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的认定

2018-11-07 11:40蓝娟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夫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参与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使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现象也更加普遍。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作出了补充规定,但所存在的问题仍然未解决。因此,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有必要对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作出认定,以确保夫妻未举债一方的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11-01

作者简介:蓝娟(1989-),女,畲族,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2017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在离婚案件中,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是合理分配夫妻财产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关键。为更好的避免债权人因债务人离婚,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颁布实施,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排除了两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由此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用社会的需求。因此,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认定

在民事活动中,借贷关系受合同法的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借款合同中未具名第三人并不受借贷关系的约束。但是因夫妻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使得双方的身份关系更加紧密,双方均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利,夫妻一人名义对外举债的现象也更加普遍。但现实中存在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形,此时,鉴于夫妻双方紧密的身份关系,则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未具名一方主张债权,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尽管第24条出台的出发点是好的,且在一定程度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此前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但是该规定实施后所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增加。根据《婚姻法》第41条(以下简称"第41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其实际用途为标准,如夫妻未具名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则该债务应为个人债务。那么,第24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符合第41条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婚姻法》与该司法解释虽然作出了不一致的规定,但两者并不矛盾,该司法解释并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且第24条减轻了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难度,使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债权是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夫妻双方均应当对债务负责,从而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应当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个人财产负担。

同时,针对债权人的诉请,还应当考虑夫妻一方负债时,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长期分居的情形,如夫妻未具名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另一方对外负债时双方已分居达一定时间,双方对各自的财产状况并不知情,且未实际享用该债务,则可以推定债务并未用于日常生活,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第24条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过度保护,而忽视了当事人利益均衡保护原则,使得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与对夫妻未具名一方的权益保护出现不公平现象。另外,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了未具名一方对债务为个人债务或非法债务的举证难度,常伴随的结果是,夫妻未具名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能够多分得财产,可能会出现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从而造成夫妻另一方财产的损失。

因此,针对第24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认定所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根据第2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审查债务是否为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同时,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中对未到庭参与审理程序的,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履行债务责任。

其次,可以实施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夫妻双方明确将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可以经过特定机关,将夫妻双方有关婚姻财产的约定通过特定形式对外界进行公布,以确保第三人知晓约定的事实及内容。經过公示,可以推定第三人知晓该约定,从而保护夫妻债务中未具名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特定数额较大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签字为生效要件,对严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较大数额债务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则认定为个人债务,此规定也可促使债权人在交易时选择信用度较高的债务人。

[ 参 考 文 献 ]

[1]王婧.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性质认定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6.

[2]无蔚波.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问题探究[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3]赵金玲.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D].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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