日为生活奔波劳碌,过着衣食无着的生活,因劳累而透支了自己的身体。富人得了富贵病,穷人则有劳累病。这就是不平等状态下人类的生活,为金钱所累而得不到真正的幸福。
卢梭通过将美好的自然状态同文明社会中的奴役状态进行对比,只是借以批判文明社会中人类生活的各种黑暗。卢梭的思想中蘊含着无穷的批判精神,但他不是一味的批判,当他对社会给以无情的批判之后,也给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卢梭对自然状态的认识是深刻的,而从他对自然状态的认识所得出的结论更是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英〕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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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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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俆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
〔9〕赵林.浪漫之魂:让·雅克·卢梭〔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