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安全”的特性分析: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启示*

2018-11-09 01:31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枫桥场域经验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进入新时代以来,针对经济新常态下的新形势、新战略、新要求,国家安全治理的新常态也日益受到关注。就社会治理而言,如何在经济新常态与安全新常态下推进安全治理,建构“安全场域”,实现“场域安全”,这已经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目标。“场域安全”是指特定关系网络维持其基本属性的能力,这一特定关系网络的“节点”(nodes)包括主体、区域、层面、领域、阶段、代际等要素,关系网络的属性则由主体、结构、要素、样式、功能、价值等不同方面构成的整体来体现。[1]“场域安全”是一个开放性、多层次、立体化的概念,把握“场域安全”特性,有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和发展趋势。

一、理论维度的综合性

“场域安全”在理论维度上体现为综合性,即“场域安全”意味着从传统安全向非传统安全的转变,前者关注的重点是以国家政治、军事和外交手段来应对和实现的安全问题,后者则强调区别于传统军事武力冲突的,来自经济、社会、环境、生态、文化、信息等更宽泛领域的新安全威胁。“场域安全”是安全概念内涵扩大和深化的结果,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实际上,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理解“场域安全”,这本身也是一种理论探讨;对多样性的实践维度的抽象和概括,体现的也是一种理论思维。这里强调“场域安全”在理论维度上的综合性,主要指对“场域安全”概念本身的理解而言。

在著名的国际关系学及安全研究专家布赞(Barry Buzan)看来,安全一直是一个“被修饰的概念”(hyphenated concept),并且总是与特定的指涉对象、内在或外在场域、一个或多个领域以及政治思考的特殊方法相关联。某些理论特别是哥本哈根学派认为,只要指涉对象、威胁和危险是被紧急事态和极端措施这一逻辑所建构的,安全的概念就能够被扩展。鉴于此,从非传统安全的视角出发,布赞等学者提出建议,要探究“安全”需要通过三组概念的引入或支撑。首先,通过一组补充性(complementary)概念,如战略、威慑、遏制、人道主义等,来揭示安全问题的具体含义;其次,通过一组平行性(parallel)概念,如权力、主权、认同等,来揭示广义的、政治层面上的安全含义;第三,通过一组竞争性(oppositional)概念,如源自冷战时期和平研究的“和平”,或者21世纪广泛争论的“风险”或“意外”等,来替代安全概念。引入三组与安全相关联的概念框架的有利之处是,我们可以对安全进行结构性的概念分析,这对解读那些在安全概念不清晰情况下进行争论的国际安全研究文献特别有效。这些文献往往是“概念上沉默”(conceptually silent)的,因为它们采用的是一个理所当然的概念,并以直接经验的方式来叙述,忽视对概念本身的详尽讨论,引用的是缺乏“安全”概念争论的学科材料。即使没有一种路径清晰地讨论过安全的概念化,而现在通过引入补充性、平行性或竟争性的概念,就可以探究国际安全研究视角所形成的“三角洲”(the river delta),进而对“安全”涉及的要素进行“元对话”(meta-conversation)。对概念进行这样的结构性分析(抓住对概念关联点的理解是一个重要因素),可使安全研究凝聚为具有共识的次学术领域,而不是形成一堆分散的研究“阵营”。[2]三组关联概念以及它们与安全概念的关系可参见图1。

图1 安全及与之关联的概念

根据这个理论框架,“场域安全”一词的内涵被大大拓展。只有用系统的眼光从综合的视角把握安全概念在理论维度上的综合性,将战略、威慑、遏制、权力、主权、认同、和平、风险、意外等概念纳入“场域安全”的视野,切实有效的安全治理才有可能实现。沿着布赞的思路,可以区分出两组不同类别的安全感。第一组安全感是“显在的安全感”和“隐性的安全感”。“显在的安全感”与传统安全密切相关。当今中国,虽然黑恶势力并未绝迹,但大规模的战乱、暴动的可能性的确不大;与叙利亚等国家的动荡局面相比,中国人“显在的安全感”的确要强很多。“隐性的安全感”则更多地与非传统安全相关。现代人的压力往往并不来源于战争、恐怖袭击、暴力犯罪,而是来源于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尤其是对于年轻人而言,巨大的生活压力导致许多人常常处于焦虑状态,其“隐性的安全感”偏低。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另外一组安全感:“积极的安全感”和“消极的安全感”。这是从安全主体为了寻求安全感而采取措施的角度而言的。“积极的安全感”以物质为基础,在物质匮乏的阶段,挣钱就是安全感的保障。这与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说的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第一种抽象体系带给人的安全感一脉相承。与之相对的是“消极的安全感”,这是指在已知通过挣钱获取安全感无望的情况下,以退为进,开启“佛系”生存模式,不争不抢,不喜不忧,无牵无挂,无欲无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追求纯然的内心“幸福”。

