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网络的传播渠道的发展,一方面满足了人民对信息实时和全面的获取,但又产生了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使得个人在大数据背景下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被侵犯的危险也越来越严重。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侵犯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02-01
作者简介:梅慧冉(1997-),女,汉族,河北人,辽宁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处于不重视的地位,尤其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其弊端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并没有完全得到显现,随着互联网传播速度的加快,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愈加增多,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如最高检发布的,李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蒋某及销售商进行非法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同时,对于婴儿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威胁,又比如,在金融领域面临的个人信息的侵犯更为严重,近年来发生的个人银行卡及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严重造成了当事人的困扰,也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越来越多,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立法上应当予以重视。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在新消费者保护法也有个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虽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隐私权,但是至少在消费者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了一大进步,在新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销售者和电商平台不得未经过用户允许而进行短信或者其他形式的骚扰。
就刑法来说,首次对个人信息的消费规定于刑法修正案7中,在其中增加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罪,在修正案7之后,最高法院发布的惩戒公民信息的通知与最新的刑法修正案9中也对此罪的主体身份范围进行了扩大,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列举,对于司法机关案件定性和处罚都具有难度。
就行政法方面,在国务院出臺的《电信与互联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中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从我国传统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文可以得出,之所以在新民法总则以前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的民法不能正确的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往的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权,使得个人信息权无法在立法层次得以确立,也因为此在司法审判中被侵犯人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其二,是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文诸多,且杂乱无章,不能形成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此外,尽管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较多,但都是流于表面,不能进行实质的个人信息界定和审判应用,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直接引用,而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判例加以统一。其三,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审判也不统一,对个人信息权缺乏实体上的救济,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或者说仅规定了禁止性准则。四、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欠缺,虽然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例子逐年增加,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性,但对于立法的呼吁却不强,使得在立法层面仅有专家学者的呼吁而没有社会公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的完善。2017年刚刚颁布并施行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立法层面上,这是我国对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的加强。
三、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问题研究
新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独立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非法收集与使用及加工公民信息的行为,在本次新民总的规定中,对于具体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但有些问题仍然不明确,一是个人信息到底是谁的,是信息主体的还是信息持有者的,有些人的观点是,个人信息是有关信息主体的信息,因此从这种意义上,信息是信息主体的,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认为,信息属于信息持有人的,因为在进行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信息主体虽然把大部分个人的信息让渡给平台暂时的占有,但这种占有本质也是有权占有,因此信息持有者在占有期间也具有个人所有权,但笔者认为这种基于物权的理论是错误的,占有并不等于所有,同时个人信息也不等同于物权。因此民法总则本身没有回应这个问题,也是民法应当思考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尽管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有着明确的权利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区分个人信息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分尚未具体的明确,就侵犯具体人格权,民法有专门的侵权救济和惩戒,可以从制度层面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权,而缺乏与具体人格权的明确也使得个人信息权在实践层面的救济也会形成司法困境。
四、结语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之网正在织严织密,民法已经回应了社会的需求,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可从不同角度,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信息主体不明确,与具体人格权的界限不清晰,未来对民法总则的修订应当也予以重视。
[ 参 考 文 献 ]
[1]张涛.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2.
[2]杨咏婕.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3.