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兰
[摘 要] “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日益影响着群众生活、企业发展和政府治理。共享经济借助创新平台迅速渗透到各个领域,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了供给侧改革。但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在行业形态、市场结构、社会领域、劳动关系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对目前的经济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使得政府在监管制度、主体、范围及方式的选择上陷入了困境,带来了治理上的难题。
[关键词] 共享经济;发展现状;政府;监管困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7. 077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7- 0193- 03
1 共享经济的内涵与特征
共享经济又称分享经济,指人们分享商品、服务、数据和智慧的一种社会经济模式。结合共享经济 “资源分享”的本质以及“依托互联网”的发展形态,当前学术界和业界对其较为一致的定义:共享经济是指通过建立个体间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的系统平台,形成分享人力和物力资源的社会经济体系。
共享经济特征可归结为以下四点:一是借助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平台,进行供求的即时匹配;二是大众参与。每个人都参与供给,人人都进入消费链条;三是协同消费。线上线下智能化匹配能满足交换需求的物品或服务,达到合作与消费的融合; 四是分离两权。通过选用租赁替代购买,租赁替代销售等多种方法转让产品或服务的某些使用权,来达到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和最优化配置。
2 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问题
现如今,共享经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参与系统平台的各类型企业接连增多,共享范围连续扩展,社会经济规模快速扩大,已成为社会经济上升的新热点。但是,共享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府、行业和社会的监管,带来避税、侵权、不正当竞争、非法运营等社会和法律问题。总体来说,主要体现在行业形态、市场结构、劳动关系、社会领域四个方面。
2.1 共享经济发展現状
2.1.1 产业初具规模,未来潜力巨大
当今我国共享经济成长飞快,平台机构蓬勃崛起。共享经济细分行业加速发展:共享自行车和滴滴打车作为出行共享中的主力军发展迅速;住宿共享中的领头标杆企业进入了生态化转变;众包物流向多领域跨界竞赛升级;个性化定制服务在服务众包如一颗新星升起,平台的产业链得到了延长;知识从书上走向生活,在教育共享中成为海洋;医疗产业的共享由网络上走向现实中等等。
根据2016分享经济报告显示,我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比上年增加1亿人左右。分享经济的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 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 000万人。预计未来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分享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未来十年中国共享经济领域有望出现5-10家巨无霸平台企业。
2.1.2 共享领域迅速拓展,平台数量持续上升
近年来,我国共享行业不断拓宽发展范围,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交通出行、房屋住宿、知识技能等。共享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各行业的平台数量也跟着在递增,某些行业在短时间内就冒出千百家共享企业,而且快速形成了很多规模完善、独树一帜、具有较强竞争和发展能力的独角兽企业。如交通行业的典型代表:易到用车、滴滴出行,他们都是在这场共享经济的盛宴中发展得又好又快的企业;而房屋出租行业的典型榜样则有蚂蚁短租和小猪短租等。
2.1.3 交通出行发展较快,示范引领作用凸显
在众多共享经济领域中,交通出行领域发展最为迅速,共享单车与滴滴打车独树一帜。2016年交通出行领域市场交易额约为2 038 亿元,较上一年增长104%。融资超过7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约124%。参与总人数超过3.5亿人,增长近40%。其中,网约车司机总人数约1 800万人,比上年增加350万人。2016年是单车分享元年,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从事单车分享的平台有20家左右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平台企业萌芽发展具有类似的路程,身为共享行业的领袖,它的发展对于别的生产领域而言具有一定的示范引导功能,当然也对整个共享经济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风向标的作用。
2.2 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2.1 行业形态:新旧业态矛盾凸显
创新引发利益结构调整。共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产生了一批专业性不强和监督管理缺位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这种趋势引发了来自传统企业的质疑和阻挠。除此之外,共享经济企业的高技术、低成本,将给传统企业带来竞争压力,导致不公平竞争,从而降低了传统企业的积极性,冲击了传统企业的发展。共享经济企业的经营模式打击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运营流程,从而促使社会总利益占有率的重新洗牌,自然而然就会遇到来自利益既得者的抗拒。就像分享经济住宿模式和原先住宿领域相碰撞,滴滴打车等共享交通形式与原先打车模式的碰撞等等。近年来已引发多起出租车司机围着专车司机不让行的摩擦,并且举行游行示威活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2.2.2 市场结构:市场竞争失序
在共享经济成长萌芽期,形势大好,获利颇丰,众人都想从分享经济中分得一块蛋糕,许多平台陆续涌入,而该新兴领域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规则来加以规范,从而使共享行业秩序混乱、竞争失序。近几年共享平台企业蓬勃发展,出现一些“独霸鳌头”企业,共享行业之间竞争愈演愈烈,竞争局势变化莫测,最终市场份额被少数巨头瓜分,如摩拜和ofo两家企业就占据了整个共享单车市场95%的份额,滴滴出行吞并了优步在中国的品牌标志、业务、运营信息等各项有形无形的财产,而另一些相对处于弱势的平台企业不免面临夭折、倒闭的境遇,如酷奇、小蓝单车等。
2.2.3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的重塑
共享经济中的劳资双方转变了以往的聘用形式,雇佣之间没有相应的责任承诺,双方尚未形成稳定的工作场所,更不需接受组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上极具有灵活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组织的保障,也失去了相关福利和社会保障,因此,共享经济中劳资关系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风险指数和失业频率,也容易加剧劳资矛盾,恶化劳资关系。