上述两种安全感有一个共同的缺陷:缺少制度保障,尤其是制度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弥合“显在的安全感”和“隐性的安全感”之间的差距,只能通过“想象的共同体”满足自我的社会同一性需求。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将个体自身投射到更大的共同体中去。又由于在社会自组织相对萎缩的情况下,作为个体的人找不到可以认同、依靠、倾诉的对象,于是就诉诸于最抽象、最强大,同时也是最“安全”共同体:国家。在对国家的认同、热爱与维护中,个人找到了安全感和存在的价值。这当然是一种畸形的“爱国主义”。可以看到,在一些种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盛行的地方,最激进的爱国者往往也最霸道,最不能容忍他人的自由,更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是朋友,就是敌人”,只要披上爱国的外衣,哪怕是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似乎也有了正当性。事实上,这些地方往往最不安全:“显在的安全感”和“隐性的安全感”处于一种双重缺失的状态,而且两者之间还互为因果、互相促进,于是便形成了安全治理上的死循环。同理,哪怕是“积极的安全感”,由于没有制度保障,到手的金钱可能会一夜之间灰飞烟灭,“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这种现象并不罕见;那些“消极的安全感”,则会在权力和金钱的双重碾压下支离破碎,在现实中碰壁后进一步回归到“佛老的怀抱”,“齐万物”“逍遥游”,自欺欺人地存活于世。鉴于此,现代人的安全感需要诉诸于第二种抽象体系,即以科学为基础的专业系统(或专家系统)。[3]“枫桥经验”就属于这样的一种系统。“枫桥经验”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人们不断获取和提升其安全感的过程,也是安全治理不断转型升级的过程。从安全场域的视角看,“枫桥经验”自诞生起就反对“敌意-对抗”的安全化(securitization),主张“善意-改进”的去安全化(desecuritization)①,提倡相对开放的安全环境,重视观念与认知的作用,强调集体的“优态共存”,体现出超越当时社会环境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枫桥经验”之所以日久弥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断克服狭隘的安全观的局限,赋予非传统安全观以时代感和生命力的过程。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继续从理论上拓展安全研究和实践的边界,调动各方面要素以发挥其合力,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理论维度上的综合性。

二、实践维度的多样性

“场域安全”在实践维度上的多样性,指的是“场域安全”在现实维护中体现了其属性的多样化呈现方式,如关涉领域的多元性、维护方式的多样性、维护主体的多元性、价值目标的多维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等。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实践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在阐述其“场域”概念的同时,也十分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在反对“实证主义唯物论”和“理智主义唯心论”的前提下,布尔迪厄提出了他的“作为实践活动的实践的理论”,强调认识的对象是构成的(construe),而不是被动记录的;这一构成的原则是有结构的和促结构化的行为倾向系统(système des dispositions),即习性,该系统构成于实践活动,并总是趋向实践功能。为此必须回到实践中来,因为实践是实施结果和实施方法、历史实践的客观化产物和身体化产物、结构和习性的辩证所在。[4]

“枫桥经验”是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历史与现实的融合、制度规则与历史文化的融合。一方面,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的“枫桥经验”呈现出一种“格式化”的特点,多种实践的合成构成了“枫桥经验”格式化的多样化,体现了实践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关于“枫桥经验”的理论研究同样需要扎根于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之中。“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安全治理实践中产生并能适应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转化而不断创新发展,跨越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成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经典样本。在新时代安全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哪些有益经验?这些经验的核心要义和时代价值又是什么?如何深刻把握和灵活运用其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进安全治理提供智力支持?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过程中,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揭示其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要回答这些问题,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安全治理在实践维度上的多样性。

第一,安全场域的多样性,因时因地制宜。就浙江省内而言,在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围绕着如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突出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参与度,出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做法。绍兴市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过程中,强调要始终依靠群众这一主线,新时期的“枫桥经验”要进一步彰显民本化的内涵和特征。[5]与此同时,在安全治理的实际过程中,各县(市、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安全治理样板,例如柯桥的“夏履程序”、上虞的“警示公约”、诸暨的“村务简报”、嵊州的“八郑规程”、新昌的“乡村典章”等。各地学习创新“枫桥经验”的过程中体现出多样性与统一性的辩证关系,例如从枫桥的“枫桥经验”到嵊州的“八郑规程”,二者的做法都增强了乡村主体的民主意识,加强了基层政权的服务理念,形成了社会治理的认同模式。[6]走出绍兴,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以打造“枫桥经验”宁波品牌为目标,创新模式,对“老潘警调工作室”进行了升级,将“盆景”变为了“风景”。[7]这是对枫桥“老杨调解中心”的学习和创新,同样深得“枫桥经验”之精髓。

