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生命周期管理政策研究

2018-11-08 09:02王咏妙林秋星
实验技术与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直属仪器设备生命周期

王咏妙, 林秋星, 陈 晖, 王 旭

(1. 南京大学 招标办公室, 江苏 南京 210023; 2. 南京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处, 江苏 南京 210023)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简称PLM)是指应用于从设计、制造、配置、维护、服务到最终处理的产品生命周期所有方面[1]。对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覆盖其全生命过程,即实现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一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高校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采购、中期使用、后期处置3个阶段[2-3],或者计划期、采购期、使用期和处置期4个阶段[4-5];对应高校具体管理工作,科研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应至少包含预算和申购可行性论证、采购和验收、使用管理、处置等几个方面(见图1)。

图1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PLM示意图

了解和剖析国家在科研仪器设备生命周期的管理政策,是高校开展相应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阶段,精准落实政策,实施持续不断、协调统一的管理,保证各个管理阶段的活动前后衔接、决策一致,才能尽可能延长科研仪器设备的生命周期、实现其在全生命周期最优[6](见图2),从而不断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优质资源投资效益。

图2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PLM政策研究效益图

1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申购可行性论证

中央高校(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例,下同)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预算,中央高校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也不例外。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即单价或批量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单独立项编制预算。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2017年起,仪器设备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扩大到“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8]。其中,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执行。

预算批复后,教育部直属高校方可开展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人需递交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教育部直属高校进行相应的论证和审批(必要时,教育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申请中央级科学支出、教育支出或科技部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支持的、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根据《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3]33号)要求,财政部还应会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

2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

目前,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主要包括1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和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其中非政府采购由教育部直属高校自行制定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采购部分遵循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

2.1 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非政府采购

虽然目前国家对非政府采购的执行和流程没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但因采购工作是教育部直属高校重要的经济活动并存在重大经济风险,即使是非政府采购工作也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1) 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保证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并着眼于保障和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2) 采购工作相关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等方面应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3) 立足高校实际,随着管理要求和市场环境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内部控制管理方案。

2.2 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

对100~2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教育部直属高校可根据项目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2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需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府采购有支持本国产品的政策功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教育部直属高校又经常需要购置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高校拟采购10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经专家论证并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采购[9];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教育部直属高校应按照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精神,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3 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1 000元以上的通用科研仪器设备和1 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均为高校固定资产。教育部直属高校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6号)规定,建立相应的入账、报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同时,为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高校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开放共享、并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3年海关监管期内[10],需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若已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11]。但上述开放共享活动,未经海关许可,应在高校单位内进行[12]。

4 科研仪器设备的处置

科研仪器设备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无偿调拨等。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中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有详细要求,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为5~20年不等。对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该淘汰报废的科研仪器设备,高校可自行处置后按季度报教育部备案且处置收益留归学校;对未达使用年限的科研仪器设备报废,高校应从严控制,报教育部审核或审批、并在财政部备案方可处置,处置收益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但在海关监管期的免税进口科研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 结语

科技进步是第一生产力,高校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科研仪器设备是高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深入学习和研究国家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政策,是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不仅可切实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可行性、规范性,还能合理规避仪器设备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从而使科研仪器设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在相关政策的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方向性、整体性、可行性、效益性、动态性”原则[13],不断以学促管,充分发挥政策研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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