2.2.4 社会领域:安全保障和管理难题
一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监管的缺失以及第三方平台较低的准入门槛,致使部分平台对于用户的资格审核缺乏严谨性,来往业务中含有一定的安全监管缺位,参与者的隐私受到侵犯及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消费者利益容易受损。
二是闲置资产使用频率的增加与区域规划的冲突。在住房领域,房主在短时间内将闲置的房屋出租给游客,随着此类房主数量的增加,导致原来被规划为居民区的区域变成了“商业酒店”区;而在交通领域,大量共享单车的乱停放,挤占城市交通用道,这对城市交通用道的规划、使用和管理造成难题,车辆的停放问题涉及城管部门与交通规划部门的协调综合治理。
3 共享经济中的监管困境
鉴于共享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強对共享经济的管理,以助其行稳致远,但在监管过程中陷入了困境。如在制度、主体、范围及方式选择上,存在监管制度发展滞后,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监管边界范围不明,监管方式创新不足等问题,加剧了共享经济与监督规制之间的冲突。
3.1 监管制度困境
3.1.1 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监管原则尚未形成
共享经济处于兴起阶段,现有的市场监管原则偏于泛化,未具体细化到共享领域的各行业,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模糊地带。尽管政府对共享经济持以“鼓励创新,兼容并包、保持审慎”态度,将“共享经济”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并陆续颁发了一些政策文件。但适度监管、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多方共治、信息效用最大化等原则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还未成为分享经济监管实践的指导原则。
3.1.2 既有法律法规不适应共享经济发展需要
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无法适应经济新业态。现有法律法规对共享经济领域覆盖不足,也缺乏针对性,主要有如下三个层面:一是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与其职责界限还不分明,对平台的本质断定、雇佣关系、税收政策等还没有特别明晰的相关法律基础;二是具体领域的行业或地区性法规缺失,共享经济横跨多个领域、具有多元化、多样性的特征,这明显加大了法律适用的难度,扩大了既有法律修订量;三是线上交易行为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存在企业和个人借用共享经济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现象,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2 监管主体困境
3.2.1 多元主体尚未形成监管合力
“互联网+”时代的经济模式创新倒逼着革新监管思维,要求政府改变以往“一家之长模式”的干涉手段,采用多元主体共治的方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面对迅速发展的共享经济,如何协调政府、行业组织、企业、消费者、社会媒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监督权限成为多元主体监管的棘手问题。“元监管”并不意味“零监管”,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都会打破监管均衡,他主体在“补位”过程中,政府转移的职能并未有效承接,致使多个主体监管失灵,未达成合力。
3.2.2 监管权力配置难以起到监管实效
面对共享经济业态下日益增多的跨部门、跨层级的监管需求,政府监管人员权力契合青黄不接。尤其是在一些耐用产品共享领域,公众和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尚不明晰,横向部门间职能交叉和监管缝隙矛盾突出,外部性问题凸显,监管效率和公平难以保证。纵向权力配置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承接不到位,地方政府监管人员执行的主动性、灵敏性、创新性不够,共享经济带来的主体多元化、模式多样化、行业差异化、地区特色化的现状加剧了纵向监管的复杂性,加大了监管权力配置的难度。
3.3 监管范围困境
3.3.1 监管对象的不确定性
共享经济的显著特征,即模糊的非专业服务和专业服务之间的界限。这一特征,造成监管对象的不确定性。传统监管是给少数从业者予以许可资格的方式来实施,经营房屋租赁以及出租车的属于社会少部分,但每个人都是不同领域的消费者,而共享经济打破了这种局面,更多的人和资源不断涌入市场,参与主体变动不断、条件各异,增加了监管宽度和难度,使得紧张的监管资源雪上加霜。
3.3.2 退出机制不完善
一是政府监管退出机制不完善。共享经济日新月异,新的经济模式可能引发诸如市场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市场用户行为规制问题、网贷平台合法性问题等,应对不同类型的问题,政府监管举措往往出现错位的现象,政府监管范围过大,监管地位转换滞后,监管效果适得其反。
二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完善。针对一些倒闭的分享平台企业,并没有相关的用户注销流程,优胜劣汰下的正常关闭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共享单车行业的各种押金难退问题,平台企业跑路等现象不断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3.4 监管方式困境
3.4.1 监管手段发展滞后于共享经济模式
监管执行手段落后于共享经济技术,监督网络存在“信息孤岛”,执行人员缺乏对监管事务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导致监管执行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规制分享经济领域的混乱现状。 现有的对共享经济监管手段主要侧重于事前监管,通过前置行政和行政命令等控制手段,该方式容易形成“一旦加强管理就管死,一旦放松些就乱了市场”的为难状态。
3.4.2 互联网技术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创新一方面促进了分享经济网络平台的快速崛起,另一方面因这种开放式、易形成网络攻击,账户被盗、隐私走漏、信息欺诈等网络安全难题。技术发展往往领先于监管方式革新,政府对新型监管技术的运用尚处于摸索、试点和甄别阶段,技术监管覆盖不全,暂且只能解决由系统硬件问题所带来的监管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景华,许鸣超,陈新明.分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的差异化策略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7(6):75-79.
[2]陈元志.面向共享经济的创新友好型监管研究[J].管理世界,2016(8):176-177.
[3]李鑫.分享经济监管困境与信用监管体系构建[J].学习与实践,2017(8):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