第二,治理形式的多样性,机动灵活地选择最优方案。在安全治理过程中,为了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恰当的选择,公共管理者可以选择下列5种决策参与途径:自主式管理决策、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和公共决策。[8]浙江现阶段的群众参与形式总体上属于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和分散式的公众协商的范畴,虽然参与的形式、渠道、规模、范围等总体上都是政府控制的,甚至具有“邀请式参与”的意味,但毕竟参与活动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到了政策过程和政府行为的各个主要环节,而且群众的参与行为已经摆脱了改革开放以前那种政府操纵式参与、政治动员式参与的局面。从浙江各地的政府创新实践来看,多种形式的群众参与已经渗透到安全治理特别是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引入群众的民主参与机制也已经成为政府提升治理绩效最重要的创新路径。例如,关于自主性治理,在一些地区,在政府退出的领域,民间组织已经享有完全的自主性治理权,并且效果比政府的管理更好,这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治理的转型。浙江省义乌市是中国小商品交易中心,假冒伪劣商品曾经泛滥,政府屡禁不止。1995年,义乌市政府把治理责任交给“义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的“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假冒伪劣产品从此基本得到抑制。[9]除此之外,在城乡基层安全治理方面,出现了桐乡的“三治合一”、舟山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北京朝阳的“居民提案”协商式自治模式、上海闵行的“大联动”等;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出现了宁波海曙的社会组织党建服务中心“三三三”机制、无锡的“志愿服务1+4”模式、呼和浩特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10]上述改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效地发挥了社会组织在安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亮点多多。

第三,治理资源的多样性,发挥传统社会文化在乡村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安全阀”作用。吉登斯提出“本体性安全”的概念,意指从传统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由于“人为的不确定性”或者说知识本身带来的风险导致的不安全感。[11]一般认为,如果说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表征,那么德治则是本土治理传承的表现,“和为贵”“无讼”“息讼”“礼法并用”“以德化人”等中国传统文化的有益元素有助于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际上,“枫桥经验”的一大特色就是乡贤文化在安全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传统的乡村社会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体现出非常复杂的血缘、邻里关系、亲情关系。作为有威望、有能力的乡贤在调节化解社会予盾,特别是错综复杂的邻里、家庭关系等方面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乡贤参与安全治理,通过亲情、友情等“非权力影响力”使治理更加低成本、高效益、人性化。近年来,以绍兴市上虞区各级党政部门为代表的地方组织,在深入挖掘乡贤资源,弘扬乡贤文化,谋划建立乡贤参事会,助推安全治理上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空间维度的延展性

“场域安全”在空间维度上体现出延展性,即“场域安全”的空间边界具有模糊与动态的特征,因此其空间跨度可延伸至全球、区域、国家、社会、社区、家庭、个人等不同层面,且这些层面因地缘、利益、社会心理等不同因素的介人而不断变更。可以将“场域安全”划分为宏观意义上的“社会安全”、中观意义上的“社区安全”,以及微观意义上的“邻里安全”。沿着“邻里—社区—社会”这样一条线索,可以看到“场域安全”在空间维度上不断地延展的趋势。德国著名学者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于1887年出版了经典著作《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Grundbegriffe der reinen Soziologie)。以此为基础,清华大学学者秦晖提出了“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的概念,用来分析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显然,两位学者在使用“共同体”这一概念时所指有所不同。

为了避免概念使用上的差异造成的交流障碍,不少研究者根据英文译本的标题“community and Civil Society”,将滕尼斯的这本著作翻译为《社区与社会》。然而,与现代社会中社区相比,滕尼斯所强调的“共同体”(“社区”)又有若干不同之处。例如在他看来,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成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以及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基础之上的,因此,共同体的类型主要包括: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较小的、由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然而,最后这种类型与现代社区并没有直接关系。比“社区”范围更小的概念当属“邻里”。当自视为邻里成员的人们,为了推动他们的共同利益(这一利益主要是因为他们都生活或工作在同一区域而产生的)而组成机构,这个机构被称为邻里组织(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他们投身于这些目标的行动过程,被称为邻里组织活动(neighborhood organizing)。如果这一切发生在更大的区域,就被称为社区组织(community organization)或社区组织活动(community organizing)。[12]

