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丹
价值观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别。只有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指导人们积极、健康地生活,而错误的价值观只会引人误入歧途。一种文化中的价值观是否科学、合理、先进,归根到底要看它如何反映和反映了什么样的主体利益和需要,是否同事物发展的规律和人类历史进步的趋势相一致。
检察文化的价值观也具有不同层次的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划分检察文化价值观的层次。
在检察机关里,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也应该是占据广大干警思想阵地主流的、积极的主导价值观,而积极履行人民所赋予的检察权,保证在全社会中实现司法正义和司法公平无疑应当是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而且这种价值观来源于对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职能的活动中,是检察机关天然具有的不可分离的要素。也即是说,离开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神圣使命和职能,检察文化便无从谈起,便会失去重心而无法起到正确导向、群体融合、凝聚人心的文化功能,其文化的个性也会荡然无存,充其量泯然为一种行业文化。其他的诸如检察礼仪、检察语言、检察技术等文化要素皆可被认为是这一核心价值观下的旨归。
不同类型的人以及他们的组合方式都会影响检察文化价值观的形成。每一个人在进入检察机关之前,大都形成了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个人的价值观念与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相融、互补,或是互斥、对立,这些关系错综复杂,直接影响到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能否为每一个成员所接受。因此,在确立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时,应该认真分析研究人的因素。同样,在检察机关中,不同部门之间和从事不同具体工作的人员都应该确立与核心价值观本质保持一致的独具个性的价值观,提出与各自工作岗位相吻合的微观层次检察文化理念。如在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审查起诉部门与侦察监督部门就应有迥然不同的特色理念。审查起诉应该以正确地扮演“国家公诉人”的角色为目标,强调的是与国家对立的一方的较量,在维护国家与公民合法权益上责无旁贷。而侦察监督则位于审查起诉的前一阶段,应以冷静、清晰的判断,决定捕与不捕,其对公安侦察部门报送案件的严格把关则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开启与否。两种不同职能的部门,在形成检察文化理念的各自定位上,显然有明显的区别。在检察文化的实际开展中,就必然要面对这些不同价值观的冲突。
我们认为,在树立以“司法正义和司法公正”为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要注意引导和关注这些“外围”价值观的形成,从而以规模的价值观效应来保证、促进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发挥作用。
在检察机关弘扬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检察干警的价值观培养过程中,要坚持以共产主义道德为指导,以集体主义为最高原则,以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宪法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为总体要求,使全体干警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清正廉明恪尽职守的执法观和献身检察事业实现自我价值的价值观;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开展敬业、勤业、精业的三业教育,使全院干警明确自己身上的责、权、利,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和遵守职业规范的意识,使职业道德的培养由自发上升为全体干警自觉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