无论是社会、社区还是邻里,都有可能构成不同类型的安全场域。对于参与场域治理的各类行动者来说,理解场域的内部结构和功能,以及场域的外部经济、政治与社会环境的性质十分重要。就现实层面而言,“枫桥经验”更多地被理解为基层治理的经验。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在一个特定场域(往往是以“社区”为单位)里,行动者聚集在一起决定相关政策,其工作的环境大大不同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工作所处的环境。社区往往受到那些它们无法控制的经济、政府与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且它们用于处理问题的资源极其有限。尽管社区治理存在着局限性,但是,社区内的政治活动常常是面对面的,很多当地居民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参加社区事务,而参与的方式能够保证他们满意地看到他们的努力所获得的具体结果。[13]

实践已证明,“枫桥经验”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但对于“枫桥经验”是否具有普遍推广意义,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其中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枫桥经验”用于“封闭时期”比较不错,用于开放、搞活时期,就不灵了;用于封闭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尚可以,用于商品经济发达、人财物流动量大的地方,就不灵了。“枫桥经验”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应该如何扩大,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商榷;基层治理与治国理政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性却是不容忽视的。“枫桥经验”并不是一个僵死的、凝固的经验,它的精神实质没有变,但其内容是在不断发展、丰富、创新的。如果不拘泥于社会、社区和邻里等概念本身,而是从场域自身的属性探索“场域安全”的相关问题,则可以转换一种思路,在学习借鉴枫桥但不拘泥于枫桥镇甚至诸暨市的前提下,抓住“群众性”这个精髓,学习、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新时代“枫桥经验”虽然诞生于枫桥,但早已不限于枫桥。作为一种安全治理过程中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典样板,它已经走出枫桥,延伸至全国各地。在安全治理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一方面,以诸暨枫桥为样板,“枫桥经验”在浙江省内其他地方也多有创新。例如,杭州凯旋街道的共生型治理模式,宁波的社会维稳防控与调处社会治理信息、社会治理服务、社会公平执法四大体系,医患纠纷调处、公共安全建设的宁波样板,综合执法改革的北仑样板等。另一方面,近年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在安全治理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逐渐形成一个涵盖城市、乡村、民族地区、海岛湾区、网络空间的社会治理体系。在矛盾纠纷处理方面,“枫桥经验”、南通大调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遂宁模式”等机制日趋成熟。全国各地围绕“枫桥经验”的精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安全治理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这是从空间维度上对“枫桥经验”的不断延展。还有一些研究关注“枫桥经验”与中国警务话语体系建设、“枫桥经验”与国际警务合作、国际学术视野和语境下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与“一带一路”建设等,[14]这样就将视野从国内引入了国外,大大拓展了研究空间。与此同时,在新媒体时代,围绕“枫桥经验”与人工智能、社会信息化、网络安全协同治理等的探索日益增多,尤其是如何将乡贤参与这一“枫桥经验”的本土特色与“互联网+”这一时代特色结合起来,为全国各地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目前,我国各地新乡贤参与安全治理已逐步与“互联网+”相结合,并随着新媒体的涌现、大数据集成处理、智慧城市构建推广、交流沟通方式变革等网络技术的革新而得到广泛发展。“互联网+乡贤治理”逐步成为了一种新的安全治理方式,广东、浙江、福建、海南省等地均率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各地“互联网+乡贤治理”的参与主体更加活跃,形式更为多样,范围更加广泛,所带来的影响也更为巨大。这意味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探索和研究将空间维度从过去的单一实体世界拓展到现在的实体世界与虚拟世界相结合。

四、时间维度的累积性

“场域安全”具有时间维度上的累积性,这意味着“场域安全”的现时存在必定有其历史的源起、发展与获得的过程,是自然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呈现动态性与发展性,又呈现一定时段内的相对稳定与可持续的特征。认识到“场域安全”概念在时间上的不断积累和演进,有利于我们理解“枫桥经验”诞生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场域安全”研究的视角不仅关注“枫桥经验”的功能演变,而且研究其不同时期所处的社会环境(场域),具体包括“场域安全”类型、主要社会要素和主要资本形式。按照这个思路,可以概括出“枫桥经验”的三个发展阶段(见表1)。

表1 “场域安全”视角下的“枫桥经验”发展阶段

“枫桥经验”第一阶段代表了政治主导型场域中的积极安全。“枫桥经验”形成之初,中国的安全文化强调的是阶级斗争高于一切,除了与天斗、与地斗,各类“与人斗”的社会运动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此时的安全场域属于典型的政治主导型安全。“枫桥经验”是政治运动的产物。在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气候中,中共浙江省委保持比较清醒的头脑,规定在社教运动中除现行犯外,一律不捕人。同时,对待地、富、反、坏“四类分子”的表现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排队,好坏的表现以是否守法为标准。经过争论,认识到“‘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熟”“‘文斗’摆事实讲道理,才能斗倒敌人,擦亮群众眼睛”“‘四类分子’有好有坏,破坏有轻有重,如果一刀切,都捕起来,斗一遍,赏罚不明,对改造不利”。在基本统一思想后,对“四类分子”采取先评审后重点斗争的步骤方法,取得积极安全所要求的效果。可见,当时的枫桥镇产生了一种不同于同时期社会大环境的安全文化(属于一种亚文化),使得“枫桥经验”能够摆脱国家和社会整体的路径依赖,形成自身的特色。这是一种“历史的吊诡”。“枫桥经验”恰恰就产生于中共八大有关社会主要矛盾正确判断被错误抛弃的1960年代,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几乎不可能的“奇迹”。“奇迹”之所以能够产生于那个年代,恰恰是因为它契合了中共八大有关当时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并且根据枫桥本地实际做了创造性发挥。

“枫桥经验”第二阶段代表了经济主导型场域中的积极安全。改革开放后,总体的社会环境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枫桥经验”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调整了之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总路线,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政治主导型的安全场域逐渐被经济主导型的安全场域所取代。这一重大转变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农村:一方面通过推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国家整体政策和发展形势的变化为“枫桥经验”的转型升级创造了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枫桥经验”的内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大战略调整推动了经济主导型安全场域的产生和发展。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有的演化为治安问题;此外,少数地方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群众缺乏安全感。[15]以这样的安全文化为背景,“枫桥经验”的恢复和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预期:在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解决新出现的矛盾纠纷,做到既能够维持秩序又可以化解矛盾。通过去革命化、去政教化,第一阶段的“枫桥经验”所具有的内在的政治伦理逐渐被弱化了,其身上所负担的价值功能转变为纯粹的技术功能,安全机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实现了从一种对特定人进行政治说教,以达到思想改造的动员式治理方式,向强调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的具体工具的转化。在当时的社会大场域下,这种安全治理具有明显的缺陷,以至于以“刚性维稳”为代表的消极安全观的影响至今仍未能彻底消除;但枫桥镇小场域在坚持其自身特色的同时,仍能更多地体现积极安全观的色彩,这已十分难能可贵。

“枫桥经验”第三阶段代表了文化主导型场域中的积极安全。②“文化”一词的涵义十分丰富,此处的“文化”主要是针对“物化”而言,在安全治理上,强调的是人的安全,其核心仍然是积极安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16]1994年联合国发展署提出的“人的安全”概念,最为直接地将“安全”概念扩大成为一个包含“发展”的概念,安全的指涉对象也从民族——国家转换到了“人民”(people)、“人民中心”(people-centred)[17],后者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契合。在经历了以政治为主导和以经济为主导的安全场域建构之后,新时代“枫桥经验”进入了文化主导型场域。向“人”本身的回归,实际上也就是回到“枫桥经验”原初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上来。需要注意的是,“枫桥经验”所处社会场域的转换并不意味着其核心议题的根本变化,从第一阶段重在教育人、改造人,到第二阶段坚持挽救人、转化人,再到第三阶段倡导调动人、发展人,“枫桥经验”形成和发展过程始终体现着人本思想脉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探索的深入,“枫桥经验”所蕴含的人本思想从朴素的、自发的阶段逐渐上升到较为成熟的、自觉的阶段。[18]党的十八以来,在浙江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枫桥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城乡面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等诸方面发生了历史性深刻变化。[19]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提高,要求在化解矛盾的时候,更多地增添人道主义和人权的因素,要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权利、尊严、价值。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上,在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才可能有更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枫桥经验”的推广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

从时间维度上看,55年来“枫桥经验”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自诞生之日起,它就一直秉承着以人为本、建构“场域安全”的理念,同时又能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域下发挥着不同的具体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这种“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中,“枫桥经验”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理论和实践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在新时代更是被赋予了“社会治理的典范、平安和谐的绿洲”[21]这样的新意义。

注释:

①国际安全研究的哥本哈根学派认为,安全具有社会建构的特性,“安全化”过程是通过政治程序等使公共问题上升为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决策中的安全议题),而“去安全化”过程则是使安全问题转变为公共问题并得到消解的过程。

②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的概念,进一步指出:“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这标志着“枫桥经验”在指导思想上由“社会(治安)管理”经验向“社会治理”经验的转变,“枫桥经验”也由此进入了发展的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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